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方面论文例文,与西藏古代法律与佛教根本戒律的暗合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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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作为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的一种现象,其根本精神常与宗教戒律相一致.西藏古代法律就暗合了佛教“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这五条根本戒律.

关 键 词 :西藏;古代法律;佛教;戒律;暗合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3)01-0058-07

从法律的渊源与历史演变来看,任何国家或地域的法律都受到宗教、尤其是宗教戒律的深刻影响,至少是与宗教戒律并行,表现为相互融合、相互依托,彼此维护,甚至高度的同一,宗教戒律即法律,法律即宗教戒律.这一点在西藏表现得尤为突出,西藏古代法律就暗合了佛教“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这五条根本戒律.为探讨这一问题,本文以藏巴汗《十六法》为例,对此进行一个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佛教根本戒律的基本内容

(一)佛教戒律的界定

所谓佛教戒律,依律藏梵音译有四种:(1)尸罗,本义为“清凉”,汉译为戒.《大乘义章》云:“言尸罗者,亦名为戒.三业之非,梵烧行人,事等如热;戒能防息,故名清凉.清凉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为戒.”(2)毗奈耶,又称“毗尼”,本义为“灭”“调伏”“善治”等,律为正翻.《四分戒疏》云:“律者,法也,从教为名.断割重轻,开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3)波罗提木叉,本义为“别解脱”,专指对身戒(主要三种:杀、盗、淫)及口戒(主要四种:妄语、两舌、绮语、口恶)而定的外在行为上解脱,有别于针对心意或精神的戒法(指定共戒、道共戒),故名为“别解脱”.(4)优婆罗叉,也译为“优婆罗忏”,其义也是律.这四类名称虽异,其意义都指“戒律”.“戒”指内心自发地持守规定,属于精神的、自律的;“律”则是为维持教团秩序的种种规则及违犯规则的处罚,属于形式的、他律的.二者合起来就是佛教僧侣的行为规范和僧团的管理规则.这充分体现了“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的精神,其最终目的是促进佛教的发展,使佛教“正法久住世间”.

(二)佛教根本戒律的内容

佛教戒律的内容十分繁多,《大藏经》所收编的戒律及相关文献,其篇幅约15000多页,真是“浩如烟海”!一般来说,佛教戒律可分为作持戒和止持戒.“作持戒”,即必须做的行为,通常就是指“十善”,即要求僧侣积极地从事“放生、布施、梵行、诚实语、和诤语、爱软语、质直语、不净观、慈悲观、因缘观”十种善行;“止持戒”,指不得做的事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戒律.“止持戒”的内容十分繁杂.但是,归结起来就是佛教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5条根本戒律.

1.“不杀生”.“不杀生”戒要求佛教信徒不得伤害生命.“杀人”无疑是被严厉禁止的.据说,当佛陀在毗舍离时,诸比丘修“不净观”,因而有厌恶自己的身体而向往死亡的念头.一位外道比丘名为难提的,竟然接受欲自杀的比丘之请托,进行杀人之事,使得当地的居民惊怖万分.佛陀因而制定戒条,今后禁止任何杀人行为.这里的“生”“杀”字在后来作了扩张解释,“一切有形、蠢动、含灵,皆不得加害”.① ①参清弘赞.《归戒要集》,续藏一O七册第137页.包括食用家禽在内均不得杀害.为了避免“杀生”,不踩伤虫蚁,在万物生长发育、频繁活动期间,佛教僧侣一般都足不出户,在家闭门修习,即所谓的“长净和夏安居”活动.这一活动在西藏的历史发展中,逐渐演变为 “雪顿节”这一民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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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生”戒是在万物有灵、众生平等的基础上要求人们珍爱生命,主张世间一切生灵和谐共处,他们享有同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通过不杀生来谋求世间万物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2.“不偷盗”.佛教戒律中的“偷盗”与现代法律中的“盗窃”的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其外延则远比“盗窃”要广.依佛经的通解,“不与(而自)取”就构成了偷盗,其构成条件为:(1)他物(他人的财物);(2)他物想(明知属他人的财物);(3)盗心(意图为己所有);(4)值五钱(不足五钱为轻罪);(5)与方便(用种种方法,如强、抢、窃等);(6)离本处(离开原来的位置).由于佛教中的“偷盗”的范围太宽泛,就演变成很多繁琐碎细的种种态样.弘一大师认为“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律,释盗戒文有十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

“不偷盗”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要求,不仅是佛教实现其终极理想的必然要求,也是整个人类社会和谐、安宁的应有之义.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是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有序,而偷盗则打破了这种秩序,严重损害了秩序定分止争的作用,从而引发各种罪恶,使社会陷入混乱.要恢复被破坏的秩序,必然要求禁止人们的贪欲,使社会平稳、宁静,适于人类生存和发展.

3.“不邪淫”. “淫戒”是佛陀制定的第一条戒律,对出家人列为波罗夷的首要戒条,禁止一切的性行为.② ②参清弘赞.《归戒要集》,续藏一O七册第137-138页.据说,释迦牟尼因其弟子须提那在父母的苦苦哀求下,为延续后代而与妻子发生关系,被逐出僧团,并定为第一条戒律,开佛教制戒之先河.可见,“淫戒”对出家僧人之严利,但是对在家信徒则移为第三戒,实行的是节欲:“除己妻外,余诸男女鬼神畜生可得淫者,悉是邪淫.虽是自妻不犯,然须避于非处.谓非道及得妊者,亦禁之,恐伤胎故.”依佛教戒律,犯淫戒有其构成要件:一是有淫心,即有“如饥得食,如渴得饮”的欲乐之心.反之,如深得像“热铁入身,臭尸系颈”的感觉,毫无乐趣,仍不构成犯戒.二是是道,于人女、非人女、畜牲女三道行淫;人男、非人男、畜牲男二道行淫.方足以当之.否则,于非道行淫,为轻罪[1]197.

“淫戒”主要是对治人的痴.修炼成佛是佛教徒的基本目标,实际上是一项没有现实可能性的终极理想,需要佛教徒抛弃一切世俗尘务,戒除痴心,将全部身心投入到佛法的修行中.然而,淫欲不仅是一切世俗尘务的根源,更直接影响痴念的戒除,是成佛路上的最大障碍.所以,成佛就得禁欲.但是,佛陀也知道淫欲是人类以及生物界繁衍的基础,如果完全“断欲”的话,人类自身也无法存在,何谈成佛、正法久住.因此,佛教对在家人和出家人实行区别对待. 4.“不妄语”. 即不得欺骗诳人,也就是要讲真话,实事求是,不得编造谎言欺骗社会欺骗他人.按照佛教的规定,妄语有四:一者妄言,谓口是心非,欺诳不实;二者绮语,花言巧语,伤风败俗;三者恶口,辱骂毁谤,恶语伤人;四者两舌,向此说彼,挑拨是非.但是佛教对“妄语”并没有一律禁止,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妄语区分为“大妄语”“小妄语”和“方便妄语”三类,分别对待.“大妄语”是指骗人自称成圣得道、有神通之类;“小妄语”一般是指不见而说见、不知而说知、不闻而说闻等;“方便妄语”是指无恶意的谎言.犯“大妄语”戒对比丘(尼)是波罗夷重罪,对在家信徒是不可悔罪;犯“小妄语”戒为可悔罪;犯“方便妄语”则不构成犯戒.

“妄语戒”也是成佛的应有之义.佛教中的极乐世界是一方未受污染的清净国土,众生平等,一片祥和,没有世俗社会的尔虞我诈,是佛教徒追求的终极目标和理想境界.在这样的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最基本的要求,“妄语”无疑会受到严厉禁止.

5.“不饮酒”.在佛教看来,饮酒本身并不是罪恶,但它是引发触犯其他戒条的因缘.很多佛经都记载了制“酒戒”的缘由.据说是有一位优婆塞,禀性仁贤,平时护持五戒.有一次口渴,误饮了一杯酒而醉.当时邻居的一只鸡跑入屋内,他痴醉之下捉来杀了煮食.不久邻妇来觅鸡,他一时淫心大起,将其强奸.随后邻居告到官府.审问时,他百般抵赖不认罪.因为酒的缘故,杀生戒、盗戒、邪淫戒、妄语戒全犯了.因此,佛教规定酒也是不能饮的.至于饮酒的构成要件,《在家律要广集》认为,不论米粮或水果酿造之酒,只要含酒精能醉人的,即使吞咽一点点,都算犯戒.但如因病须用酒作药引而吞服,则不是犯戒.若以酒作煮食的佐料,已失酒味,不能醉人,食此亦不算犯戒.

饮酒戒是为了避免犯前四戒而制定的.佛教这五条根本戒律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安宁、和谐而制定的,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成佛进入极乐世界.

二、西藏古代法律简介

西藏古代法律的渊源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西藏古代地方法律、佛教的教法和元明清历代王朝的法律.佛教的教法属于佛教的内规范,指佛教戒律.元明清历代王朝的法律包括通行于全国的法律以及中央政府针对西藏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仅探讨西藏古代地方法律.

(一)吐蕃王朝时期的法律

早期西藏并无法律现象,原始宗教的某些教义和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随着佛教的传入,特别是佛教占据统治地位后,佛教的戒律和宗教仪轨日益深入人心,开始变为人们尊崇与遵行的主要规范,后弘期藏文史籍普遍记载,松赞干布时巳参照佛教内容制定了吐蕃法律,即所谓“十善法”[2],是为西藏第一部成文法,俗称吐蕃王法.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法典早已不复存在.据《贤者喜宴》、《智者喜筵》等藏文史籍记载,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种:

1.《吐蕃六法》包括:王廷、衙署职官安置之法;度量衡位差之法;15种奖善惩恶之法;据两造申诉而判决之法;分级审理诉讼之法;内府管理之法.

2.《神教十善》是指:不许杀生造罪;不能偷抢大于针线的财物;不能邪淫;不许谎言;不许挑拨人和;不可恶言咒骂;不许散布流言;禁贪欲;禁害人心;不做违背因果之事.

3.《入教十六净法》分别为:敬信三宝;求修正法;报父母恩;敬重有德;利济乡邻;直心小心;义深亲友;追踪上流,远虑高瞻;饮食有节,货财安分;追认旧恩;及时偿债,称斗无欺;慎戒嫉妒;不听邪说,自持主见;温语寡言;担当重任,度量宽宏.

从以上法律名称和条目我们不难看出,吐蕃法律与佛教戒律极为相似,其中有些干脆就是佛教戒律的完整移植.例如《神教十善》与佛教的五条根本戒律“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以及“十善道”是极其接近的.《吐蕃六法》和《入教十六净法》的内容与佛教教义、教理和戒律的相似性也是十分明显的.

(二)西藏封建农奴制时期的法律

西藏自元朝开始归入中央政府的管辖后,开始进入封建农奴制时期,不仅要遵行中央政府的法律,而且西藏地方政府也制定自己的法律.这些地方法律虽深受中央政府法律的影响,但其根本精神仍与佛教戒律保持高度一致.

萨迦政权是西藏第一个地方政权,延用的仍然是吐蕃法律,并以佛教的戒律作为重要补充,同时受中央政府法律的影响,还执行了当时元朝的法典和蒙古族的一些法律.公元14世纪中叶,帕木竹巴政权取代了萨迦政权在西藏地方的统治地位.帕木竹巴政权统治的260年,是西藏封建农奴制上升发展时期.在这期间,帕木竹巴地方政权执政的第一代绛曲坚赞参照松赞干布以来的历代法律纂集而成了西藏第一部法典――《十五法》.明末清初时期,由于噶玛噶举派和格鲁派的矛盾和冲突的激化导致了西藏的内乱,在这场内乱中,被噶玛噶举派倚为靠山的第悉藏巴汗在第十绕迥土马年(公元1618年)建立了统治前后藏的藏巴汗政权.藏巴汗政权虽然只存续了24年(16181642年),其施政措施也不多,但它有一个重要的建树:在噶玛丹迥旺布执政时,在帕木竹巴地方政权原有的《十五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法典藏巴汗《十六法》.五世达赖喇嘛时期,将藏巴汗噶玛丹迥旺布时期制定的《十六法典》进行了综合调整,删去第一条“英雄猛虎律”、第二条“懦夫狐狸律”、第三条“地方官吏律”和第十六条“边区异族律”,并对前言和个别条目作了修订、补充,对一些名词重新作了解释,最后编成了《十二法》.

上述《十五法》、《十六法》、《十二法》在内容上是大同小异的,只是对条目的筛选、排序和解释方面略有不同而已,其中所贯穿、所体现的精神无不与佛教根本戒律保持高度统一.《十五法》奠定了西藏古代法律的基础,从此以后它的所有立法活动,几乎都是在这个基础上,或增删、或修改.《十六法》是西藏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立法相对严谨、内容相对丰富的完整的法律.由于《十二法》是由佛教界人士制定的,与佛教戒律“不杀生”的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战争方面的内容均被删去,因此,《十二法》更多地体现了佛教根本戒律的精神. 三、藏巴汗《十六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中体现的佛教根本戒律精神

藏巴汗《十六法》因其总共规定了16个方面的内容而得名,是保存至今的比较完整的、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西藏古代地方法律.这里根据周润年、喜饶尼玛译注的《西藏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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