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方法相关硕士学位论文,与法律方法的运用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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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方法是看似比较抽象的概念,但是在它在日常的应用却是十分广泛的,是法律学科的基础概念.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律原则的应用可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使法院更好地审案,法律解释的运用也可以帮助法官处理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不至于朝令夕改.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很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和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字:法律方法 法律原则 法律解释

法律方法论是一门以法律解释学为核心的实用性学科,其包括了对法律解释的一些方法,诸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等,同时也包括了一些法律的推理方法,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及设证推理,当然也涵盖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如公序良俗等.本文主要是根据一些相关的案例来具体说明法律方法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轰动一时的许霆案让大家印象深刻.针对这件案子,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社会反响巨大,许霆也表示上诉,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二审宣判: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就运用了法律方法.辩护人认为,ATM出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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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2;于银行,许霆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犯了侵占罪.公诉人则认为,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许霆在明知ATM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如果他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导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赔偿多出的数额即可,但是,许霆在知道了情况后却不退钱,而是故意侵吞,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这时他虽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行为,但是却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因为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指出在ATM机出故障时利用自己的借记卡取出多于卡本身所有的钱的这一定性问题,因此,公诉人和辩护人各执一词,但通过法院的最终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法院采用了公诉人的说法,即尽管许霆是公开的在ATM机上取款,但是对此,银行并不知情,仍属于"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定盗窃罪.个人也是倾向于法院的这一说法.因为,在第一次取钱时,许霆确实是不知,也非故意,但是从第二次开始,乃至他告诉自己的伙伴到最后银行追钱不还这一系列的活动看来,许霆确实是存在非法占有这笔钱的故意,主观恶性存在,并且也实施了一系列的取款行为,因此,定盗窃罪是合适的.但是针对另外一点,该罪属于"盗窃银行等金融机构",并认为主观恶性巨大,这一方面,个人觉得是不合适的.因为在法律制定时以及按照我们平时的理解,金融机构指的是银行、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等机构,包括银行的营业场所以及银行的运钞车等.盗窃这些地方视为盗窃"金融机构"是因为盗窃这些地方的主观恶性大,造成的财产损失大以及社会影响大.但是将盗窃ATM机,特别是用自己合法的借记卡取钱看作是盗窃银行等金融机构,实属做了扩大解释,甚至是类推解释了,因此个人认为这一解释是不合理的.既然存在疑惑,且按照"法无明确规定不为罪"这一宗旨,是不应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的.因此,有的时候按照法律解释出来的一些东西是各执一词,很多时候是没有定论的.尽管法院判决时按照某一方法定下来,但是从这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以及大家的各种意见看来还是有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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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说一个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决的案件.张某夫妇于1990年5月生一女,出生后即将其送由徐某抚养.徐某与该女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有派出所及邻居、亲友证明该女出生后即在徐某家生活,且与徐某母女相称.该女户口安置在徐某所在村,取名徐某某,与徐某为同一家庭户.2010年1月该女遇车祸死亡.徐某及张某夫妇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有两个分歧,一是认为徐某与徐某某不是收养关系,只能由徐某某的生父母来起诉并获得侵权赔偿;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徐某与徐某某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徐某的生父母无权起诉获得赔偿.

我国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尽管法律作了这一规定,但是《收养法》是在1992年开始施行的,而案件中的收养行为是发生在1990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中新颁布的《收养法》并不适用.而且九十年代的时候,在我国,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已经随着几千年的生活习惯以及文化传统形成了一些特定的做法.比如说事实婚姻、事实收养.本案中,徐某某从出生时即与徐某生活在一起,以母女相称,互尽母女的义务,且徐某某的户口与徐某落在同一家庭户上,邻居和亲友均认可两者的收养关系,当地派出所也证明了这一事实.虽然徐某和徐某某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他们的行为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般要求,已经在事实上成立了收养关系.只有承认本案的事实收养关系,才能更好地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符合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原则,才能符合我国收养法的立法精神.

并且在事发的2010年,徐某和徐某某已经共同生活了20年,徐某将徐某某从一小小婴儿养育成人,这期间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和心血,而徐某某的亲生父母除了将孩子生下来之后并未对徐某某的长大成人付出任何的劳动和努力,因此,从权利义务相一致这方面来看,也应该是履行了义务的徐某来提起侵权之诉,有权利获得赔偿,而非徐某某的亲生父母.从这一方面来看,承认事实收养,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使真正履行义务的人获得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被认为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由此便可以看出该项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它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讲诚信,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是长久以来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因为原则相较于法律规则来说,它的适用受到了很多局限,同时也有很多争议.下面这个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被告朱晋华与被告李绍毕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拾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家平(原系李珉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毕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朱晋华、李绍荤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要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

本案是一个关于悬赏广告的案件.我国现行的立法对于悬赏广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官的判决可能存在不尽相同的地方.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李绍华的悬赏酬谢属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判决驳回了李珉的诉讼请求.李珉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依据,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朱晋华、李绍华拒绝给付李珉酬金的行为有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李珉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通过二审法院的裁判可以看出,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通过运用诚实信用的原则,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法律原则难以适用.法律原则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无法得到充分的运用,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原则由于自身的特点,在运用中收到了局限.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情况会适用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具有清晰的界定,它的基本形式是:如果具备了某些构成要件,就会发生某种法律效果.它不仅是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更是具体到某一类案件中可以应用的规范.

然而,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怎样具体的做法是违反了这一原则,违反了这项原则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法律原则难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原因.

(2).本案诚实信用原则得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之所以能得到应用,是因为我国民法并未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仅有《民法通则》第57条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原则性规定.可以说,相关的法律规范较为原则、不明确或者缺乏操作性是本案该原则得到应用的主要原因.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官有必要引入诚信原则.使模糊的法律具体化,以满足裁判的需要.


法律方法本科论文的写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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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的运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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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实信用原则运用的其他情况.除去法律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之外,由司法实践中总结的其他适用这一原则的情况还有如下两种: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即为诚实信用原则,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特别原因这一原则作为法律依据,因为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就体现了该原则;第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相冲突,而适用法律原则更合理,更能体现当代的法治理念,此时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舍弃法律规范适用法律原则.

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件中应用虽然具有局限,但是已经越来越多的被法官应用到解决具体案情的实践中去,它作为一种裁判依据,已经得到了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的认可.同时这一原则对我们的法制发展与完善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希望今后能看到更多的案件运用一些法律原则从而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解决.

由此看来,法律方法在日常的应用是很多的,法律原则的应用可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使法院更好地审案,法律解释的运用也可以帮助法官处理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不至于朝令夕改.在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法律解释和法律原则就有了广阔的用武之地.在大原则下怎样更好地运用法律解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法律解释不能滥用,应时刻注意立法本意,特别是刑法等法律,更要注意不能随便类推,罪及无辜.要做好这一点,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转型中国法治出现了对法律方法论的需求,以适应法治时代的到来,不仅各种传统的法律方法备受重视,而且贴近中国法律运作实际与时代要求的实证研究逐渐增多,这也要求我们更多的仔细研究法律方法体系和法律方法论体系,在实践中更多的适用,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高雅与媚俗》《法学论坛》2009,24(3),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2]《2010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山东大学学报》2011(2)焦宝乾,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3]110网公序良俗原则案例

作者简介:王敏,女,中国政法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学院,硕士在读,法律硕士,涉外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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