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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法学研究理应关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产生的诸多社会风险,以提升政府的风险管理能力.“‘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作为一个典型范例,大众传媒报道、公众情绪反应和概率忽视等因素综合促成的公众风险恐慌,需要政府审视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以风险信息披露为基础的风险沟通制度,并建立一种以技术化、专业化和规范化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制度.
[关 键 词]风险恐慌;动车事故;社会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6-0166-05
彭飞荣(1974-),男,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社会法;
杨梦(1988-),男,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浙江杭州 310018)
本文系教育部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81)、浙江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产业发展政策研究中心资助项目(项目编号:SIPM2116)、浙江省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1C25031)、中国计量学院校重点建设课程“经济法”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检索社会法学理论的相关文献,大部分学者的研究重心放在社会法的概念界定、调整对象、理论源流、法律体系、社会权、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从方法论上看,这是一种传统的也是主流的研究进路.它的基本套路是试图先廓清理论的界限,然后再将各种社会现象按图索骥地涵摄到该理论范畴和框架之下,以形成一个逻辑上比较自洽的、严密的部门法体系.但要达到此目的,实际上存在诸多限制条件,比如,要求社会关系清楚明了,社会性质高度同质,法律关系清晰,社会事实明确,便于理论的抽象和归纳.然而,在当前中国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的且功能分化的社会前提下,这种绝对的“完美主义”要求一点也不现实.结果是很多社会法学理论研究缺少实践支撑,变成一种严重脱离实际的“空转”理论.考虑到这种情形,尤其是中国复杂社会条件下带来的风险社会背景,我们可以尝试另外一条路径,即从社会现象入手,运用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综合分析,然后上升到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不断累积相应的社会治理规则和规范,以逐步完善社会法学理论.作为这种思路的注脚,本文努力提供一个有益尝试.
鉴于社会法目前还处于初创阶段,很多观点纷争不休,笔者赞同美国学者海伦·克拉克所持的广义社会法观点,并在此学术脉络下展开本文的探讨.在其所著的《社会立法》一书中,克拉克所提出的“社会法”定义被广为援引.她指出:“我们今天所称之‘社会法’,这一名词的第一次使用与俾斯麦的贡献有关,他在1880年代曾立法规定社会保障,以预防疾病、灾害、残废、老年等意外事故.其立法意义上一是为了保护在特别风险下的人群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大众的利益,我们今天使用这一名词必须包括这两个方面的意义.”由此可见,在美国,人们对社会法的认识不再局限于其对特殊人群的生存保障,其还被提升至整个“社会安全网”的高度来理解.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19世纪末的美国正跨入风险社会,社会各个层面正面临着各种风险的考验,社会法则是回应这种挑战的产物.
如今,我们也正面临着19世纪末的美国的相同命运.社会法学研究理应关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产生的诸多社会风险,尤其是各种科学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风险问题,为政府部门借鉴,以提高其在现代性条件下的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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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导致巨大灾难,也引起公众对动车安全的风险恐慌.两个月之后,与此相似的“9·27”上海10号线地铁追尾事故更是让人们对现代列车技术与管理产生“无边的恐惧”.当下,对出行人而言,面对动车、高铁和地铁,乘还是不乘,居然成了一件相当危险的事情;而对政府来说,则提出了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政府除应密切注意公众的意愿,降低其真正遭遇到的现实化风险外,还应如何有效驱除毫无根据的风险恐慌,不受简单的民粹主义影响,以节约不必要的社会预防成本.
二、公众风险恐慌因素之分析
坐在现代技术文明的火山口,欲求医治公众风险恐慌,找到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所定制的那种“解毒剂”,需要我们拓展新的思考路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必须重新认识并界定动车事故的性质.依据当前一些流行的风险理论,我们可将其定性为一起风险事件,而非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是一个纯粹人为的安全责任事故.用更严格的风险术语来说,这次事故是一个发生概率相对较低(因雷击引起)、但后果较为严重(39人死、192人伤)的风险事件.世界范围内,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英国的疯牛病事件、美国的9·11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