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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阐述了我国当前财经法规的现状,分析了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对财经法规的要求,提出了改革方向.
关 键 词:财经法规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现状与改革
完善财经法规是新时期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保障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权威,推进财经法规的改革、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普法教育,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财经法规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经济中贯彻、落实.
1我国当前财经法规工作的现状
财经法规分为会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一方面,新中国立法成功地实践了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注重思想教育,严格行政管理等,应当继承和发扬;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要求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财经法规的现状是很严峻的,表现如下:
1.1财经法规的执行部门效率低下.财经法规执行部门的行政行为除了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外,还包含着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容,那就是必须要有效率.无效率就无公正,如果没有了效率,整个社会将无法正常运转,社会经济发展也会因财经法规的执行部门缺乏效率而失去活力,这已被无数事实所证实.在西方,有这么一句古老的司法谚语“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是针对司法效率而言,将其套用到财经法规执行上,谓之“拖沓的行政乃不法行政”,这一说法一点也不为过,因为财经法规的执行部门与司法机关不同,其管理领域,权力触角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公民、个人与企业几乎无时不在地与财经法规的执行部门打交道,而当今的社会离开了财经法规执行部门的管理与服务,也是寸步难行,若财经法规的执行部门效率低下,轻则个人与社会利益受损,重则整个社会秩序瘫痪.然而,在财经法规的改革深入人心的今天,在谈到财经法规的改革时,很多人特别是执行者认为财经法规的改革仅仅按法律程序规定办事就行了,忽略了效率与法律程序两者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常说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依然存在,这些正是这些机关和部门缺乏效率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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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特权思想严重.一些公民和企业到有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去办理各种手续好像不是去办一些合法的事情,而是去接受一些执行人员的训斥和刁难,他们因此将到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办事视为畏途.当人们到这些部门办事时,办事人员告诉你缺这个手续,等你按他所说的要求再去时,他却又告诉你还缺那个手续,等你再次去办理时,他不紧不慢地告诉你还缺什么什么手续,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不一次告知前去办事的人都需要什么手续?很多人为了办件事不知跑了多少次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仍然一筹莫展却敢怒不敢言,类似的遭遇很多人都有同感.虽然近几年来这一状况得到了改善,但在相当一些财经法规的执行部门,官僚主义依然非常严重,工作作风亟待提高.
1.3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罚款是财经法规执行部门执法的重要手段,但罚款往往也使许多本来应追究刑事责任者得不到追究,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要求按执法流程操作,财经法规的改革要求文明执法,同时财经法规的改革也要给老百姓办实事.近年来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某些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的制假售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予以保护.执法部门要查处,地方政府出面干预、讲情,往往是欲查难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保护本地区、本行业的局部利益,滥用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一些地区采用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形式设置“门坎”.将其它合法经营者挡在本地区、本行业门外,法律远没有成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在局部利益与大局和整体利益之间,由于一些人的行为往往着眼于局部利益,这是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原因,公民法律意识从整体而言,人治意识、官本位意识、特权意识依然存在.
如果只重视依赖行政权推进依法治国,而不重视规范和制约,就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并最终使依法治国再现挫折,使经济体制改革遭遇失败.为了防止这种结果发生,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财经法规的改革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我国财经法规工作的改革要求
我国当前财经法规的改革是很艰巨的,我国的财经法规的改革工作也是在摸索中进行创新,把财经法规的改革落到实处,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是财经法规的执行部门的首要职责,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财经法规的改革要做到以下要求:
2.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财经法规的改革工作的前提,立法为财经法规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宪法,之后又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84部法律和8000多个地方法规,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多种行政法规,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经济立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体现四项基本原则;②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③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加强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行为进行完备的法律监控,尽快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金融、财税、投资、价格等经济领域的立法,保证财经法规的执行部门在经济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
2.2有法必依.是健全财经法规的改革工作的关键,有法不依等于无法,造成有法不依现象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们仍习惯于按领导的意图办事,按政策办事,还不习惯于按法律办事.解决有法不依的根本途径,在于克服轻视法制的思想观念,建立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对于财经法规的执行部门而言,应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对财经法规的改革,按程序执法的能力,针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出台政策法规予以打击.
2.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实现和加强财经法规改革的重要条件,是对财经法规改革工作的具体要求,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