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是一篇档案法方面毕业论文致谢,关于《档案法》“软法”文献综述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档案法及档案馆及档案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档案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对《档案法》实施25年来,发表的有关《档案法》“软法”说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各种“软法”说的认识,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以期对我国的《档案法》研究及档案执法有所借鉴和帮助.关 键 词:档案法;软法;综述《档案法》颁布25周年了,回顾《档案法》实施的过程,不能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档案法》在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效能乏力,很难达到当初人们的预期目的,而被许多人视为“软法”,让《档案法》“硬”起来的呼吁声不断.因此,有必要对“软法”说现象进行一下梳理,以期对我国的《档案法》研究及档案执法有所借鉴和帮助.1“软法”的提出1989年,《档案法》实施的第2年,李金山、康清就在《对档案执法的反思》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了《档案法》“软法”一说.他们认为:“各级领导法律意识不强,不习惯依法办事而是以政代法.把领导指示、‘红头文件’凌驾于法律之上,有利于自身的就执行,不利于自身的就不执行,把法律视为‘软法’.”[1]这是在知网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已知的最早涉及档案法与软法提法的文献,此后,共有85篇文献涉及《档案法》时提及“软法”,并且,分布在各个年度.直接提及“档案法是软法”的是在2000年王树强、宋吉清、李秀莲发表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档案法律严肃性》一文当中.作者说:“不少人对于档案执法存有畏难发愁思想,认为‘档案法是软法’、‘低法一等’,执法工作‘动不了真格的’.”[2]这种认识,不仅来自档案部门内部,也来自外部.比如,有人说,“《档案法》只是你们部门的法”,“是一部软法”.体现不出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3]《档案法》已生效多年,之所以有“软法”之说,是因为“它所规范的对象并没有认真按法律要求去做,对这种情况如不纠正,势必造成《档案法》是软法的误解”.[4]2与档案执法关联性最大《档案法》颁布后,档案执法成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与工作,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在85篇提及《档案法》“软法”的文献中,有79篇同时涉及“档案执法”,占92.94%.而且,这79篇文献中,均是以档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及《档案法》软法之说.其中,有74篇将其视为“执法问题”,29篇将其列为“执法存在问题”(两者有重叠的).在这些文献中,有29篇来自档案局,24篇来自高校,1篇来自档案馆.上述统计说明,《档案法》“软法”说是一个来自档案执法实践中的问题,并且表明,档案执法与《档案法》“软法”之说关联性最大,同时,也说明,将《档案法》“软法”之说视为档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实际工作者与理论工作者对此有着相近的认识.“认为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足够的权力、权威和手段,使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强硬不起来.”[5]3操作性成为《档案法》的软肋在85篇提及《档案法》“软法”的文献中,有28篇涉及《档案法》的操作性问题,占到了32.94%.1992年,王景高先生在《在〈档案法〉的旗帜下开拓前进》一文中,第一次提到档案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来自基层档案局的同志对此感受更深,他们“总觉得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够”.[6]不少人认为:“《档案法》本身存在着的一些缺陷日趋明显,如规定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弱等,使得其贯彻实施碰到了不少困难,违反《档案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有人说《档案法》是‘软法’.”[7]由此可见,操作性不强成为《档案法》实施中的“软肋”.丛顺滋、张良先、姜立新、刘冰欣四位同志更是在《事在人为“软法”不软——一起非法占有国有底片档案的查办启示》一文中,将“必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作为对该市某局在职职工王某长期非法占有市档案馆历史照片底片档案一案查处的启示之一.文中特别强调:“应当把增强操作性作为健全档案法制的关键环节来抓,使档案法规更加完善、更有力度、更便于执行.”[8]4软就软在不完善、不具体、不配套、不明确在85篇提及《档案法》“软法”的文献中,除上面提到的“操作性”问题外,有32篇认为《档案法》不完善、不具体、不配套、不明确,超过了全部85篇文献的1/3.其中,认为《档案法》不完善的12篇,占85篇文献的14.12%;认为《档案法》不具体的3篇,占3.53%;认为《档案法》不配套的5篇,占5.88%;认为《档案法》不明确的12篇,占14.12%.“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完善,现有的《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档案管理条例缺乏应有的系统性、操作具体性和执法严密性.”[9]虽然说“目前,我国档案事业法规体系初具规模,但这一体系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缺乏科学性、计划性、立法结构不明、逻辑不强、立法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甚至还有重复、互相抵触的现象,因此,给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操作带来重重困难”.[10]不难看出,《档案法》及其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具体、不配套、不明确成为《档案法》实施中的又一软肋.5“刑法”和“强制性”的关注较多在85篇提及《档案法》“软法”的文献中,有19篇同时提及了“刑法”,有13篇提及了法的“强制性”.“在有些人心目中,国家法律有软硬之分.‘硬法’是执法主体为司法机关的法律,与限制人身自由相联系,通俗地说,是带枪的人执法,如刑法;‘软法’是执法主体为行政机关的法律,万一抓到了‘大不了罚几个钱’,通俗地说,是不带枪的人执法”,[11]如档案法.“想不明白为什么国家对如此重要的档案事业不采取雷霆手段加以定位和固化.”[12]希望《档案法》成为《刑法》一样的硬法,是许多档案人的期盼.于是,发出了“《档案法》决不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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