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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与道德可以说是法学的永恒主题,法治是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和处理法与道德的关系仍然值得我们深思.然而,法与道德的关系,横看成岭侧成峰,本文从法治的角度看待法与道德,希望能从法治这一条线索试探索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处理法与道德的关系的更佳方法.
关 键 词 道德法学法治
作者简介:赵芯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05-02
一、概述
(一)法与道德的一般概念
在中国古代,“法,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在现代社会,法就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概括性并且由公共权力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其实现的社会规范.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争议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法与道德的关系
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法与道德的关系,有联系有区别.联系在于:法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生活的社会规范,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调整社会生活的过程中相互影响.首先,法是道德传播的手段之一.其次,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促使法成为良法,以便人们最大的尊重和自觉遵守.再次,道德和法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1.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2.法与道德调整的对象不同.3.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4.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5.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从以上联系与区别来看,这种关系的讨论似乎任然在一个水平面上进行,法与道德可以转化,调整范围不尽相同,这些都很容易让我们相信法与道德并不泾渭分明,甚至是一种包容关系.但是,如果从微观的角度仔细来看,我更愿意同意法与道德是一种交叉关系的观点.即在一定领域内,法与道德是没有交界的.
(三)本文的角度
法与道德的关系应该是多层面的,法的适用是密切联系社会生活的最直接层面,在法的适用中如何处理法与道德的关系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生活的规范方式,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也直接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成效.而法治是既是我们今天讨论法与道德的出发点也是归宿.所以,我想在宏观上从法治的角度,微观上从法治的内容之一发的适用的角度来看今天的法与道德.
之所以用打扰一词,正是因为在逻辑上法与道德当然的有联系,经上文的分析,暂可以把这种联系看成是一种积极的作用,而“打扰”是滥用“联系”,超越“区别”的一种混淆,或者说是一种对法的非理性的干涉和干扰.“打扰”本身就带有贬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打扰很大程度上是不经意的,即使是经意的,经意者也并不认为它带有“贬义”.
二、“交叉关系”中道德不能打扰法
法与道德的区别在上文已经从逻辑上进行分析,“调整范围”可能是最具主观性,最有争议的.在学理上,法与道德的规范范围被大致分为三种:包容、排斥和交叉.我更愿意在交叉的意义上来理解法与道德的规范范围,尽管是一种交叉的关系,我认为,“道德”也不能“打扰”“法”.下面我将从交叉关系出发来说明道德不能打扰法的原因.
首先,在未交叉的范围内,道德不能打扰法.我们把未交叉的法的范围称作A,未交叉的范围的道德称作B.首先,A与B在内容上、调整范围上没有交叉的点,从应然的角度看,这两者本应互不相干.其次,如果将A与B混淆,则失去了A与B的自身价值,也会浪费社会资源,或者说,如果可以混淆那么二者同时存在的价值就丧失了.
其次,在交叉的范围内,道德也不能打扰法.法与道德交叉的范围可以理解为法与道德对同一社会关系都可以调整,但是这种调整两者的程度、方式和结果都并不相同.因此,在这个交叉的范围内,法与道德又另有分工.这种交叉范围内的法与道德的联系是指一部分法是最低限度道德的转化,这个限度仍然是法与道德在此交叉范围内的分界.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讲,道德仍然不能来打扰法.
在追求实现法治的努力中,特别是在处理交叉范围内的法与道德的关系中,存在着两种危险:一是在强调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时简单地用社会普适性甚至并非确定的普适性的道德观和正义观代替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代替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代替法律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根本无法建立或使已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P,这种危险我想可以盖然地称之为“道德打扰法”;二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放弃了对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追求,从而忽视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培育,并使法律无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种种邪恶Q.
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成功地避免这两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我国在迈向法治的征途中同样存在着以上说明的两种危险,而且有理由相信我们比其他国家更有可能遭遇这两种危险.当我们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并明显意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对实现法治所形成的障碍而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时,可能会出现后一种危险,而当我们强调承继我国法律传统中对实质正义的重视以顺应当今国际社会对法律实质正义的高度关注的趋势时,就有可能出现前一种危险,这其实也微微映射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曾有的或者可能将会出现的两个极端.尽管对这两种危险我们都应加以高度警惕,但鉴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现实,以及我国目前所处的法治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我们有更大的可能遭遇前一种危险,也因此我认为,在现阶段的中国,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更应该有“道德不能打扰法”的意识,这种意识的建立无疑是法治意识的基础,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三、法治的要求需要防止这种“打扰”
司法独立与法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是指司法机构独立的行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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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已经提到,法治建设最大的困难是法治意识的建立.法治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种理性而科学的选择.法治意识作为法治国家的内在灵魂与精神支撑,不仅是一国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也是一国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全面认识法治意识,是实现法治国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法治意识之所以使法治社会得以实现,是因为只有所有的人(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掌握了政治权力的统治者)都有了对社会普遍价值的共同认同,有了基本的社会正义观和价值判断,并将这种价值判断拟化为法律,人们本着对法律的共同认同去服从法律,按照法律规则办事,才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法治意识的内涵之一就是“法律权威意识”.法律权威在社会的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是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着基础和主导作用,三是法律权威一旦受到侵犯,必将受到谴责甚至制裁.虽然法律权威意识并不是机械地对于法律规则的服从,而更多的是对于法律规则的理解,但是,我认为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在法治意识未完全建立,甚至力量很微弱的阶段,首先要做的就是观念上的“先入为主”,虽然我们现在没有做到,也正因为我们在法治建设中“法治意识”是棘手之处,所以我们应该有这种意识在先的意识,从而调整法治建设中的失衡,也从根本上进行更有力的改革.终上,法治意识的建立需要避免“道德”的“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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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多层面的,法与道德的关系是多维的,法与道德的分离或结合也都并非绝对,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什么背景、什么层面来看待和处理.仍然回归我国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也鉴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现实,我们有更大的可能遭遇道德与法治混淆,甚至德治潜移默化地取代法治的危险,为了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和扩大,也为了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在这个阶段我们更应该化身成为理性的实证主义者,让道德在其自身的范围内规范社会生活而不打扰法律,不阻碍法治,让法治在更加通畅的道路上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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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泵拦玫厥迪址炊钥植阑疃恼迥勘甓级钥植老臃覆荒苁褂谜5纳笈谐绦蚴这种危险已隐约出现.
谀纱獾鹿逼谖裁凑龇芍耙到缍技负醭闪讼L乩占ㄍ持蔚陌镄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德国的法制在长期的“法.律就是法律”的思维中忽视了对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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