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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五分钟法理学》一篇不足两千字的短文,完成于1945年.文章虽短,但意义深远.二战刚刚结束,纳粹政权对法制的摧残和法西斯主义法律下的一系列暴行,深深地刺激了拉德布鲁赫.基于时代背景,拉氏写出了该文章,深刻、简洁地阐述自己的法律观点.
关 键 词:拉德布鲁赫;法律;正义;纳粹
拉德布鲁赫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①由于二战的惨痛经历和纳粹的种种暴行,使得他对自己先前的理论予以反省,并开始认可自然法学派中的某些思想.在《五分钟法理学》中,拉氏对法律实证主义提出质疑和批判,并提出新思想.他的法律思想甚至影响到联邦德国法院在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中,一些意义重大的案件的判决.西方法学界公认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后的改变,对战后新自然法学说的兴起了重大推动作用,下面简要分析这五分钟.
一、第一分钟
第一分钟里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便是“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乍一看,不免让人觉得强权即法律.此句放在文中,最具时代意义.作为在战后担任过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的拉德布鲁赫,在经历纳粹的极端迫害后,发出对强制力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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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公式之一,便是法的安定性原则高于正义性.他认为,法律所追求的不是一种价值,而是三种价值:正义、公共利益(功利)和秩序(确定性),即法应具安定性要求,即法律制度本身应足够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即使满足了事实上的“安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也不能证明其在理念上的满足,必须得到法的正义性和合目的性的检验.
二、第二分钟
“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初看觉得非常有理.法是人制定的,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只要对人民有利的,那就是法.但细细品来,这句话本身就是单向形式逻辑推理,例如:“强者为了民族的利益,对病弱者非法谋杀.”对于强者来说可能是有利的,但这是法吗?法可以这样制定吗?很显然,不可以.公共利益具体指代什么?所有宣称“为公共利益”的活动都是真正对人民有益的吗?若真是如此,当一个国家因利益而迁怒于另一国,如:美国为获取石油,对伊拉克、阿富汗发动战争,对于美国人民有益的这一行动就是合法的吗?可以被允许了吗?一个民族因某事而迁怒于另一个民族,如: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是正义的吗?一切都不言而喻,这只不过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罢了.法是否真正对人民有益,需要得到法的正义性与安定性的检验.文中的第二分钟里指出:“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即“法者,于民众有益之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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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不是所有的法,都是对人民有益的.法是需要不断地完善与进步,才能最大限度满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三、第三分钟
古罗马有这样一句格言:为实现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拉德布鲁赫公式指出:当法律违反正义,该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不过是权力的运作而已.文中在第三分钟的开头便说:“法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法的本质上,必须揭示正义的要求.他认为正义主要是平等,这是法律的第一要义.
法律的三个价值是互相依赖、缺一不可的,但又时常处于紧张状态.一般情况下,三者顺序为:确定性(秩序)第一,正义次之,公共利益第三,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突出正义.虽然三者会发生冲突,正义性的地位会受到威胁,但正义不可被有意识地否定.因为否定正义,即否定了法律本身.纳粹否认异族人,显然违反了法的正义公式“无论是谁,一视同仁”.拉德布鲁赫在《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中宣称:“有意识地否定正义的法律,自然就缺乏有效性,也便不是法律”.
拉德布鲁赫在第三分钟最后说道:“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他呼吁在最基本的人性道德面前,法律职业人应遵守职业规则、具备基本的职业操守,用行动维护法律应有的尊严,使法律重获正义的本性.
四、第四分钟
在分析第四分钟前,我们必须承认一个事实:“人是不完善的”.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法律才被制定出来,约束人类.“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当三者冲突时,应如何权衡?如何取舍?法律的三个价值目标的顺序,并非固定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强调的重点不同,我们应根据现实做出最明确的决断.
五、第五分钟
在文章最后一分钟里,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即: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究竟有何关系和连接点?这对后来的新自然法学派的兴起有重要作用.
六、总结
通读全文,不难发现,每一分钟里都有着深刻的时代烙印.如:第一分钟里的“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第二分钟里的“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等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第三分钟的“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等,都表现出对纳粹暴行的批判.根据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哲学观这一理论基础、联系德国的政治社会历史和作者遭受纳粹迫害的经历,再看《五分钟法理学》,不难发现拉德布鲁赫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这在当时产生了深远影响.
注释
①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页
参考文献:
【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书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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