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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将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笔者根据方案解读,希望对相关融资租赁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定的帮助.
【关 键 词 】有形动产;税制改革;融资租赁;税负
由于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如果外购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如果是融资租赁的话,由于租赁行业缴纳营业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明显对企业是增加了实际税收负担.所以这样就既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抑制了生产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投资的规模.但在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将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笔者认为此次税制改革对租赁行业是个重大的利好政策,所以租赁企业应该抓住机会,积极进行业务拓展,提高经营效益.
1.新旧政策规定及分析
1.1相关政策作出的规定
税法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