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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我国企业集团的日益壮大,汇总或合并纳税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企业集团一般是跨地区或跨国经营,涉足的行业宽泛,导致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状况参差不齐,适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各不相同,给税务征管带来难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要求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合并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应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对此进行了规范,以便于该类集团企业正确处理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
一、合并纳税政策演变过程及与汇总纳税的比较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两文件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集团总部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其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但未列入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仍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财税[2008]119号公布后,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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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汇总纳税”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的分支机构,由该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汇总统一纳税.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两者的区别在于: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实施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合并纳税已经取消.而汇总纳税的各方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单独构成纳税主体,必须由具备法人的总机构统一纳税.
二、企业弥补亏损的三种不同会计处理方式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随国际及国内经济发展不断变化,每一纳税年度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当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时,以后年度涉及亏损弥补问题,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种:(1)税前弥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这里的5年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按顺序连续计算先亏先补,不是将每个亏损年度简单相加,更不得间断计算.会计处理上,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借记“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税后弥补.当企业发生的亏损超过5年,仍存在没有弥补的亏损时,用企业以前或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按照税法在计算当年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余额,这种方式下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3)盈余公积弥补.当企业发生的亏损超过弥补期限的,除用税后利润弥补外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因为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三、企业亏损弥补的各类税务处理情形
企业亏损弥补的各类税务处理情形包括:(1)亏损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因此,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大于或小于零,当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的亏损.根据(国税发[2008]101号)填报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应当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若23行为负数,即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2)免税收入及减计收入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对企业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征所得额、免征所得额等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产生的所有亏损;当期由减征及免征所得额项目形成亏损的,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弥补.(3)查补应纳税所得额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时,对企业以前年度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当企业在弥补期限内有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把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若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可以朔及既往按本规定执行.(4)企业清算后有盈利对弥补亏损的影响.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集团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依法弥补亏损后,确定清算所得.(5)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亏损问题.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单独核算,但不是纳税主体,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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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团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
继财税[2008]119号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范了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问题.首先限制范围,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税务公告2010年第7号要求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其次确定分配公式,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等于(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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