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法理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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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必须在调整对象、立法目的和价值理念等方面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衔接、相协调,以避免法律规定的冲突或重复.《职业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二级部门法,应以职业教育领域的特殊性社会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以及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有效实施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职业教育法》作为行政法的分支,与一般的部门行政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教育机构(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享有办学自主权.为切实维护教育机构(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立法模式上,《职业教育法》宜采取否定性的立法路径.

关 键 词:调整对象:立法目的:价值理念

中图分类号:G71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38(2014)02-0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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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被立法机关提上议事日程,职业教育界备受鼓舞.学者们对《职业教育法》展开了全方位的研究,对现行《职业教育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诸多有益的立法建议.职业院校也希望借此契机,以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大力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实现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战略目标.

从当前学界针对《职业教育法》修订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来看,似乎呈现出一种实证研究有余而反思性的理性思考不足的倾向.从逻辑思维的角度分析,反思性的理性思考应当先于针对实际问题的对策性研究.对于《职业教育法》的修订问题,不仅需要从“实”的层面展开对策性的研究,更需要从“虚”的层面予以反思性的法理分析.

一、《职业教育法》的调整对象

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调整对象,即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教育领域,主要存在如下几类社会关系:一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是政府与教育机构(学校)之间的关系;三是政府与教育者(教师)之间的关系;四是政府与受教育者(学生)之间的关系;五是政府与相关的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六是教育机构与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七是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八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

其中,上下级政府之间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政府与教育者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两类社会关系属于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政府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在义务教育阶段,不仅政府负有保障受教育者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受教育者进入合格教育机构的义务,同时受教育者也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而言,政府没有强制受教育者学习的权力,但却负有保障受教育者进入合格教育机构接受正规教育的义务.政府所承担的这种义务,相对于教育机构来说即表现为一种监督、管理的权力.可以肯定,就政府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而言,无论是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都是一种抽象性的而非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关系.教育机构与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有一定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两者之间为一种平等的关系,此种关系属于带有一定管理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为一种道德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政府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属于《教育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两者之间的关系最为复杂.一方面,政府作为公立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对教育机构享有管理、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教育机构享有办学自主权.政府与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政府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但相对来说要简单些,即政府有权要求相关的社会组织对受教育者承担一定的教育义务(如接受学生实习).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否都属于《职业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呢?显然,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定位《职业教育法》和《教育法》的关系.对于《职业教育法》和《教育法》的逻辑关系,尽管有部分学者认为两者属于同位阶的法律部门,因为两者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职业教育法》和《教育法》的逻辑定位显然必须以职业教育和教育之间的逻辑关系定位为基础,而职业教育和教育之间的逻辑关系定位实际上也就是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关系的逻辑定位.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曾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属于与普通教育相平行的独立教育类型,两者在逻辑关系上属于包含和被包含的种属关系.对于教育部的这一主张.笔者持赞同态度.既然职业教育属于教育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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