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行政行为方面本科毕业论文,关于我国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行政行为及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法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行政行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文章以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为视角,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检视,并提出了建立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制度设计,包括审查的启动、审查的标准和审查的结果等,以期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
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规定与司法审查的冲突
自全国人大于2011年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后,关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呼声日益高涨.通过对现状的考察,我们看到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规定与司法审查之间存在的冲突.
(一)立法上的不可诉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和第十二条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只受理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而明确地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案受理.
(二)司法中的现实审查
1.从法律适用上看
一是对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法院原则上必须适用,无权拒绝.
二是对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法院对其进行参酌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章予以适用,作为进行案件审理的参照,并据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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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就是说,法院在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同样享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而且拥有比对待规章更大的取舍权力,可以直接决定其适用与否.
可见,法院并不是机械地简单适用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带有一定的区别性和独立性,而这种区别性和独立性恰恰取决于法院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
2.从举证责任上看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理解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规范性文件的诉讼地位类似于相关证据,都作为被告承担的一项举证责任.而任何证据都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只有经过法院司法审查并对其效力作出判断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立法上的不可诉性和司法中的现实审查,让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陷入悖论.为了改变这种模糊不清的现状,我们需要探讨是否有完备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之必要.
二、建立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直接被纳入《立法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对于这两类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作用有限.而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完全具有立法的法律性质,但更需要有严格的上位法依据,因此法院在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具有更大的裁量权.基于此,下文笔者仅围绕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即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展开讨论.
(一)依法行政的需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如果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通过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豁免权来逃避司法审查,那么,依法行政将受到极大程度的破坏.而当前我国非立法性抽象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二:
第一,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不规范.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与实施因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极容易出现片面追求行政管理效果而偏离法制轨道的后果,往往仅考虑现实需要,导致违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上目前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众多、出台数量庞大,对依法行政构成威胁.
第二,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效果欠佳.由于缺乏严格的程序保障和具体运行机制,监督实际效果并不乐观.特别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基于上下级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且下级行政机关很大一部分规范性文件都是在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予以发布的.
(二)公正司法的需求
公正司法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统一路径,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表现出审慎姿态.当前法院的做法主要有:
1.不予受理
当行政相对人请求法院确认某规范性文件违法并要求撤销时,法院直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