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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法律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与人情的冲突和较量,一方面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另一方面是来自民间的力量,它们之间的斗争似乎从来没有分出过胜负.本文试从沉尸葬母案分析这对矛盾,弄清楚法律与人情的特点以及为什么它们之间会产生冲突,并就如何处理这对冲突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 键 词 司法职业化 司法民主化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01-02
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相应的,道德通常情况下也可以理解为法律的最高境界了.虽然法律总是力求遵守道德,保护人情,但是,法律与人情、道德相冲突,从而引起社会讨论和关注的案件时有发生.是法律出了问题吗可是立法过程中每位立法者都是慎之又慎,殚精竭虑的考虑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在颁布之前也是广泛征求意见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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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说教空洞乏味,看一下曾轰动一时的“沉尸葬母”案就能把法律与人情这对有时是好朋友有时又是冤家的关系看清楚了.安徽籍外来工王小喜在福建南安市打工,将老母亲接到南安照顾,虽然经济拮据,但平素对母亲孝敬有加,老母亲百年之后,王小喜悲痛不已,着手料理母亲后事,然而几千元的殡仪馆丧葬费让这个月收入只有四五百块的打工仔望而却步,可是母亲是必须得葬的啊,无奈之际,王小喜想到了水葬,在行三跪九叩之礼后,王小喜将母亲的尸体沉入河中,不久,警方发现河中浮尸,一番侦查后,逮捕了王小喜,检察院也拟将以侮辱尸体罪起诉.
沉尸葬母案案情简单,然而情节跌宕起伏,结果更是让人啼笑皆非.作为一名刑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我认为本案是否应该置于刑法中来讨论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不少专家学者也撰文为王小喜叫屈,如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导李兰英老师,媒体更是一边倒的为王小喜撑腰.按刑法本意来说,王小喜的行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检察院的行为是失之草率的,首先,王小喜主观上并没有侮辱母亲尸体的故意,他只是因为贫穷支付不起丧葬费,无奈之下采取水葬这一下策,其次,沉尸葬母并不是侮辱尸体罪罪状中的法定行为,而刑法又是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的,司法解释规定,侮辱尸体罪的行为方式仅仅限于奸淫、鞭打等几种特定的行为,水葬并不能构成侮辱尸体罪.本文不想深究有关本案的部门法问题,而意在讨论本案所反映的法律与大众社会生活基本经验的冲突,简单的说就是法律与人情的冲突问题.
随着法律的进步与日益精细化,法律与人情的冲突问题渐渐浮出水面,这不得不引起法学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有关这类案件及由之而来的法院判决牵动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冲击着千千万万老百姓的法律情感.法院处理得好了,法律的威信自然提高,法院处理得稍有差池,不仅会使群众对法律产生困惑,严重的恐怕还会导致产生社会上普遍的抵触法律的情绪,缺少了对法律的信仰.这类棘手案件的出现总是难免的,如何将烫手的山芋转化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力量,这就要看法官们的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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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小喜沉尸葬母案中,暂且撇开有关法律的思维,以一位普通百姓的逻辑来思考,估计谁都不会也不忍心给他定罪,每个人在直觉上都会先同情王小喜,过后才会考虑他有没有做错的问题.可是,同样的案子放在一位专业的法律人面前,思考的角度就大大不同了,他会仔细的查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推敲王小喜每一个行为背后的主观因素,然后再从刑法条文中查找有没有相符合的罪名,当然了,前文已经简要的分析了王小喜的行为确实不能构成犯罪,但是这不影响我们以这个案例来比较分析普通民众和专业法律人在考虑案件时思维和逻辑的不同.正是因为这种思维上差异的存在,才会出现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才会有那么多老百姓看不懂的判决书,也才会时常看到反映民意的媒体对司法造成干预的情况.
几乎可以肯定的说,在难办案件中,十有八九是法律人职业思维与人情相冲突的案件.民意当然要受到足够的重视,法律只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整个社会各方面相互协调,社会秩序才会良好,法律人万万不可以狂妄的以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是社会的中心.但是,法律人又必须保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和原则,坚持法律推理和教义分析,切不可为民意左右,毕竟法律是一门独立的学科,非经潜心的研究和足够的社会生活经验不能胜任法律职业,民意容易反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因此法律还是应该由受过专业法学训练的法律人来操作.民众往往只是关心判决的结果,并不在意判决中所采用的法条的教义分析,民众不遵守法条主义,甚至不知法条主义为何物,他们接受一份判决,并不是因为这份判决多么的彰显正义和符合法律,而仅仅只是因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他们以社会生活经验所作出的预期,这就是人情.
不知不觉的,在对王小喜沉尸葬母案的讨论中,本文渐渐触及当下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是要司法民主化还是职业化.中国司法究竟往何处走,在当下这个瞬息万变、寻求变革的社会,这是一个牵动着所有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有识之士的重要问题.回望历史,中国的司法改革也走过不少历程,近年来,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上任后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司法考试、法袍和法锤等舶来品都是肖式改革给中国司法实践带来的强大推力,毫无疑问,肖式改革走的是司法职业化路线.然而,也有学者指出肖式改革的弊端,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曾提出“后发劣势”理论,他指出:“正因为后发国家可以轻便地模仿,一下就能快速搞经济,所以,后发国家会缺乏动力改革自己的制度.正由于来得太轻松、能以技术替代制度变革,就没动力在根本性制度上做有利于长久发展的变革,结果牺牲了长久繁荣的机会,后发便利反成了劣势.”“随着肖扬同志任期结束,新上任的王胜俊院长紧跟党提出的“三个至上”理论,提出了“人民司法”的口号,人民法院网上时常可以看到某县法院的法官下乡为农民宣判,大大方便了群众,得到了群众的表扬的新闻,对王胜俊院长的新路线,法学界也是有赞有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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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学院的研究生,未来的我有极大的可能从事法律职业,身在这一特殊的群体之中,自然希望中国司法向职业化方向发展,而且司法职业化的程度越高越好,这是一种很功利的思维.至于司法民主化,不可否认是好东西,它对社会法治氛围的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是现代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标志.如果司法民主化达到一定程度,可想而知,法院的工作将会非常成功,民众理解并从内心深处遵守、执行法律,法院的每一份判决既尊重法律又体现民意,达到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统一.
刚才讲了一大堆司法民主化的好话,那是不是就应该认为走人民司法路线就是时代的选择呢要在中国这个法治建设起步晚的国家建设法治大厦,选择路线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必须通过充分论证,要善于从其他理论中吸取营养和教训.司法民主化固然是好东西,但是必须认识到人民司法不一定就是司法民主化,我们要警惕借人民司法甚至是司法民主化的名义实施的暴政,学者龙卫球教授一针见血的指出:人民主权喊出来只要一秒钟,但是民主路行起来却实在艰难.冠以“人民”者,未必真民主.人民司法,也未必民主司法.何谓“人民司法”“人民司法”乃是我们熟知的“人民法制”的体化于外之者也.“人民法制”是活跃于革命时期以及革命后时期的一种法制,是以人民的名义,把法制作为工具,从速建立的国家暴力机器之一部分,旨在配合革命或者说巩固革命成果.人民法制的根本任务,就是从速从快镇压反动派、实施土地改革等,建立和维持革命秩序.到了今天,当我们经历了长期的和平建设,到了已经在宪法中庄严承诺要建设法治国家的时期,那就不宜再把法律当工具或者刀把子了.“人民法制”这样的革命式法制也该退出历史舞台了.多数人的统治就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在司法上也一样有这种可能,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训应该是很多的,文革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我认为,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职业化并不是非此即彼、水火不容,上文都论述过了,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各有各的优点和不足,只依靠其中任何一种都不能完成国家的法治建设,职业化和民主化本是一对互相补充、互相依赖的关系,决不可偏废.司法职业化是前提和基础,司法民主化又能反过来保障司法职业化的进程,法律是一门复杂精细的学科,必须由专业人士来操作才能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是司法职业化的原因,但是,正如人们所熟知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权被法律人垄断,法律的复杂与繁琐往往是民众无法知悉判决如何产生、为什么这么判,此时,就可能有法律人在利益的引诱下以执行法律的名义践踏法律.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唯一办法就是引入有效的监督机制,司法民主化就是适应这一需要的制度.让民众参与司法过程,不仅监督了法官,还能使判决更有威信力,增强法院的权威性,同时民众在这一过程中也增长了法律知识,这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普法活动,可谓一举多得.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就是司法民主化的优秀结晶,我们经常会为其绝妙的创意、精巧的制度设计和良好的社会效果所感动.不少学者都十分赞扬陪审制度,并力主在中国效仿,陪审制度的确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我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国情,陪审制度到底适不适合我国还要进行仔细的论证,如何引进、要做哪些修改更是要反复讨论、慎之又慎,否则难免发生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现象.
|无论是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抑或是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的冲突,很多时候它们其实说的是一个问题,司法职业化和民主化的冲突往往是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制度实现上的体现.面对二者如何调和这个艰难的问题,我认为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必须结合,法律与人情必须结合.要贯彻职业化我认为并不是难事,毕竟法律固定在那里,我们的社会也不缺乏法学精英,关键是司法民主化要如何把握尺度,贺卫方教授提供了几点意见:司法领域的民主化,第一,法官判决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因为经过过滤最后凝练成的所谓民意的结晶,就是法律.第二,必须要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这种监督很大程度上要体现在法庭开放,法庭必须要让人民去,而不能够像某些案件审判那样军警林立、如临大敌.第三,判决书必须公开,不允许搞神秘主义.
法律与人情这对欢喜冤家,的确值得我们好好思考好好平衡一下.为了让世上少几个王小喜和许霆,为了正义的实现,所有法律人都应责无旁贷的为这个目标而努力作出自己的贡献.
注释:
王利平.司法改革无路可退.l.
龙卫球.莫将司法民主化沦为人民司法论的一种修辞.legalchina.省略.
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经济观察日报.200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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