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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命伦理学面世四十余年,没有以理论形态表述其价值观,造成实践应用中偏离其价值目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不乏以付出生命为代价的惨痛教训;近十年来“尊严”有用与无用之争,根源于生命伦理学缺乏对学科基本范畴和研究方法(或研究范式)的研究,根源于生命教育勃兴于中华大地却难从生命伦理学获得形而上的理论支撑.这些问题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说明,生命伦理学建构生命价值观的时机已经到来.“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生命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两项价值原则是生命伦理学所有伦理原则、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价值观基础.
[关 键 词]人的尊严生命尊严价值原则伦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0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6-0118-07
近四十余年中,生命伦理学取得了巨大成就,解答了许多临床和研究实践中的生命难题,使生物医学技术在总体上沿着道德合理的方向前行;一系列生命伦理文件、法律、法规以及伦理委员会制度不仅为践行生命伦理提供了制度保障,还为其他应用伦理学学科的体制化提供了借鉴;生命伦理学的勃兴还带动了医学伦理学、医学法学、生物法学、医学卫生管理学、生命哲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然而,近年来国内频繁出现的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生产事故反映出我们在生命价值观层面存在严重问题.生命伦理学是否应该在重塑生命尊严方面作出贡献?是否应该把生命尊严的价值理念推向国家立法、决策管理以及人们的行为?回答是肯定的,但遗憾的是,生命伦理学除了三项基本原则(不伤害/有利、尊重、公正)之外,并没有一个统摄各项原则的价值观.再回眸学界,一个“幽灵”徘徊在生命伦理学田野已近十年,那就是关于“尊严”是否有用的争论.这一牵动全球的学术论争之所以旷日持久,至今悬而未决,也与学科缺乏对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的研究有直接关系.
应该说,生命伦理学在初创阶段不要忙于建构理论,应当脚踏实地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并在其中积累经验、积淀理论的“颗粒”,是一条正确的学科发展思路.然而,今天,现实和理论的双重挑战说明以原则“解难题”的研究范式不可能走得更远.生命伦理学的继续发展亟须加固学科的基础理论,尤其需要申明自己的价值观念.这项工作就是为生命伦理学“立心”.可否以“人的尊严”(涵盖人的生命尊严和人格尊严)为生命伦理学“立心”?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许多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我们,这样一个尝试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一、“尊严”价值观与生命伦理实践
1979年美国保护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之人体对象委员会(CommissionfortheProtectionofHumanSubjectsofBiomedicalandBehavioralRe-search)(暨第一届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发布了《贝尔蒙特报告:保护人体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原则和指南》,提出不伤害/有利、尊重、公正三项基本原则.三十多年来,三项原则不断充实,被赋予明确的伦理内涵和道德要求,运用中显示着有效性和完备性,逐渐被认同为全球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但是我们还是遇到了困扰:当三大原则在决策时发生冲突该怎么办?为说明此种情形,我们以一个尚存于记忆中的悲剧为例.
怎样撰写生命伦理学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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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1日下午3点左右,湖南来京人员肖志军和妻子李丽云来到了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看感冒.此时,李丽云已有9个多月的身孕.接诊医生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李丽云在入住妇产科二病房后,医生们诊断肺炎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产妇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行剖宫产.按照规定,手术前必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由于李丽云陷入昏迷,肖志军成为唯一有权签字的人.当医生将手术单递给肖志军时,肖志军拒签.医生两次对李丽云进行心肺复苏,肖志军仍然拒绝,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第三次手术机会丧失后,晚7点20分李丽云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李丽云死亡后,其父母起诉朝阳医院,认为朝阳医院没有对李丽云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驳回了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李丽云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lO年3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0年4月28日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了死者李丽云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朝阳医院认为,院方对患者提供了积极的医疗救助与人道主义关怀,在患者“丈夫”签字拒绝手术的艰难情况下,已经使用了法律范围内所有可以使用的办法救助患者,充分履行了医院与医务人员的职责.患者“丈夫”的不配合与明确拒绝手术治疗是影响患者预后的原因.口’
“肖志军拒签致妻死亡案件”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更在人们的道德良心上划下了一道深深的切口.入院时身无分文的李丽云母子死在具有救治条件的医院病房里,不是因为经济原因(医院已经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是因为未能获得关系人肖志军的代理签字.也就是说,一纸不同意手术治疗的知情同意书居然成为抢救两条人命不可逾越的障碍.医院为了获得代理签字,不惜动用了神经科主任判断肖志军的精神是否正常;不惜紧急调查患者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家人;不惜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但得到的指示是不得到家属同意不能进行手术.一个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结局(也非肖志军的意愿)就在惊动了医院、派出所、病友、卫生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居然一步步演化成了事实!更加令人痛心的是悲剧发生以后我们找不到一个责任人,医院因为“履行了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免责,肖志军也在自我“纠结”中杳无音讯.为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上演,我们必须从生命伦理和卫生立法两个层面进行深刻反省.
在肖志军拒签手术知情同意书致李丽云死亡的案件中,发生了“尊重”与“不伤害/有利”两个生命伦理原则的直接冲突.“不伤害/有利”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对病患施以伤害最小受益最大的医疗措施;“尊重”的伦理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然而,知情同意的意义除了尊重病人的医疗自主权外,还有保护病人健康利益之意义.因为本人才是自己生命健康权最坚定的捍卫者,赋予痫患知情同意权,就是希望病人对医疗措施究竟是否是最佳的选择作最后把关.可见,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尊重”在许多场合是为了实现“不伤害/有利”于病患和受试者的目的.因而,在医疗实践中“不伤害/有利”与“尊重”两大原则之间通常表现为目的与手段、实质和形式的关系.这一天系原理原本应当由生命伦理学所强调,并成为医疗决策的指南,但因为缺乏核心价值的指引,当面临两大原则的现实冲突时,生命第一的道德直觉、保护病人和受试者利益的生命伦理精神都未能在关键时刻发挥应有的行为支配作用.经全面客观地审视,生命伦理学如不申明自己的价值观,有以下负面作用.第一,缺乏价值观的指引,立法中可能出现以形式损害实质、以程序合法性架空实质合法性的问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把“尊重”具体体现为“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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