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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招投标代理机构业务的法律特性亦凸显出其重要性.分析厘定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更显重要.
关 键 词: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法律责任
20世纪以来,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飞速发展,中国市场经济的腾飞,“建筑业”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成为发展迅猛的主流型行业.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已普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其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装修的承揽单位.与之相适应,伴随着建筑行业急速发展的新兴建筑服务型行业――招投标代理机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招投标代理公司)随之出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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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近现代中国法律的发展历史,就“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而言,仍是一门较为年轻、新兴的法律学科.众所周知,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首先表现为一种因违反法定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还表现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由权利人主动提起,再由司法机关来追究,以此作为潜在保障.
本文将要讨论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投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特点等问题,首先应当了解或认识招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概念、权利与义务、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及程序等诸问题,才能准确分析与把握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投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与招投标代理行为的准则
1.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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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代理行为的准则
招投标活动是在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也即招投标代理机构是在招标人的委托授权下,与招标人,投标人共同参与的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活动的程序:
1)招标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报请审批其招标项目.2)在取得批准后面向社会,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其招标公告.3)招标人如果要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为其代理招标活动的,要与招投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的作出有关于招标活动的决定,并且收取相应的费用.
义务:严格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并且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后应对招标人的资格是否合法,对招投标人所实施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应当进行调查.
了解了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后,不难看出只要招投标代理机构以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切实认真的履行其法定义务,实践中就能避免或减少出现因为招标人资格不适格、招标项目资金不到位、投标人资格不合格,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暗箱操作欺诈投标人(招标人)等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所以,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公平交易的角度上讲,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
二、通过实例进一步探析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义务
根据民法、合同法中有关中介服务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可以看出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与招标人基本相同.招投标代理机构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依照招投标法和与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下、与招标人投标人共同参与的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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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可见:若招投标代理机构以法律法规为准则,认真负责的履行自己义务,严格按照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投标事宜就不会出现因未实际履行其义务而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通过以下案例,进一步探析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2002年12月,A公司及其招投标代理机构:B招投标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就XX绿色生态示范区温室大棚工程通过《XX报》、XX网站面向全国招标,B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以A公司所提供的一张香港某银行的三千万支票复印件证明该工程资金已落实(B招投标公司并未对该支票复印件进行核实).C建设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即刻报名参加投标.2003年元月13日,C公司收到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邀请书,并通过了资格预审,随即C公司购回全套标书及《合作开发XXXX发展项目协议书》的复印件.2月27日,开标大会举行,C公司中标Ⅲ标段.2月28日,C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31392296.75元.3月31日C公司同A公司签订了《XXXX绿色农业示范区温室大棚工程商务合同》,合同价款为31211520元.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C公司向B公司缴纳了中标费249692.16元.后因A公司根本就没有此项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应资金,使C公司遭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基于A、B公司的严重违法和违约给C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C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赔偿,要求B公司因其发布所的招标公告内容严重失实,与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代理活动中的作用非同小可.最为突出的是,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代理活动中必须克尽职守全面、认真的履行其法律义务,显得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由于为数不少的建设单位没有足够的建设资金,盲目开工,加之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时不能严格把关,又因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仅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疏于追加招投标代理公司的法律责任,并且由于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不够建全,以致出现了每至春节前后全国司法、行政等机构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集体行动之不常举动.
三、立法建议
就现行相关法律来看,仅有一部《招标投标法》,而且仅在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里简单规定了有关于招投标代理机构法律义务.有关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均无完整释义.故立法上,应当根据宪法、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相关基本大法出台一部详尽专业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权利义务的法典,充分明确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使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明朗化、清晰化.以求减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因无明确具经的法律规定,而无法实现司法审判公平、公正之大原则,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不稳定矛盾的出现,以至国家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非常态举措.
如今,招投标法对于招投标代理机构权利义务的立法仍存在严重欠缺.一些招投标代理机构趁机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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