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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公法视野的延伸,行业协会的行使公共治理权的行为是否应受行政法约束,越来越受到我国行政法学者的关注.笔者认为,这种不是传统行政权力的基于行业自治衍生的公共权力,应当遵守公法原则,接受公法调整.
[关 键 词]第三部门;行业协会;规章章程;公共治理;公法;行政法
一、行业协会的发展及其在行政法上的意义
1992年科恩(J.L.Cohen)和阿尔托(A.Arato)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civilsocietyandpoliticaltheory)中确立了“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模型,萨拉蒙(LaserMSalamon)则借鉴上述概念,在《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等著作中对应提出“政府——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概念.
从总体上分析,并非所有第三部门的所有行为都有其在行政法上的意义.我们对第三部门倾注行政法上的关怀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存在着一些第三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者行政委托行使着行政管理任务;二是存在某些第三部门对其成员、第三人的公共治理活动.正是上述理由,我们需要对第三部门做行政法上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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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仅限于行业组织这种第三部门形态.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行业组织的产生源于下列需求:一是基于成员的需要,执行为成员谋取利益的服务职能;二是基于政府的需要,履行服从国家利益的管理职能.那么第三部门的出现,特别是行业组织,其在行政法上又有何特别意义而言呢?一是丰富行政管理手段,促进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政府在公共管理上多年运行的缺失显而易见,第三部门,特别是行业协会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上发挥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因为行业协会在公共管理上承担着应当受公法制约的管理职能,因此关于行业协会的行政法问题迫切需要行政法学者研究.二是修正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被告等概念内涵.从第三部门的发展来看,仅仅致力于限制行政权的原行政诉讼相关概念,都应有所调整,行业协会等第三部门组织基于自治而实施的公共治理无法被行政行为概念吸收.
二、行业协会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分析
基于对行业组织产生原因的分析,可以得出行业组织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一是由行业组织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的服务关系;二是为维护组织成员利益作为行业代表产生的监督和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形成的利益代表关系;三是基于对组织成员、第三人的公共管理权限而产生的管理关系.
1.分析萨拉蒙的“政府——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模型理论,第三部门作为独立于政府和营利组织的一支力量.行业协会其在承担从政府分离出来的部门公共事务的同时,也必然承担了从组织成员分离出来的部分成员事务.现代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也就催生了专门组织承担一些服务职能,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克服企业作为个体的局限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
2.行业协会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大致上具有一定共性,而组织成员单独利益表达通常不会引起行业主管行政部门重视,行业协会此时就承担协调和整理作用,把行业共性利益诉求提交行业主管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作为组织成员利益代表,监督和参与政府活动时,与政府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利益代表关系本身是一种组织内部关系,因而亦不是本文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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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组织的运作成本高等弱点催生了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第三部门的发展,随着公共治理只能向行业协会等第三部门转移,必然会对我国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一系列行政法学制度带来冲击.
如何写行政法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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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协会公共管理权力来源
1.通过授权法律授权直接取得公共管理权.第三部门受行政法关注的重要原因就是其在承担了部分公共管理职能,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授予第三部门权限(此处法律应做广义理解).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中都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职责和权能.
2.通过行政委托取得公共管理权.《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甬政发〔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