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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醉驾入刑前后醉驾行为数量变化以及相关数据对比,并引入美国的“警察存在感”理论,得出醉驾入刑后醉驾数量的减少并不是立法行为的法律效果,而是由于持续的严格执法.
[关 键 词]危险驾驶罪;醉驾;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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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获得立法机关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成为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条文之一就是醉驾、飙车入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设立初衷是防止伤亡惨重、影响巨大的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这一仓促行为颇有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意味,因此在立法之初就争议不断.那么,醉驾入刑实施一年多以来的收效究竟如何?这就需要考察该罪生效后的法律效果是否已经达到了设立时的目的.
一、醉驾入刑后查处的醉驾行为确有明显减少
笔者以市、省和全国三个行政级别为例,以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写入刑法的前后统计数据对比可知,危险驾驶罪设立后,由于执法和司法力度的加强,确实起到了震慑醉驾、飙车行为的预期效果,尤其在打击醉驾行为上效果明显.
(一)丽水市①
2010年全年,丽水公安局交警大队共查处酒驾案件(包括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17613起,其中醉驾1777起.而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至2011年12月底,丽水公安局交警大队共查处酒驾案件7727起,其中醉驾案件444起,所有醉驾案件一律立案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通过前后比较驾入刑后的威慑效果还是十分明显的,酒驾和醉驾的案件数量同比都有了大幅度下降(见表一).
(二)浙江省②
2011年,全省交警对严重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继续深入贯彻“五条常态严管措施”和禁“酒驾”行动,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99242起,其中醉酒后驾驶10014起,同比上年分别下降59.92%和62.05%.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死亡92人,死亡人数在2010年减少211人的基础上,同比又减少41人、下降30.8%.
(三)全国③
据统计,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起四个月之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95259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4%.同时,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379人,较2010年同期减少157人,下降29.3%;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231人,较2010年同期减少85人,下降26.9%.
二、醉驾数量减少的“功臣”并不是醉驾入刑
(一)醉驾行为统计数据的下降并不是“铁证”
据统计,在一天的24个小时中,晚上7点到10点,凌晨零点到3点,这两个时间段分别是晚餐后和夜宵后,是酒后驾驶发生率最高的两个时段.然而从下图表可见,这两个高发时段恰恰不是公安机关的正常上岗时间,受时间和精力所限,无法将大部分醉驾行为一一查处,由此导致了一种“选择式执法”的出现.也就是说,前述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实际发生数量远大于现有的官方统计数据,危险驾驶罪的犯罪黑数之高可见一斑.在统计数据只能覆盖一小部分醉驾行为的情况下,对于该数据反映出的醉驾入刑对醉驾行为发生数量的干预程度的大小也就值得商榷了.
执法力度的加强即可遏止醉驾以杭州市为例,⑤2010年元月1日至12月20日,杭州交警部门共查处了24697起酒后驾驶,其中醉酒驾驶达到2775起.而2009年查处的酒后驾驶才8182起,其中的醉酒驾驶是1655起.据杭州市交警警官称,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2009年社会各界对酒后驾驶十分关注,各个部门对禁止酒后驾驶的宣传力度和密度都比较大,投入的也很多,使得司机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意识加强,遵章守法的司机多起来.
自胡斌飙车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李启铭案等一系列危险驾驶案件震惊国人后,公安部决定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连续数年在全国各地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警力和相关保障力度,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2009年和2010年杭州市醉驾案件数量的对比就清楚地证明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显著效果.也就是说,醉驾行为的数量大小与执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反比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运动式、战役式执法,醉驾的情况就会明显改善.而一旦执法的力度弱了,醉驾就又会呈现卷土重来之势.也正是因此,我们不能过高估计醉驾入刑带来的的法律效果,而更应当注重查处醉驾的执法力度.
单纯的危险驾驶是一种轻微的反社会行为,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前,该类行为一直是行政制裁的对象.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执法的懈怠,并非刑法缺位.一旦行政执法措施能够跟上,这种情况就会得到遏制.事实上,以行政手段遏制该种行为已经产生了效果.公安部从2009年8月15日开始了为期3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活动后,酒后驾驶导致死亡人数降幅达33.3%,其中城市道路上酒后驾驶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41.7%.⑥可见以行政手段已经足以遏制该种行为,本没有必要动用刑法这一“终极手段”.如果行政机关不是以专项整治这种偶然采用的非常态方式,而是以常规的方式持续不懈地查处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相信危险驾驶行为仍会大幅度地减少.
三、“警察存在感”理论揭示——醉驾减少由于执法加强
司法实践证明,打击犯罪关键的关键并不在于立法规定有多严厉,而在于是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消除犯罪侥幸心理的效果而言,执法严密性或许比立法严厉性更加重要.这一经验性的观点同样得到了国外学者的支持,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警察存在感”理论.
西方人很早就将人看作是理性人,这一观点即使在罪犯身上仍适用.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和社会学教授加里·贝克在1968年时指出,除却道德和宗教因素,罪犯在做出一次犯罪的决定之前,总会衡量犯罪行为的获利和被抓住并被处罚的几率之间孰重孰轻,然后才会做出理性的决定——究竟是否要实施犯罪.如果实施犯罪行为后被抓并定罪处罚的几率相当高,理性的罪犯是会选择放弃的.其后许多学者开始研究这一理论,他们认为,警察出现与否会极大影响一个地区的犯罪率的波动,警察经常巡逻不但会给居民营造一种安全感,更能够震慑住很大一部分的潜在犯罪,这就是“警察存在感”理论.这一理论已经许多科学实验证实,并被美国警方采纳.地方政府会在犯罪高发的城市和地区派遣更多的警力并安排更频繁的巡逻.⑦“警察存在感”理论揭示了犯罪率与执法力度之间的反向关系与我们通过研究醉驾行为相关数据得出的结论可以说是不谋而合的.用“警察存在感”理论研究醉驾行为十分贴切.作为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之所以久禁不止,正是因为几乎所有的醉驾行为人都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本身危害性并不大,只要小心谨慎不被发现就不会有危害后果发生.因此危险驾驶罪的犯罪黑数相对其他犯罪行为来说必然是更高的.而一旦有警察介入,执法力度加强,酒后驾驶被查处的风险已经高出了可能带来的便利,相信大多数理性的司机都会在喝酒与开车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
四、不迷信立法的效果,以二元评价惩处醉驾行为
根据危险驾驶罪实施一年多以来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年多来酒驾、醉驾数量不断减少的原因,并非一开始想当然认为的醉驾入刑,而是持续投入的的行政执法力量起了作用.遏止酒驾、醉驾行为,主要依靠交警部门执法力度的强化和持续,降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数.当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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