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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是为了配合国家法律援助而开展的将法律援助与志愿者活动相结合的重要计划.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平安社区建设是一项极具实际意义的事业,由于我国的志愿服务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加之制度设计上存在的固有问题,该项事业的发展程度并不高.为此,本文拟从现状的剖析入手,对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路径进行新的梳理和完善,以求对社会实践有所助益.
关 键 词:法律援助志愿者平安社区社区法律服务诊所式法律教育
法律援助志愿者是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和帮助的人.12002年,司法部、共青团中央颁布《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的通知》,2005年再次下发《关于实施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此后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在全国遍地开花,成为了社区法律服务的一支奇葩,为建设平安社区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平安社区建设的实践活动中,也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解决.
一、现状:不容乐观
虽然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已经推出近十年,不少地方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其在有些地方却未得到真正运行,在平安社区建设中起到的实效十分有限.主要体现为:一是参与者太少.截至2009年,我国现有法律援助机构3274个,在乡镇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万多个,累计工作人员13081名,但注册登记为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却不足10%,这与全国基数庞大的贫困人口是极不相称的.2二是专业性不足.在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到20%,部分施援志愿者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发生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产品质量、交通事故、医疗侵权等纠纷不甚熟悉,给受援人的法律意见犹同盲人牵着瞎子走,专业素养和法律知识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志愿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有损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声誉.三是成效不明显.2009年7月由司法部、团中央发起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开展两年虽覆盖了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等19个省、区、市,但办理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仅近万件.3很多地方的法律志愿者服务没有发展壮大,其工作成效乏善可陈.
造成这种局面的成因,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存在制度性约束.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非政府组织长期受到抑制,发展不足,在志愿法律援助领域存在缺位.在组织管理方面,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与社区法律服务一样完全由行政主导,管理主体包括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司法行政机构、律师协会以及各级别法律援助机构等多家单位,存在管理层次不明、职责区分不清的现象,降低了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效率与质量.在制度规范方面,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缺乏系统性的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应机构没有赋予明确授权,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在职能与业务上相互交织、界限不清,导致专业准入门槛低,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也对法律服务的受众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在市场发展方面,由于从事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机构受制于行政机关,造成法律服务受制于行政管理,脱离市场规律运行,使得基层法律服务市场长期弱化.4
其次,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培育存在文化土壤的缺失.自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社会形态和思想文化都发生了极大的震荡,西学东渐,废旧革新,导致有些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承,而西式化的过程中某些基督文化根源性的精髓却未能充分吸收和移植,这使得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培育存在文化土壤的断层和缺失.加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崇洋媚外、浮躁不安的心理倾向,文化沙漠化和道德沦丧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导致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缺少深层次的认同感.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我国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认知也相对片面,进一步导致了志愿服务资源的不足.
再次,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兴盛存在激励性不足.以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律师志愿者为例,虽然他们享受各种政策优待,如“在志愿服务期间,免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所需费用”、“在服务期及服务期满后3年内不再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义务”、“参与此次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和律师事务所在评优时作为重要考核条件”等,5但是这些优惠仍不足以吸引更多的人投身其中.6激励机制的单一化和刺激不足,也是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发展不兴旺的重要原因.当然,最重要的激励是法律援助志愿者内心的信仰和理念的支撑.
二、机制:亟待重塑
如何使目前不容乐观的现状得以改变,如何突破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制度障碍,如何将其与平安社区建设结合起来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来重塑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机制,以实现志愿者服务长效化:
1、要以慈爱志愿的人文精神为价值内核.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批准,依照本办法领取《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自愿无偿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7这一定义蕴含着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基本内涵——专业性、无偿性和自愿性,这是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价值要求,也是所有志愿服务的共同特征.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曾指出:“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8其实,志愿者精神在西方社会的萌生,主要源于基督教教义,主张慈爱施舍、行善助人.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同样根植于慈爱志愿的精神信仰,主要包括:(1)奉献,即不求名利、不计回报的高尚付出;(2)友爱,即欣赏他人、与人为善、有爱无碍、平等尊重;(3)互助,即互相帮助、助人自助;(4)进步,即通过参与志愿服务,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促进社会的进步.要发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弘扬志愿服务的理念,以民主化、人本化的价值体系来重构,对弱势群体进行公益性、持续性的人文关怀,追求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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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以多方联动的对接互助为运行框架.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机制的重心在于如何整合多方资源,协调各方关系,实现有效运行.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完全以行政为主导,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重建这种机制,变行政主导模式为多方联动的合作模式,使相互间的法律服务成功对接,实现共帮互助.政府部门要加大探索和创新力度,鼓励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志愿者协会、社区组织、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形成长效的协作机制,做到协调联动与自我运转相结合,以致促成诚信友爱的新风尚、公平正义的新环境、和谐共处的新社会.要着力在党政部门职能和公共服务的边界上寻找志愿服务切入点和结合点,构建有效的服务载体并形成持久推进的工作机制,与企业、媒体、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9要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优秀事迹,动员社会各界对志愿者活动进行募捐,提供资金、财物、场地、公关等方面的支持,使服务资源进一步整合,使服务力量进一步壮大,形成联合协调、优势互补、整体推进的新格局.大力发展志愿者服务的社区伙伴,鼓励他们自主开展互助服务,维护社区平安,促进社会和谐,使志愿服务团队建设成梯队合理、群力群策、安民扶民的经常化组织.要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供求模式,加强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的设计与优化,使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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