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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社会科学部山东青岛266000)
【摘 要】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老龄化人口问题日益突出,东西方国家对安乐死实施的呼声日益高涨,安乐死合理性的建议得到广泛关注,本文针对安乐死的伦理争议,试图从生命伦理学的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四原则论证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合理性.
【关 键 词】安乐死;伦理争议;合理性;伦理原则;伦理论证
Abstract:Withtheimprovementofsocialcivilization,theincreasingoftheagingpopulationproblem,theeastandwestcountriestotheimplementationoftheeuthanasiabacklash,theadviceofeuthanasiarationalityisgettingwidelyattention,Inthispaper,astotheethicaldisputeofeuthanasia,Iattempttousetheindependentandlifeethicsadvantage,anddonotharm,justicefourprinciplestoargumenttherationalityoftheimplementationofeuthanasia.
Keywords:enthanasia,ethicaldispute,rationality,ethicalprinciples,ethicalargument
【中图分类号】R-0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5-0005-02
1安乐死概述
安乐死一词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希腊文,意指无痛苦、快乐的、有尊严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目前对安乐死统一的理解为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尾、奄奄一息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以笔者看来,安乐死的实质并不是绝症患者生与死的选择,而是其选择何种方式来对待死亡的问题,即绝症患者是选择痛苦死亡还是无痛、快乐死亡的问题.
安乐死作为涉及司法、医学、伦理等各界争论的话题,其实施推行在世界各国历程艰难,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至今为止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立法进行安乐死.荷兰是第一个立法实施安乐死,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英国、德国和美国支持安乐死的人数也与日俱增,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日益强烈;我国改革开放后,安乐死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也在各届人大代表提案中有所涉及,尽管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但赞成安乐死的人数比例不断扩大,且主要人群为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争论仍在持续.
2安乐死合理性的伦理争议
1986年6月,王明成对其患有肝硬化的母亲夏素文实施安乐死,是我国第一例安乐死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自安乐死这一概念的提出,就引起了国内外各方学者的争议.尤其关于患者生命终结方式的话题,更多的涉及到了生命伦理学的领域.就国内来看,人们在如何对待安乐死的话题上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2.1赞成者的主要观点:赞成者认为安乐死应该得到支持和提倡,理由如下:
第一,安乐死的实施是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也有对自己死亡方式选择的权利,人都得面临死亡,绝症患者在难以忍受折磨的情况下有权选择优死,选择安乐死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可以优化生命的质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第二,安乐死可以免除临终病人的痛苦.绝症临终患者处在病痛的折磨下,生命质量极其低下的同时接受着没有任何希望的医学疗法,延长了其病痛的时间,安乐死的实施可以使病人早日得到解脱,无痛苦的面对死亡,是人道主义的表现.
第三,安乐死的实施符合社会公益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虽已建立,但还需要不断完善,存在着看病难、有限的医疗保健卫生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将应用于毫无治疗价值的绝症患者身上的医疗卫生资源节省下来,造福于更需要的其他人,体现了社会公益的原则.
生命伦理学学术论文撰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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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可以使患者家庭成员摆脱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