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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李克强总理对“营改增”“五步曲”所言,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到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大势所趋,这既是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以建筑业营改增中的问题为切入点,并提出相应建议,以实现建筑业“营改增”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关 键 词 】建筑;营改增;问题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问题概述
1.抵扣问题
(1)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的特性决定了它对材料的需求大,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较高,施工企业的比例一般都在60%以上.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施工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布比较散,所处地域位于偏远地区,造成材料采购的“散、杂、小”;材料的来源广、方式多,许多建筑材料基本上是就地取材、个体供应.不同来源的建筑材料,“营改增”后抵扣方式不同,并且很多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无疑增加了建筑业企业的实际税负.
施工企业“甲供料”现象比较常见,包工但不包料,有些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等由于占成本比重比较大通常甲方(建设单位)会进行统一采购,然后调拨各参建施工企业.在这种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甲方(建设单位)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各参建施工企业只能获取相应的结算单,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承担的税负必然偏高.
(2)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成本的20%~30%,但近几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价水平上涨幅度大,人工成本在建筑企业总经营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有些已经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主要由劳务工的工资、社保费等人工费支出构成,这些支出不进行进项抵扣,按6%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反而增加了2.83%(1/1.03*0.06-0.03)的税负.建筑劳务公司的利润微薄,税负的增加要么迫使其走向破产,要么根据流转税的传导机制最终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若税制改革政策中,对人工劳务支出没有类似视同缴纳或其他的抵扣政策,势必会导致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大幅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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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动产租赁业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的机械设备主要来自企业自行采购和经营租入.在新的税改方案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率为17%,而其原营业税率仅为5%,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建筑企业周转材料、对外租赁机械设备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如果租赁企业得不到足额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加的税负必然转嫁到施工企业中去,使得实际纳税额增加,加大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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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票的收集、认证和整理问题
按照现行税制的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建筑企业作为第二产业中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的行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在客户类型和业务模式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工程项目多、分散比较广、材料采购多而杂,造成发票的收集、认证、整理等工作量大、难度高,保管要求高,这就对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合作项目问题
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大多数建筑企业会选择联营合作的方式,这在建筑企业施工内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联营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整合内部资源,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存在着经营风险,尤其表现在合作方选择的问题上,会弱化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有些合作方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租赁的机械设备设施和采购的材料很难取得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势必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可抵扣的税款数额减少,造成工程实际税负增加,涉税风险会威胁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此外实现营业税转型增值税后,由于法人主体的不相容性,集团和所属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势必会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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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金流问题
由于建设单位拖欠验工计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滞后问题比较普遍.由前所述常常无法及时获取采购发票,甚至没有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此外,“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应由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必须当期缴纳,使得建筑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造成资金紧张.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措施
1.应对抵扣问题的建议
(1)应对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问题
针对“甲供料”现象引起的抵扣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本文建议由甲方或者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洽谈,但合同却由各参建企业签订,这样容易取得各自的增值税进项税票分别进行抵扣.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从内控的制度设计、人员思想的普及到企业内控的具体执行,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积极查找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的原因,查漏补缺,尽可能的获取抵扣发票.
(2)应对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企业尽可能的获取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同时考虑到建筑劳务企业属于微利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购买材料和机械设备等比较少进而获取的进项税额抵扣少,本文建议针对建筑劳务企业从国家层面给予优惠政策的支持,并且采用6%的低档增值税税率.
(3)应对施工设备支出的抵扣问题
建筑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动态,尽可能的在改革实施时间后购买企业所需的大型机器设备.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租赁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出租方的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权衡利弊来确定最佳的租赁方案.
(4)应对进项税额太大的抵扣问题 房屋建筑物的价值高且使用年限长,建筑业“营改增”后,可以参考固定资产的折旧,对过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期抵扣,一方面也是会计公允性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又一方面也减少了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冲击.但同时也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发票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必须及时严格,做到有凭有据,有证可查,这无疑对我国税收的征管带来了难度.
2.应对发票认证、收集和整理问题的建议
及时汇总企业的销项及进项税额,加强发票的管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要求高、税收监管严格,而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量大、难度大、时间长,发票管理比较复杂.这就要求企业机构增设专门的税务岗位和人员,培养专业的发票管理人才,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控制.
3.应对合作问题的建议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集团及各参建应该积极开展增值税政策的学习与宣传,树立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意识和责任观;对联营合作方的选择要严格把关,尽可能的向对方获取增值税作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