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决权类法学专业导论论文,关于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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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表决权信托是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但关于其客体为股权抑或表决权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议.本文从学界两种不同的学说入手,分析两者的分歧点,从独立性和财产性质论证了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并分析了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在维护委托股东和善意第三人方面的意义.

关 键 词 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 股权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14-02


本文出处:http://www.sxsky.net/faxue/fllj/394218.html

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是指一名或数名股东根据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将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转让给一名或数名受托人,受托人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持有股份,并行使表决权的信托形式.①表决权信托自产生以来,在提高决策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关于这一制度的设计,还存在许多分歧,其中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是其中较为基础的争论热点之一.

一、表决权信托客体的概念

(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及特点

作为信托客体的下位概念,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必然具有前者所具有的一般特征.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标的,也即客体.信托财产最先出现在英国的衡平法,具有双重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由于信托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的所有权一元观念相背离,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回避对信托财产进行立法定义.

信托财产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限定性.信托财产须具有流通性才能运作实现其目的,因此各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种类有一定限制.(2)形态的可变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为信托财产.(3)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4)可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可以由受托人取得并进行管理、处分为前提,信托财产必须为委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②

(二)表决权信托客体的概念

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表决权信托的标的,是指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一种,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必然具有信托财产的一般特点,由于表决权信托是信托法和公司法结合的产物,其客体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关于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股权还是股权中包含的表决权,还有较大的争议.

二、关于表决权信托客体的学说

(一)股权客体说

该说认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应为股东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只能起到在服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条件下要求公司兼顾局部利益的作用,其实质是股东的决策权,是不能以金钱价值交换的权利,这一非财产权利的属性使之不能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③股权是股东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享有的与资本收益的分配有关的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而表决权只是股东权的一部分,其实质是股东的决策权,是不能以金钱价值交换的权利,具有人身权属性.且股权是整体性的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

(二)表决权客体说

此说认为,表决权信托是就股份表决权和与行使表决权紧密相关的权利设立的信托,其客体是股份表决权和与表决权紧密相关的权利,而不是股权.股东表决权作为财产权利(股东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合同向受让人转让股份,实质上仅将表决权让渡给受托人至于其作为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仍然保留于自己之手.④

(三)对争议的分析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以下两点:第一,表决权是否具有财产性质.股权客体说认为,表决权是股东权中共益权的一种,是基于股东地位的权利,具有人身性质,不具有财产性质.第二,表决权是否可以脱离股权独立存在.股权客体说认为,表决权建立在持有公司股份基础之上,不能离开股份、与其他股东权利分割而单独存在.因此,表决权信托只能以转让股份为手段设立,以实现表决权统一行使的目的.而表决权客体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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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决权类论文例文
表决权可以独立存在,根据私法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笔者认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应为表决权而非股权,表决权具有财产性质和独立性,设立表决权信托时进行的股份转让是为了限制受托人的行为,保护第三人利益而公示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股权.

三、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表决权

(一)表决权的财产性质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可以转让的财产.财产权的核心特点为具有经济利益.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表决权属于共益权,是股东通过参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财产的行使、收益、处分和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按照其所持股份参加和形成股东共同意思决定的权利.从共益权和自益权的角度来说,股东设立公司在于满足其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以实现经济利益为中心的自益权是股东权的核心所在,共益权是为了补助或者确保自益权发挥作用,共益权在这样的意义下才有存在的价值.自益权的财产权属性决定了共益权的财产权属性.表决权为共益权的一种,也应该随之物化,自然也是财产权.⑤在实践中,表决权的行使对公司的运营效果有重大影响,其行使是出于股东追求经济利益的考虑,表决权具有使用价值,另一方面,现实中有偿或无偿的表决权征集等表明其具有交换价值.因此,表决权具有经济利益,具有财产性质.

(二)表决权的独立性

传统公司理论认为,股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性质上是社员权,如果脱离了社员的身份,其他基于股权的权利也不复存在,因此表决权与股权不可分离,不可独立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但随着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程度越来越明显,人们处分私权的方式多样化,表决权被用来和其他制度嫁接以实现各种目的.表决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如何行使均可由股东依私法自治原则自由决定,只要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则都应视为有效.表决权越来越具有独立性,可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与表决权代理的比较分析

表决权代理是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股东通过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的法律制度.⑥我国《公司法》第107条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代理:“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委托授权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代理是表决权与代理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必然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要件.有效代理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并可以代理的行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代理只能适用于财产性的法律行为⑦.既然表决权可以被代理,我国《公司法》也明确承认了表决权代理制度,这无疑意味着我国在实践中已经承认了表决权的财产性质.另一方面,表决权可以单独被代理,说明表决权可以脱离股权独立存在,具有独立性.因此,从与表决权代理这一已被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制度来看,表决权具有财产性质和独立性.

四、将客体认定为表决权的意义

(一)与股权信托相区别

股权信托是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表决权信托和股权信托是不同的概念.股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股权,不仅包括表决权,还包括财产分配请求权在内的所有股权权能,财产分配请求权由受托人行使而非受益人.股权信托包括股权投资信托、股权融资信托和股权管理信托,范围更为广泛,受托人可以为实现委托人的不同目的行使股权派生出的所有权利.而表决权信托的受托人只可以行使表决权及与表决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明确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有利于明确表决权信托和股权信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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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委托股东的利益

表决权与信托结合形成的表决权信托制度,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合意,在表决权上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为特定目的行使表决权,而其它股东权利仍由委托人保留.承认表决权作为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且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若认为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股权,在缺乏对受托人进行监控而委托股东又丧失直接对公司行使股权的情况下,无疑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而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股东不必行使表决权,但其它股东权利,如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全、剩余财产请求权等仍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可行使自益权和其他与表决权无关的共益权,更有利于保护该股东的利益.

(三)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在表决权信托的设立过程中,通常要办理股份变更手续,这只是为了公示的目的.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关系的效力涉及第三人之利益,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开,否则第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遭受损害.《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7.30条第1项之规定,在表决权信托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制作收益所有人名单,记载表决权信托中全体受益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其转让给受让人的股份的种类和数量,受托人应当并将表决权信托合同副本和受益所有人名单提交公司备查.⑧虽然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而非股权,但在设立表决权信托时要进行股权变更,并将表明存在表决权信托的文件存放于公司备查,是为了使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了解受托人的真实地位,避免善意第三人盲目购入受托人持有的受托股份,立法目的在于公示,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同时也可以排除表决权受托人转让、赠与、质押委托股份的权利,维护委托股东的利益.

注释:

①④⑧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263,266-268,267.

②霍玉芬.信托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5.

③覃有土,陈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法商研究.2005(4).

⑤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14.

⑥伏军.公司投票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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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江平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出版社.2007.221.

参考文献:

[1]邓峰.浅论股东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2]徐梦洲.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

[3]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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