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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证明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对定纷止争、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持诉讼当事人心理平衡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分析证明责任的涵义出发,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责任制度的意义等基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相关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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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民事诉讼 证明责任制度 分配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9-02
证明责任是证据法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甚至有“证明责任是证据法学的脊梁”之称,可以说证据法学是以证明责任为基础而构建的,因此.日常生活中的任何矛盾和纠纷,在其他机制无法解决时,往往最终通过诉讼途经予以终局性的处理.然而在具体的案例中,我们往往必须面对极为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以至于有时案件事实处于真假难辨状态,这给处理判案带来负面影响,给社会带来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同时也泯灭了法的公平正义.笔者通过对证明责任涵义、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责任制度的意义等基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拟期待对完善整个证明责任制度体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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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责任的涵义
证明责任是诉讼法学领域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专业术语.证明责任本来的含义即一种举证上的责任,和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颇为类似.1883年德国诉讼法学家尤利乌斯格尔查在他的著作《刑事诉讼导论》中首次将证明责任区别为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遂成为通说.证明责任一般是指诉讼当事人因构成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所承担的、因法官不适用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所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证明责任包含两层涵义,即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前者又称为形式上的证明责任或者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中待证事实、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包括事实的主张责任和证据提出责任,后者则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或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审理终结时,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作为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既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根据诉讼进行的具体情况动态分配的,具有引导案件事实的证明不断深入的功能.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二者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证明责任理论的完整内容,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也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乃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即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收集、提供证据,同时当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问题.之所以要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主要是因为法院负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职责,必须在裁判中判定一方当事人败诉.同时,当事人有责任对其重要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必然要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么这一后果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这就是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
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争议,因为这种分配既要考虑到法律的抽象价值和分配标准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差异和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所以它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各种各样的学说都层出不穷.
(一)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相关学说的认识
1.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说将证明责任对象划分为积极性事实和消极性事实.按该学说的解释,凡是在诉讼中主张积极性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性事实的当事人不负证明责任.
2.基础事实说.该说主张,在诉讼中主张权利发生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相对方对权利发生的欠缺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3.危险领域说.在现代高度工业化社会,各种危险领域正在不断扩大,证明责任应该按公平原则重新分配,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对对发生损害的的客观和主观要件不存在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出自加害人所能可控制的危险领域范围之内,而受害人无法控制和举证.
4.法律要件分类说,是由罗森贝克提出的著名学说.该学说是依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事实要件的不同类别分配证明责任,其从法律规范条文及法律规范间的相互关系入手,将法律规范划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权利产生规范是指能引起民事实体权利发生的法律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是指妨碍既存的权利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是指使已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的法律规范,权利受制规范是指使已产生权利的行使受到制约,权利效果被遏制或消除,最终导致权利不能实现的法律规范.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建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般被认为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最基本的原则.但是该条规定的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充其量只能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不能真正解决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因为它仍然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最一般表述的层面上,而未触及到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具体对哪些案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以及当事人没有履行证明责任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由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有时不能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情况,作为解决社会纠纷最后防线的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作出裁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来指导法官科学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我们认为,在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时,应考虑不致使任何一方当事人过多承担因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诉讼风险,要使双方当事人能在诉讼中保持大致平衡的地位.
由于规范说所分类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实践性,符合法的安定性、可预测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规范说的合理之处来制定、完善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证据法是一个可以借鉴的方向.当然,在法官形成心证过程中,规范说被采用是没有疑问的.在比较完善的民事法律环境中,规范说会充分展现其生命力,正确地指导当事人举证,辅助法官裁判.目前,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一些法官也在运用规范说的合理内容,结合证据、法律作出裁判,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将规范说的合理精神融入我国立法并不困难.如果借鉴规范说的合理之处,改进、完善我国的立法,那么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的法律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对司法审判实践也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意义
在诉讼双方均已穷尽举证能力、完成举证义务后,仍可能出现有关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此时,只能让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诉讼的胜负.所以,横跨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证明责任制度有定纷止争的作用
在解决社会矛盾的众多手段中,司法往往是解决矛盾的最后一种手段.所以,在当事人将纠纷提交诉讼时,法官必须依法审判,否则纠纷将无法得到解决.“法官的任务是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运用民事实体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但有时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要定纷止争,就必须有一个制度或方法,依据其可以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一个裁断,这种制度就是证明责任制度.证明责任的运用,使当事人对法官和法律产生认可、信赖和支持,准确无误地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参加诉讼,从而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避免了当事人不清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和司法资源浪费乃至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二)证明责任制度有维护法律权威的作用
在法官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当事人积极举证,有利于法官准确认定案情,及时作出裁判,准确维护当事人利益.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事实,要作到实体真实是不易的,此时法官得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诉讼程序作出合乎法律的裁判,使裁判的结论获得合理的的证明,即使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程序的参与者也会因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而尊重这一结果.因此,证明责任制度好比一个构思精巧的仪器,“它能够有效地维系整个法律制度的稳定和自给自足”,“是维护法律体系、法院体系、法官体系权威的保护伞”.
(三)证明责任制度有维护当事人心理平衡的作用
诉讼中当事人都想争取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但实际上双赢的局面很难出现.证明责任告知该当事人,其在诉讼中应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如果该举证不能使法官形成对其有利的内心确信,其将会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使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进行有了可预测性,法官和法院也会因举证责任分配的明确规定,使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由于降低了举证行为的无效性,法院和当事人减少了无谓的消耗.由于证明责任制度的存在,当事人在诉讼中甚或诉讼前对可能出现不利法律后果就会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即使因法律要件事实不清而承担了不利诉讼后果,也相信是由于法律的设定而应当承担的,而不是因为其他违法原因所造成.这样,诉讼失败的一方当事人不会因此缠诉,或对法律、社会丧失信心.
参考文献:
[1]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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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浩.证明责任与不适用规范说―罗森贝克的学说及其意义.现代法学.2003(4).
[4]王成.证明责任的理念及配置:以民事诉讼为背景.法律适用.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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