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类论文范文集,与公司设立的条件与公司法修改相关发表论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公司法类发表论文,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与公司法修改相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公司法及公司及资本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公司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在我国,从公司形式的选择,到公司设立的条件与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再到公司能力等诸多方面来看,现行《公司法》字里行间渗透着公法的精神与痕迹,国家干预过多,忽视了公司应有的自治性.在我们的观念中,公司更多地是经过审批而成立的市场主体.因此,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必须重申公司法的私法精神,准确定位政府在公司制度上应担当的角色.

重申公司法的私法精神,要求公司法的修改最大限度地尊重公司的自治性,更多地认同公司“是股东间的自愿联合而非政府的产物”.公司法的修改还应充分考虑和保障投资者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自由;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以保障投资者的营业自由;商事主体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进入市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工商机关商在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公司法》设定的条件.

一、公司设立的实体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9条、第7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登记的要件作了规定.一般而言,一个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3个要件,即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为要件.

(一)人的要件:职工持股会的启示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法》施行后,部分国有、集体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在产权量化的公司制改组中,一些企业参与量化股份的职工数量往往超过50人,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类企业一般由企业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进行登记.

参与量化股份的职工数量超过50人的企业为什么不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呢?原因在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达到1000万元,且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手续十分复杂,以至于难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可见,职工持股会的出现,是规避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数要求的需要,更是《公司法》规定不合理的产物.

(二)物的要件: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公司资本成为公司设立的必要物质要件,现代公司法也对公司资本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奉行的立法原则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按照资本确定的原则,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且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偏高,导致公司设立的门槛太高.在现代社会,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仍然对公司设立附加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他们在提出此种要求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极低.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背离了国际社会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律发展思潮,严重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违反了商事社会鼓励投资的理念.

按照资本维持的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有关公司累计投资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公司以非货币出资必须依法评估作价,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以及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规定都体现了《公司法》资本维持的原则.

按照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注册资本额一经确定,即不能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公司除未召开创立大会或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大学公司法论文怎么写
播放:30615次 评论:4832人

上述资本三原则对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司的发展,其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法定资本制限制了民间投资,造成了资本闲置,增加了公司的设立成本.因此,应改法定资本制为折中授权资本制,即

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与公司法修改的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公司法类论文范文集
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融合,形成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新的资本制度.(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既要考虑维护经济秩序,杜绝“皮包”公司,防止投机违法活动的需要,又要从鼓励投资,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的角度来考虑,让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领域.因此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可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特殊行业可以另行规定.(2)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按照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全体出资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性条款,放宽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作强制性规定,均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4)放宽出资方式.允许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5种出资方式以外的方式出资,如以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5)修改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股东退股对内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对外必须保护债权人利益,应明确规定股东退股的程序.

(三)行为要件:公司章程自治性的确立

由于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成员的规范性功能,对社会一般人的公示性功能,对政府具有(管理监督上)的准据性功能,各国公司法多将制定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及活动等根本原则的自治法,换言之,章程是公司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所制定的公司内部的自治法.公司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体现公司成员意思自治的主要表现形式.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体现公司的自治性.首先,公司章程是当事人协议的产物,强制性法律规范和法律列举的公司权力、股东权利不应也不必载入公司章程.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的股东权、公司机构的职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以及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无需在章程中重复.其次,应允许公司章程通过任意条款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司本质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

(四)“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对私法自治的不当干预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特别要求.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并不鼓励发起人以设立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经营条件允许公司设立以后,根据公司实力和需要再慢慢筹办,公司法不作要求.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公司不可或缺的设立条件,其立法本意是要杜绝“皮包公司”,保障交易安全.

依我国公司法,发起人为了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使公司得以设立,必然与外界签订合同,支付相应费用,这些费用一般由发起人垫付,发起人有无能力垫付是个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万一公司设立不成或设立无效,发起人是否应承担这一损失?可见,公司法将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作为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之一,陡然增加了公司设

1 2

关于公司法类论文范文集,与公司设立的条件与公司法修改相关发表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政府行政管理论文

企业税务管理论文

工商管理类专业论文

工程硕士项目管理专业

物流管理专业 工作

工程管理信息系统论文

财务管理博士论文

浅谈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论文

物业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纺织企业管理论文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推荐

大专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论文写作指导:请加QQ229366758工商管理机构监管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监管电子商务的职责。接下来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大专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