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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术自由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是其容易遭受侵犯的主要根源.大学学术自由主要体现在学术思想表达自由、学术活动自由、学术成果发表自由.学术职业保障自由等方面,各方受法律保障的程度不一.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政府法律保障的完善、大学良好学术制度的构建和学者对学术规范的恪守.
关 键 词:学术自由;法律保障;实现
中国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1―0043―04
一、大学学术自由法律保障的历史与现状
大学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要追溯到1850年,当时的普鲁士宪法第20条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首开以国家宪法的形式保障大学学术自由的先河.后来,很多国家纷纷将大学学术自由纳入宪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例如,阿根廷1853年宪法第14条规定,“学术研究及讲演自由.”日本1946年宪法第23条规定,“保障学术之自由.”德国1949年宪法第5条规定,“艺术和科学、科研和教学是自由的.”希腊1975年宪法第16条规定,“艺术、科学、研究和讲授自由,促进它们的发展和提高是国家的职责.”等等.等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宪法中没有直接使用“学术自由”的词语,但却通过有关“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方面的条款,给大学学术自由以逻辑上的保障.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地给大学学术自由赋予了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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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学学术自由法律化保障之路起步较晚.我国1982年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对大学学术自由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设立相关条款,规定大学可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可以自主进行与国外其他大学之间的交流、合作;可以自主设立教学、科研、行政等大学内部组织机构;可以自主进行大学内部的人员调整与分配等.这些规定,在更大程度上明晰了大学学术自由的范围.
二、大学学术自由的构成及其法律约束
大学学术自由的构成,主要体现在学术思想表达的自由、学术活动的自由、学术成果发表的自由、学术职业保障与自由等方面,它们受法律保障的程度一般有所区别.
(一)学术思想表达的自由
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就某一问题独立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在大学,表达自由主要体现为大学教师在学术领域范围内将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受任何威胁地通过讲学、演讲等方式进行公开表达的权利.从法律保障角度看,与学术思想自由的绝对性相比,表达自由则是相对的.例如,主体不能“表达”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主体“表达”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等.“有害思想”的表达一旦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侵犯了其他客体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侵权并会受到法律的制约.
(二)学术活动的自由
大学的学术活动一般包括教学、研究、学习等内容.
教学自由,是指大学教师有意向、有中介、符合一定规范要求地表达学术观点、传播知识的自由.大学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除了法律明文禁止的内容外,从教学内容的组织到教学方法的设计都应该是自由的.如果教师在教学活动各个环节的行为都是被动的、服从的和被支配的,他们就不能成为教学的主体或不能发挥教师的教学主体作用.
研究,是大学重要的功能之一.学术研究自由既是一种社会自由,也是一种个体自由.就其作为一种社会自由而言,它是指整个学术研究领域不受外界控制或干扰的权利;就其作为一种个体自由而言,它是指教师个人在研究活动中所拥有的不受外在力量所影响的高度自主或自治.学术研究有其内在的逻辑,学者在从事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这种内在逻辑.研究自由是学者发现新知识所必不可少的,也是学者纠正错误所必不可少的,人类的认识就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纠偏或纠错的过程.因此,法律必须给学者以研究自由权,使其保持自由的思想和行为状态,而不屈从于任何外在的威胁.
学习自由,主要指学生在整个学习活动中,自主思考和采取行动的内在思想和外在行为状态,以及与之相关并支持这种状态的一系列权利.学分制、选修制的发展和完善,正是学习自由需要的表征.在我国,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和“公民权”受到法律保障的程度是不一致的.当学生的“公民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会得到司法的保护;而当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司法救济则常常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应该加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司法保障力度.
(三)学术成果发表的自由
政府应该为学者提供便捷、开放、自由的学术成果发表环境,不对学术成果发表者进行审查、迫害和人身攻击.
不同国家对于学术成果发表自由的保障程度不一.比如,大陆法系将学术成果的发表排除在学术自由之外;而英美法系则将学术成果的发表纳入学术自由的保护范畴.我们认为,英美法系对学术成果发表的规定较为合理.因为科学的发展离不开学者的合作与成果的分享,学者有责任、有义务同他人共享自己的学术成果,这样可以使其他学者少走弯路,从而共同促进本学科学术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