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类论文范本,与关于房地产税的相关论文怎么写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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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80年代我国住房制度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地产投资不断增长,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然而,我国房地产税制建设并不完善,税制结构不尽合理.本文以对房地产征税的理论依据为起点,通过对房产、地产以及房地产征税依据的分析,对房产地产合并征收房地产税进行探讨.

〔关 键 词〕房产税;地产税;房地产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

章编号:10084096(2013)02007505

一、引言

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房地产税收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有关房地产税收理论的研究也较深入,其发展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威廉·配第年代.18世纪,法国重农学派的创始人皮埃尔·布阿吉尔贝尔最早提出实行单一土地税主张[1].亚当·斯密提出了地租税制度,认为土地税系由土地税、土地收益税和什一税等构成[2].20世纪初期,公共财政学家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皮吉·B.马斯格雷夫提出把财产税作为三大税种之一[3].从最初关于房地产税定义的争论——房地产税是“受益税”还是“资本税”,到房地产税收归宿的研究,房地产税收理论一直备受关注.房地产税是政府干预房地产经济活动、调控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引导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

20世纪80年代,我国住房制度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地产投资持续增长,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然而,我国房地产税制建设并不完善,税制结构也不尽合理.同时,房地产税收收入增长缓慢,尚未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内外学者因此更加重视对我国房地产税制建设与房地产税影响效应的研究,特别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以来,专门针对房地产税的研究逐渐增多.但由于起步较晚,这方面的理论还不够完善,各家分歧较大.所以,本文以房地产税的内涵为起点,通过对房产税和地产税的理论分析,进而对房产地产合并征税进行探讨.

二、对房产征税的依据

房产从它的属性上来看属于财产的一种,而且,无论是财政经济学者,还是房地产经济学者,都有人把房地产税收中的一些税种归属于财产税类,所以,考察对房产征税的基本依据可以与对财产征税的依据一起来分析.

1.财政收入说

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其最终目的一定是增加财政收入,当然财产税也不例外.因此,公共经济学认为,土地和房屋是两种主要类型的私有财产,有足够的收入来源,便于征管且税基广泛,适合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实现政府财政收入和满足财政支出是课征房产税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2.利益支付说

利益支付说主要包括两个核心观点.

第一,政府部门为房产所有者提供了如国防安全、国内治安、维持市场秩序和制定法律等公共服务,这些服务使得房产所有者拥有房产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既可以满足他们在物质利益层面的需求,也可以满足他们在精神层面的需求.房产所有者获益于这些与房产相关的公共服务,就应该为这些服务买单,而缴纳房产税正好是房产所有者对从政府那里获得的公共服务利益的支付.

第二,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的同时,还会对房地产附近区域进行适当地改善.例如,改善周围环境、提供公共设施和带动局部经济发展等,这些都会对提高相关土地和房屋的价值有所影响,会增加当地房产的有效需求,扩大房产所有者及房产使用者的额外收益.对于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来说,他们既然从政府行为中获益,就应当支付使其财产价值增值的相应费用,因而最好的方法是负担一定比例赋税使其满足地方财政的支出.这样,以利益补偿为目标开征房产税就具有很强的理论支撑.因此,利益支付说是课征房产税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

3.负税能力说

负税能力说的出发点是从衡量课税是否公平的角度,将纳税人拥有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组成的房产数量和质量作为衡量负税能力的重要指标.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以及房产数量越多、质量越好,说明其负税能力越大;拥有的数量越少、质量越低,说明其负税能力越小.例如,两个人的基本收入相同,不过其中一人拥有一笔财产,那么拥有财产的人就存在纳税优势,其负税能力较强,缴纳税款也应较多.因此,不管从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的角度考虑,对财产所有者课税都是十分合理的.由此可见,对房产课税不仅仅是政府参与房产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也是政府均衡土地财富的过程.此外,政府对房产征税的目的还在于降低土地财富的集中度、公平财富分配以及打击不劳而获.因此,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课税是课征房产税的另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

三、对地产征税的依据

在封建社会,对土地征税成为当政者首选的税收制度,它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土地是有形的固定资产,是当时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收入和支付能力,由于以上特征,这种税收容易征收和管理.而且对其征税,税源稳定,可以随时根据支出而提高税负.所以,考察对地产征税的基本依据可以与对财产征税的依据一起来分析.主要依据于财政收入说、利益支付说和负税能力说.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是,不把地产税看做是对受益的付费,也不从纳税能力方面考察,而是把它看做一种社会控制形式.财富分配不均所引起的社会后果是很容易看到的,他们不同于消费分配不均引起的后果,因而社会希望把它们分别加以处理.基于这一目的,对地产课税,而不对所得课税,是一种适当的措施.

不过,有一些学者认为,土地不应该是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岳树民(2004)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向使用者征收房地产税是不合适的;如若对土地征税也只能是使用税,而不能是房地产税.刘桓(2004)认为,土地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不能整体将其定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叶宁和钟晓敏(2005)也认为,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应该只有房产,因为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使用者都不能成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总而言之,他们的共同理由是“我国所谓的土地价格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价格,实际上只是‘地租’而已.”[4]另外,对地产征税,目前社会上不少人把它与土地出让金联系起来,认为购买住房时,房价中已经包括了70年土地出让金,因此,再征房地产税就是双重课税.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税完全是两码事.


为什么要写房地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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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税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对于土地公有制度下征收地产税的合理性,简要叙述如下:

第一,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财产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基本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民法通则》中规定在行使权能时,这四项权能既可以相互结合,也可以相互独立.所有者既可以自行行使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权能转让与他人[5].在实践中,权能的分离已是一种普遍现象.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即国家可以依法处分其所享有的所有权能中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将分离出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开发商,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取得使用权的开发商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法律法规中还规定,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用来转让、出租和抵押.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已然获得相关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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