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类毕业论文的格式,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相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本文是一篇股东论文范文,关于股东类毕业论文的格式,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相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适合股东及公司法及合同法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股东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隐名股东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是目前在我国隐名股东早已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现行法律体系中欠缺与隐名投资相关的完整法律制度,司法实践部门对于隐名投资纠纷裁决缺乏统一的口径.鉴于有限公司中发生的隐名投资行为更具普遍性,其所涉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有必要对其所涉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地梳理和探讨.

关 键 词 隐名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资格

作者简介:修闻,辽宁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95-02

一、隐名股东的成因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根据隐名投资行为是否合法,可以将隐名股东的产生区分为两种情形:

(一)规避法律型隐名投资

这里所讲的规避,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避法律的目的是使有关规定在不应适用的情形得到适用,或在应适用情形下得不到适用.在现实生活中,出于规避法律目的的隐名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为了规避对于投资主体的限制;为了规避对于投资领域的限制;为了骗取税收等优惠待遇的隐名投资.


写股东论文的要求
播放:28223次 评论:4449人

(二)非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

虽然多数隐名股东是出于规避法律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但是也不排除部分投资人出于某些合法的原因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而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

二、隐名股东的特征

(一)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隐名股东的出资形式也是多样的.但是由于实物出资均存在产权过户的问题,通常需要繁琐的手续并且要进行登记.这种情形一来使出资过程复杂化,二来增加也使隐名股东的隐名目的无法达到.因此,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形式通常是货币出资.

(二)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的形式要件

这表现在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中记载的均为显名股东的名称,而并未将隐名股东载明为公司股东.

(三)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之间存在合意

这种隐名投资行为应当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因为公司错误办理股东登记或者在股东更换时没有及时变更股东登记而造成实际上的股东跟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而投资者并没有隐名的意思以及行为,那么便不属于隐名股东的范畴.这种合意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如口头约定和签订隐名投资协议,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行为,如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对公司未办理转让登记予以默认.

(四)隐名股东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东权利

这是隐名股东区别于其他隐名投资者的根本特点.隐名投资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但是只有以获得股东的所有权利为目的进行隐名投资才存在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问题.当然,获得权利和行使权利是两回事,以获得权利为目的并不代表一定要自身实际行使权利.相反,隐名股东完全可以委托第三人来代为行使其权利.同时,这种以获得权利为目的的投资行为能否得到法律认可,要根据法律规范以及法律价值分析等方法来进行具体判断.

三、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不确定性

对于隐名股东,不论是新旧《公司法》都没有相关条文规定其具体的法律地位.因没有被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记载,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在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其股东资格能否被确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隐名股东多是基于对显名股东的信任而隐名出资,但是靠感情和信任来维系经济利益和权属关系是十分脆弱的.

(二)规避法律的风险

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目的隐名股东,由于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关于出资的协议通常应当归于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如果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签订的隐名出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隐名出资设立的公司应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三)股东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在实际享有时,往往受显名股东、大股东、公司及法律规定本身等各方面的限制.隐名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只能依赖合同间接确定,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参加股东会等权利的行使均可能由于合同以外的因素不能行使.股权行使的风险还可能来源于对显名股东的信任,隐名股东多不参与管理,对显名股东缺乏应有的监督与约束,而不加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直接导致隐名股东的权利被侵害.

四、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

随着隐名投资纠纷在实践中日益增多,司法机关从大量的案例中初步总结出了判断隐名投资者在何种情形下享有股东资格的指导性意见,结合这些指导意见和《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尝试按照如下思路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一)规避法律型隐名投资

制裁规避法律行为是股东资格确认的一个重要原则.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根据规避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制裁和规范,以维护市场正常运行规则.对于规避法律型隐名投资的制裁不应一律认定为投资行为无效,而是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投资行为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股东的论文范文素材 大学生适用: 电大论文、本科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3 写作解决问题: 本科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本科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1.对于规避法律关于投资主体和投资领域的禁止性规定的隐名投资,应认定投资行为无效,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资格.《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这条规定认定规避法律关于投资主体和投资领域的禁止性规定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应无疑义.国家公务人员违法投资企业或接受贿赂、洗钱等犯罪行为确定无效,并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或高管违反同业竞争的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同类企业的,依《公司法》第149条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外,隐名股东的股权由其就职公司享有. 2.对于骗取优惠待遇的隐名投资一般可以认定其股东资格,但是骗取优惠待遇的有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虽然骗取优惠待遇的隐名投资也符合《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但依据《合同法》第56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除责令公司对企业性质进行变更登记,并判令有关行为人和公司本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如无其他违法情节,一般不应认定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因为剥夺股东为公司骗取的优惠待遇和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已经足以消除避法行为的后果.

(二)非规避法律型隐名投资

对于非规避法律型的隐名投资可以根据隐名股东是否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分别处理:

1.隐名股东不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约定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享有资产收益和承担投资风险,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者构成明显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无论其是否订立书面合同形式,在处理只涉及二者相互关系的问题时都应按合同法来规范和调整,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约定隐名股东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那么只能认定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而非隐名投资合同关系.

2.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在隐名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时,首先可以确定这是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纠纷,并不涉及公司外第三人.根据真实主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显名股东因没有实际出资无权对抗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要求.所以隐名股东能否取得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取决于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也就是隐名股东能否与其他多数股东就其成为股东这一事项达成合意.根据其他多数股东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其他多数股东认可隐名股东,应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其他多数股东的认可有两种形式,一是明示的认可,二是默示的认可.如果其他多数股东明确表示同意隐名股东成为公司股东,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可以协商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关系.股东会可以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隐名股东加以记载及修改股东名册并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6]如果其他多数明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而没有表示异议且认可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应视为默示的认可.其他多数股东默示的认可意味着隐名股东与其他多数股东达成合意,也应当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该文地址 {$geta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股东类论文范文
rticleurl}

第二,其他多数股东不认可隐名股东,即隐名股东未能与其他多数股东达成合意,应当否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根据协议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隐名股东不能以该协议对抗第三人.股东之间负有诚信义务,显名股东在获取股东资格时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披露隐名股东的身份.如果显名股东未作披露,其他股东根据外观主义原则有权信赖显名股东为真实的权利人,无义务也无法了解准是真正的出资人.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实际上是将新的股东强加给公司,破坏股东之间形成的合理信赖,明显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名投资的时候,应赋予诚实守信的其他股东以选择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基于私法自治原则该认定当无疑义.如果其他股东明确表示反对,则不应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通谋取得公司股权具有明显的过错,有过错方应承担被动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1]沈贵明.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李冬梅.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法制与社会.2007(10).

[4]林晓.公司中隐名投资的法律问题.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

[5]李后龙,雷新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法律适用.2002(12).

[6]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关于股东类毕业论文的格式,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相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子商务英语翻译深圳市13英语《电子商务基础》期末考试试题,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企业间网络交易是电子商务的哪一种基本形式a.g。

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
们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总结归纳,并。企业党建论文发表评价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从业人员。

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
业成本的途径 k23k24对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信息披露实证研究,k25环。大专会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江苏42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确认与计量基础,资产减值,法务会计43内部审计/企业内部控。

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标许可协议》中的一些一般条款,也即本文所要探讨翻译技巧之框。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甲方:合肥兆尹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合肥兆。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参考文献图书于企业构建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具有关键性作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企业与社会的自然和谐,国有大型企业拥有较多的国有资产,国企的独特性质及其资产来源决定。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参考文献图书于企业构建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具有关键性作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企业与社会的自然和谐,国有大型企业拥有较多的国有资产,国企的独特性质及其资产来源决定。

企业社会责任 论文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参考文献图书于企业构建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具有关键性作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企业与社会的自然和谐,国有大型企业拥有较多的国有资产,国企的独特性质及其资产来源决定。

责任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行常年无纸化上机操作考试.2016年第三十七期考试时间定于8月15日09:00——10:40;考试地点为江西威特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市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考试中心,地址:新余天工南大。企。

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2]胡筠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问题研究[学位论文].天津大学,2006(。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述评:2000?2010计的文献研究,(一)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数量及比。

责任教育论文
小学生责任教育论文2016年①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开拓创新,善于管理",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好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促进学校管理工作持续高效地运转.,②落。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