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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合同法》年内即将修改,对劳务派遣的规制是修法的重点.劳务派遣规制既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要避免用人单位借以规避法定职责,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单位的退工权,要坚持尊重用工单位的自主权与法律适度限制原则,进行分类规范,切实维护被退回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的“退工权”;法律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有调查表明,当前劳务派遣已经成为劳动争议的多发因素,派遣工的劳动争议大多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用工单位随意退工;二是派遣工同工不同酬.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当中,有不少是由于用工单位不规范的退工行为所导致的.针对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工行为,理论和实践中人们认识不一.有人认为,用工单位的退回机制正是劳务派遣用工灵活性的体现,用工单位只要有合理理由就有权随时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或者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更换被派遣劳动者,这样才能体现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劳务派遣的市场价值.《劳动合同法》第65条中规定的用工单位的“退工权”究竟应该如何理解?立法应不应该限制用工单位的“退工权”?如果限制用工单位退工权,会不会影响用工单位的灵活用工,会不会影响劳务派遣积极作用的发挥从而否定劳务派遣制度的价值所在?在2012年3月全国“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今年内将修改《劳动合同法》.其中修法的重点就在于规范劳务派遣.本文就如何规范劳务派遣中的员工退回即用工单位的“退工权”,作一些探讨.
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退工权”的行使依据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