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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英戈穆勒以翔实的内容向大家展现了纳粹时期司法黑暗以及法律的虚设,告诉大家“纠问式时代刑室中的刑具到了纳粹司法手中已经演变成了一件有法令条文、法律解释艺术、诉讼实践和超额达标的官僚主义狂热组成的杀人武器”①.纳粹时期的司法通过依附德国纳粹意志,公然违背白纸黑字的法律.纳粹时期法律的多变绝大多数不是通过颁布法律实现的,相反,法院常常无视、曲解法律,以违背现行法的方式贯彻纳粹统治者的意志.而纳粹司法工作者对法律的曲解同时成为法院提供颠覆司法体系、进行肆意谋杀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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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粹时期的法官
纳粹时期对法官的要求特别苛刻,他们不仅须经过多年的学习和不带薪司法培训期,还必须经过长达数年的助理法官见习期,在这期间,他们的工作毫无司法独立的保障,并随时有被开除的危险.目的是为了方便权力者有足够的时间来考察法官,而能够有幸成为正式法官的也只是无条件接受现存社会及政治秩序的人.但他们也只能成为基层或中层的法官,因为那些高层法官的空缺往往由久经考验、极端保守、对权威无限忠诚的新型人民公仆检察官来填补.现实让他们预见到支持纳粹才能使自己在将来更快地获得更高的任命,因此司法的独立和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根本不在他们考虑之内.因为一旦怀疑和争取就有不被任命的危险甚至是会有被“大清洗”的生命危险.纳粹时期的法官,无论在何处,他们都认为自己的责任是解释和适用规范,以图与纳粹的目的一致――既要超越、凌驾于法律条文本身之上的要求.法官不再独立、不再只对法律负责,他们不以武断的判决或形式主义、抽象的法律的稳定为原则,而是必须应当作出符合纳粹秩序与政治领导层意志的价值判断.
二、纳粹时期的法律
在纳粹的统治之下,法律就是法律,即使它是不道德的、邪恶的也会得到认同.以立法程序通过的诸如一些《民族与帝国紧急状态排除法》、《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社会蠹虫法》、《遗传病预防法》、《反对背叛德国人民与一级颠覆活动法》等所谓的“法律”,只不过是以冠冕堂皇的法律形式掩盖自身的独裁统治.而这一现象在事实上无疑造成的是“无法”的状态,即法律如同虚设.英戈穆勒指出,“宪法政府的大多数里程碑式的成就――国家权威属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一些不容侵犯的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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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粹时期的希特勒思想
纳粹时期德国司法工作者在排斥宪政民主上的观点一致,他们认为民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见解自由与他们自己的德意志世界观相悖.纳粹不仅竭力反对使刑法典人道化的任何努力,也同样反对其宪法基础,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他们提倡法律类推认为这样即使在毫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也能将任何敢于对抗的对手送进监狱,并且认为抛弃对具体犯罪的定义、向法官提供几条指导原则供其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去具体运用会更好.因此,“未经明文禁止即为允许”被“未经明文允许的即为禁止”所取代了.
希特勒看不起律师,也不相信法官,因此他建立了完全不受法院控制的权力系统――盖世太保,法院在纳粹统治的期间就不得不一步步地将自己的权力转交给羽翼日益丰满的盖世太保.他从来就认为条约或法律毫无用处,更不用说宪法了,他甚至不喜欢自己作出的命令,认为它束缚了他的绝对自由.他对人道主义价值观、文明教化和法治的毫无好感.希特勒对任何他所不喜欢的事情就动用“血腥的武力”及“野蛮残酷的手段”.在他看来,这些“所谓的人道主义”只是“愚昧、软弱和虚构的高级知识的混合体”.②
希特勒的极端思想就印证了纳粹时期司法体制的严酷与无情.法院常常无视、曲解法律,以违背现行法的方式贯彻纳粹统治者希特勒的意志.而他的极端思想成为了法院提供颠覆司法体系、进行司法谋杀的武器.
四、现代的思索
纳粹时期的司法独立、律师自由以及学术自由观念逐步缺失,让德国的法官整体在纳粹时期走向了黑暗和恐怖.法院成为了政治的附庸,成为了国家元首任意妄为的工具.马克思曾经说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纳粹时期德国的司法体制完美诠释了马克思的这句话.纳粹法律以冠冕堂皇的法律形式――法令条文、法律解释艺术、诉讼实践掩盖自身的独裁统治时,它已背离了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在这期间整个民族毫无自卫能力来抵抗这种专横残暴邪恶的法律,体现出来的是法律与强权的统一.
营造出良好的司法环境需要司法与政治保持合理的距离.现实生活中,司法与政治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也是无法去政治化的.黑格尔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司法它既不属于纯粹的市民社会,也不属于纯粹的政治国家,而是沟通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和方式,正确的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可以更好的实现政治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纳粹司法的阴暗与恐怖,时刻告诉我们形成正确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拒绝机械僵化的“法条主义”.
纳粹时期的统治者信条就是“弱肉强食”,并且毫不掩饰自己对那些代表弱者与被压迫者利益的、宗教和社会主义宣扬的“可憎的人类道德规范”的藐视,他们认为任意杀害犹太人是“优生学上的灭绝”.米尔恩通过借助康德的陈述“永远把人类(无论是你自身还是他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这一人道原则,建立起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这一原则要求,一个人必须永远被尊为一个自主者――一个能够设定和追求他自己的目的的人.而纳粹否定有些人享有生命权,剥夺了他们作为人的资格,因而可以不受惩罚地杀害他们.纳粹时期的法律肆意的承认和否定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时,这样的法律就没有了法的本性.
总之,政治目的的司法成为了纳粹政权在司法领域中的工具与帮凶,司法体系在大多程度上成为了纳粹罪恶体系运转自如的一部分,法律不仅没能阻挡住纳粹大屠杀的行为,反而成了纳粹暴行最好的帮凶.这段历史告诉我们司法应保持健全的体制,而不应被某种社会思潮或强权所左右成为一种专断的信条.只有这样的司法才能有自身的权威性,才能最大地服务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注解
①《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德]英戈穆勒著,王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序P1-2
②《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德]英戈穆勒著,王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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