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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峻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失能老人日益增多,家庭养老不断弱化和医疗费用大幅上涨,这已经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因素.本文基于以上现状,结合日本、德国和美国的相关先进经验,并从均衡配置个人消费及释放家庭和社会生产力两个方面对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效应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立社会基本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设想.
[关 键 词]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老人;家庭;医疗费用;评估标准
[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3—0038—05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Elderlylong—termcarein—surance,ELTCI)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导致生理或心理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致使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专门机构接受长期的康复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费用)所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在国外得到了长足发展,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老年长期护理体系.而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尚处探索和起步阶段,并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制度体系.因此,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现状,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
1.失能老人数量增多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是系统的、全面的、深远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分别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和1.91个百分点.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程度的发展,失能老年人规模正不断扩大.另据调查预测,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08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6.23%.到2015年,即“十二五”期末,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000万人,比2010年增加70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5%,失能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失能老人特别是完全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健康和家庭关系的和谐,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的支付能力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保障老年人基本生存与发展权益,使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医,已经成为当前我们必须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2.传统家庭功能弱化
在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的三十多年时间里,全国少出生了4亿多人,计划生育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一味地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却造成了我国老龄化的日趋严重,家庭结构逐渐核心化、小型化、空巢化.由图1可见,从1953年的第一次人口普查到1964年的第二次人口普查,我国家庭户规模为正增长.但自上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家庭户规模逐渐缩小,由1982年的4.41人/户,下降到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的3.10人/户,“四二一”、“四二二”家庭已经形成,并逐渐取代传统的家庭结构成为许多城市最主要的家庭结构.处于中间一层的“夹心夫妇”不仅要照顾儿女,赡养父母,还要在当今这个充满开放性和竞争性的社会里外出工作养家糊口,一旦家庭中有老人需要照护,必然会给家人造成体力和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影响其工作.因此,日趋增高的家庭负担系数已经导致了子女对于养老问题的力不从心.另外,空巢家庭的增加对传统的家庭支持功能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一方面,由于生理原因,老人生病一般具有突发性和长期性,子女如果不在身边,会对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不便.另一方面,离开子女后,老人在心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