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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送达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但并未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的重视.司法实践表明,实践中普遍存在当事人主动领取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情形,人民法院将此种情形一律视为直接送达.事实上,这种行为只是当事人协助司法公务的事实行为,并不构成送达.
[关 键 词]当事人领取法律文书;民事诉讼;送达制度
送达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诉讼行为,贯穿于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像链条一样连接着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这一制度未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研究尚不够深入;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对送达的认识更是存在显著的误区.本文试图对实践中视为直接送达的当事人主动领取法律文书行为作初步的探讨.
一、民事送达的含义及其特点
综合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关于民事送达的表述,民事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从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开始,直到送达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甚至强制执行文书,送达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对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有较大影响.通常认为,民事送达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始终是其中的一方主体.送达过程是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全体诉讼参与人的过程,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不包括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