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于1994年在我国实行,其按照税种划分了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其改革不仅对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行了有效提升,还为中央财政收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及时代的变迁,其设计不合理问题也逐步显现出现,主要问题为:中央和地方事权、财力分配不当、地方税体系设计不科学等,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都会严重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为此,我国于2012年开始实行“营改增”改革,改变现有局面,要求地方财政必须明确营改增对其的影响长度,以此合理划分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进行地方税收体系的合理构建,这对我国财税体制的完善极为重要。
一、“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地方财政收入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前提,在“营改增”实施后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营改增就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收政策的改变,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的收入。2015年底,我国“营改增”试点共有592万户纳税人,其中113万户为一般纳税人,479万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实现减税金额为6412亿元,其中由于税制转换试点纳税人减税金额共有3133亿元,由于增加抵扣原增值税纳税人减税金额为3279亿元。“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后,将四大行业税率进行了确定,如建筑业税率为11%、房地产业税率为11%、金融业税率为6%、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将以上四行业向”营改增”试点范围纳入后,就表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此时,以上四个试点行业共涉及一千万户左右纳税人,与早期营改增试点相比,其纳税人总量明显增多,两万亿年营业税规模约为与原营业税整体收入相比,其所占比例为80%。按照胡怡建教授预测,2000亿元为纳入到“营改增”范围内所有行业减税的规模,当四大行业纳入后,其减税规模将大幅度提升,估计约为四千亿元。由此可见,“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
(一)税收收入的减少
作为国家机制运行的基础,税收为地方财政收入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目前,在财政收入中我国税收收入所占比例为90%,由此可见,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为税收。在“营改增”背景下,地方政府税收将在短时间内出现减少现象。“营改增”的作用为结构性减税,对发展现代服务业加以鼓励,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专业化经营提供动力,才能确保纳税人企业组织结构优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得以实现。与之前相比,企业可以获取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更多,此时企业增值税缴纳额将降低,进而影响地方政府收入。由长远发展角度分析,将严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二)非税收收入的减少
作为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主要内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向地方预算内全部纳入,是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数进行附加费计算、征收。“营改增“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减小城建税与教育附加基数,此时地方财政收入也将随之减少。随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但其支出还在不断增加。
二、解决“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措施
(一)地方融资渠道的拓宽
一是发行债券。融资渠道不畅通、融资方式单一为现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银行贷款为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途径。为有效处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问题,必须保证地方政府举债具有合理性。可利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方式进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该方式在短时间内可对地方政府融资难度大等问题进行有效处理,可以改变过分依赖地方财政的现象。利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具体情况,能够充分掌握政府负债的实际情况,且做到公开债务的目的。以长期发展而言,通过债务发行能够为地方政府诚信、权威地树立提供有利条件,能够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能够为再次进行政府举债提供可靠保障。
二是向政策性银行贷款。地方财政资金筹集可通过政策性银行,一般情况下,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地方政府资金筹集,进而对公共支出需求加以充分满足。利用商业银行融资往往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如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效益性和无法符合地方政府筹资目的的公益性、政策性等,导致政府筹集资金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无法更好地满足地方发展需求。政策性银行和地方政府具有共同目标,都是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这就说明此类银行配合地方政府,能够将其公益性充分发挥出来。同时将政策性银行作为地方政府资金筹集的平台,可将专项信贷保障提供于地方政府,保证地方政府资金筹集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其财政职责。
三是引进民间资本。公益性项目与公共基础设施为政府投资的主要项目内容,此类项目都具备大投资规模、大资金投入及较长资金回收期等特征。为更好地造福于民,可在此类项目中合理引进民间资本,这样也可对社会资金供需不平衡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理,进一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
1.房产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具有税源广、固定征收难度小等特征。在房产税计税中,主要依靠市场价值进行分析,确保地方政府能够征收到持续增多的税款。同时房产税收入具有良好弹性,能够将其特点充分发挥出来。针对房产税征管方案需科学设计,要求对其征收标准、范围及税率等加以明确确定,保证具有公平、合理的税负及和谐统一的财政收入。
2.资源税的进一步完善。营业税逐步被增值税取代后,应如何对地方财政收入进行合理有效地补充极为关键。通过改革资源税,且将其添加到地方财政收入内,不仅有利于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自然资源,还能够对地方保护资源的积极性加以调动。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之一,要求对资源税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加大保护所有资源的力度,确保自然资源能够被充分利用。同时还需对相应税率适当提升,完善现阶段的计税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资源税征收的合理性,才能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可靠依据。
(三)税制改革,完善分税制
一是地方事权与财权的重新规划。“营改增”在地方政府事权不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使得其财权逐步呈现出萎缩现象,导致地方政府存在过多支出负担。现阶段,应利用法律手段,对中央与地方事权加以明确,合理配置中央、地方政府的事权及财权,在法律作用下确保中央、地方都能够对其相对应的事权、财权加以合理行使。要求先将地方政府一定事权上收,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业支出交予中央负责,如司法、环保监管等,保证地方政府所行使的事权与其自身能力相符。二是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别为75%、25%,由此可见,大部分税收由中央支配,此时要求财权适当下放,根据计量办法统一测算,且在地方财政压力减小的基础上,重新设置增值税分享比例。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新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立法工作。为对转移支付行为加以规范,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转移支付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且利用立法程序由人民大众进行监督,确保公开、透明地实施转移支付。要进一步对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加以优化,现阶段在我国转移支付结构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极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过高的专项转移支付比例等,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将对地方政府资金应用的灵活程度造成严重的影响,对资金成效的发挥极为不利。为此,应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模式,要将其主体定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而专项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则为其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将资金利用率充分展现出来。
三、结语
自2012年以后,“营改增”在财经新闻版面频繁出现,就成为了财经界最为热点的话题。营业税向增值税改变,由宏观角度分析,可对现代服务业发展起到鼓励作用,并能够达到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目的;微观角度分析,企业能够获取进项税抵扣,能够防止征税重复问题的产生,进而达到企业税负压力降低的目的。“营改增”具有积极意义,但于地方财政收入而言,且冲击较大。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就进行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及地方共享税三种类型的确立,在“营改增”作用下,如何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有效均衡,如何保证地方政府能够筹集大量资金来履行其政府职能,是地方政府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鲍丰坤.“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6(20).
[2]聂辉山.浅谈“营改增”背景下地方财政收入面临的困难及对策[J].新经济,2016(29).
[3]任爱华,李阅历,王宁.“营改增”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以河北省为例[J].会计之友,2015(21).
[4]张学芳.“营改增”视角下地方财政收入面临的困境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4(12).
[5]韩玉竹,李文.关于“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11).
[www.DyLW.net/jjgl/提供论文代写和代写论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