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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实现政治稳定需要法治,而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则是以人民的福祉为其最高原则的法律价值观取向,离开这种价值观的法治,从理论上来讲是不可想象的,在实践中也可能成为一种“法治陷阱”.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们就会在多大的程度上接受政治统治者的指导并“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
关 键 词:法律价值取向,人民的利益,政治稳定,秦帝国,罗马帝国,历史经验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4)12-0033-04
作者简介:王芝茂(1960-),男,山西兴县人,闽南师范大学政法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学理论、政党政治.
法治不仅表明法律与政治的密切关系,也体现了法律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巨大作用.然而,纵观历史,审视现实,治国者以法治国兴败皆有,更有先兴而后败者.凡此种种说明,法律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和作用并不只是能够依照治国者的意愿释放其正能量,甚至相反成为加速其政治统治瓦解之道.
中国民间俚语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之说,在法律之于政治的关系上为什么也会出现这种“成也法,败也法”的现象?本文尝试以历史上的秦帝国和罗马帝国作为解读对象,以“法律价值取向”作为分析依法治国,研究法律对政治之成败的重要变量.其基本假设是:法律价值决定法治实践,法治实践则彰显为政治之兴衰.即法律如何被认识,决定法律如何被实践,不同的法律实践则结出不同的政治结果.
一、秦帝国的十五年和罗马帝国的五百年
公元前末期,在中国和西方,前后相距不到两百年先后建立起两个帝国,它们就是在其后都对各自国家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的秦帝国和罗马帝国.
秦帝国的前身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之一的秦国,其建国历史则可追溯至公元前770年.其时,周朝正在遭受着立朝三百余年以来之大乱,周幽王被内外敌对势力联合起来消灭于骊山之下,废太子宜臼在申即位并随后迁都雒邑,重开周之历史,是为东周.宜臼在位51年,去世后谥号为平王.而秦襄公正是因为有骊山救难、护送平王东迁之功劳,受到周平王的嘉奖并被封为诸侯,成为秦国的开国之君,秦也正式跻身诸侯国之列.大约一百五十余年后,秦国国君秦穆公被周襄王任命为西方诸侯之伯,称霸西戎,为400年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石.又过260余年后,在秦孝公时期,经商鞅变法,秦国力逐渐增强并开始蚕食其它诸侯国.再过一百余年,至公元前246年,秦王嬴政登基,八年后正式开始亲理朝政.从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历时九年,面对群雄逐鹿、诸侯争霸的局势,“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挥剑诀浮云,诸侯尽西来.”秦先后灭韩、赵、魏、楚、燕、齐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嬴政因为自认功劳远胜之前的三皇五帝,故自称“始皇帝”,并寄希望于子子孙孙,绵延不绝以至万世而称帝.但其后的发展却无情地粉碎了这位始皇帝的希望,从秦襄公奠定秦之基业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历时达五百多年,而秦帝国甚至于都没有能够迈过二世之门槛,仅仅存在了十五年便淹没于农民起义的浪潮之中.“秦时明月”就这样黯然退出了历史的天空.
距东方秦帝国谢世之后不到一百八十年,也即公元前27年,在西方,一个一度地跨欧、亚、非三洲并将地中海据为自己内陆海的超级帝国诞生,这就是罗马帝国,中国史书称之为大秦或拂.罗马帝国发祥于意大利半岛中西部的台伯河下游平原的七座小山丘上的罗马城,其建城时期传统认为是在公元前753年,几乎与秦襄公受到周平王的嘉奖并被封为诸侯,成为秦国的开国之君之时相差无几.罗马从七个山丘出发,其后的数百年历史中,先经历了两百多年的王政时期,公元前510年左右建立了共和政体并一直到前27年,是为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共和国的建立被有些学者看成是“罗马历史上的决定时刻:王权观念从此被排除在罗马政治思想之外.”[1]100公元前44年,罗马共和国末期的独裁统治者凯撒遭到以布鲁图所领导的元老院成员的暗杀身亡.凯撒的甥孙和养子屋大维时年19岁,“元老院认为他是个无害的人物,并支持他反对作为凯撒派首领的安东尼.”[1]110屋大维由此登上罗马政治舞台并在其后十七年时间里,通过一系列政治军事手段,逐渐控制和掌握了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军事、司法、宗教大权.至公元前27年,经过屋大维的制度改革,罗马共和制实际上已经成为帝国制度.屋大维的统治标志着罗马帝国的开始,罗马帝国也在他的治下结束了共和国时期长达近一个世纪的内战.其后,不仅有他在位时期的四十余年的国内和平和持续增长的繁荣,史称“罗马和平”,也有他身后罗马世界将近两个世纪的和平与繁荣.罗马帝国自屋大维开创帝国制度到1453年君士坦丁堡被土耳其人攻陷为止,存在了将近一千五百年,即使截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也存在了将近五百年时间.
如何看待和认识秦帝国的十五年和罗马帝国的五百年?一方面,两大帝国之存世时间无论其长短都对各自身前身后的历史具有重大意义:它们的出现都结束了之前的群雄争强、战乱不断的历史,并在其后的历史过程中彰显了巨大的影响――历史因为它们而被改变,历史也因为它们各具特色.就此而言,十五年和五百年的存国时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另外一方面,从治国之道或政治稳定来看,二者之间的差距又远非十五年和五百年可以相比较了.无论是秦帝国还是罗马帝国的治国者们,抑或是古今中外所有的治国者们心中的“光荣与梦想”恐怕都是国之长治久安.那么,秦帝国和罗马帝国何以在各自的“光荣与梦想”之实现上有如此之大的落差呢?
二、两大帝国的法律价值观及其实践
历来治国之道,不外乎德治与法治两大途径.从理论上来说,二者的完美结合是治国之道的最佳选择――它既彰显了人性之美,又可遏制人性之恶.但遍观迄今为止的中外治国,我们似乎很难找到这种完美结合的治国之道.德治也因为其与政治现实有很大的差距而更多地体现为政治思想家的一种治国理想,实践中很难成为治国者治国之道的主要选择.实际上,从传统到现代的治国历程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法治”之道.然而,历史的经验却又告诉我们,依法治国既可以成就治国者所追求的长治久安,也可成为一种“法治陷阱”,一旦误入,不但背离治国者的理想,甚至更加速其破灭.秦帝国和罗马帝国就是这种历史经验的典型代表.同为以法治国,何以收获不同的结果?我们试从两个层面所呈现出来的差异进行解读,即治国者所秉持的法律价值观层面和其法治实践层面.
(一)法律价值观层面的差异
众所周知,法治是秦帝国和罗马帝国治国之道的共同特点.就秦帝国而言,能够从一个地理位置上处于西部边陲、经济上贫穷落后的诸侯国后来居上,一跃而成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史记商君列传》)的强国,并最终实现一统天下,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依靠法家人物的变法,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实现的.秦始皇和李斯虽然是秦帝国缔造者或核心人物,但他们的治国思想却主要秉承先秦以来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传统,是后者以法治国主张的信奉者、实践者,甚至是推向极端者.所以,就秦帝国的法律价值观的形成而言,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可以说起着基础性和指导性的作用.就罗马帝国来看,其经由罗马共和国蜕变而来,凭借的不仅是“使罗马四邻畏服的精兵”,更有“使罗马内部安定的良法”.[2]罗马帝国的法律思想实际上是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继续,直接来源是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斯多葛派流传到罗马帝国时代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成为罗马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在帝国历史上不仅不乏信奉斯多葛思想的著名皇帝,甚至信奉斯多葛思想有时也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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