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和FCA术语都是当今最常使用的术语,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随着我国运输行业技术的改革和创新,特别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媒介的国际多式联运的飞速发展,多用于海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FOB的弊端逐步显现。我国幅员辽阔,出口贸易公司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可以充分考虑自己的地理环境、运输状况,抛弃传统的术语选择方式,顺应时代的发展,利用用FCA贸易术语的优势,增强自己在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力。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媒介的一种运输方式,它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在世界上已经成为具有支配地位的一种运输方式,尤其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优点主要表现在:装卸机械化程度高、运输速度快、货物运输包装费用省和货损货差少等方面,尤其适合于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即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是在集装箱堆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交接,或者是“门到门”的交接。集装箱方式下,使用FCA术语可以更加方便承托双方货物的交接。我国出口企业,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都有使用FOB贸易术语的习惯,而不习惯采用FCA贸易术语,在我们的运输业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快速发展,FOB贸易术语的弊端日益显现。对于内陆出口企业来说,采用FCA可能更好。
举例说明:2011年我国青海省的一个出口公司出口3公吨“冬虫夏草”到日本横滨,每公吨装50箱共计150箱,每公吨价格20,000美元,采用FOB新港术语,商品共60,000美元,即期信用证付款,9月28日之前装船,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9月上旬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人负责租船订舱。不幸的是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着火,150箱货物全部被烧毁,于是办事处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足,最后还是没能按期交货。
本案例就是在选择术语时没选择好,选择了FOB新港,没考虑青海到港口运输的时间、成本和风险等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内陆城市的出口公司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出口公司,应尽量利用设集装箱网点提供的服务,改变过去传统的做法。传统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弊端主要有:
(一)运输条件所带来的额外成本
内陆地区出口企业采用FOB术语时还要自己承担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就是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的运输成本,尤其是甘肃、青海、新疆等偏远的内陆地区到我国东部港口的运输费用要占到货价的很大比例,这无疑增加了卖方成本。
(二)卖方的风险范围扩大
内陆的出口公司,如果采用FOB贸易术语,首先要将货物从内陆城市运往港口,路途上往往会遇到很多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会给卖方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要承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风险。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恶劣气候等而造成的损失已是屡见不鲜,这些风险全部由卖方承担。
(三)卖方的费用负担增多
内陆公司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负担的费用增多,卖方不仅要承担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口的运输费用,而且还要承担货物在港口附近存放的仓储费等等,如果货物与买方指定的船舶衔接不当,所要支付的费用就更多了。
(四)拖延收汇时间
内陆公司采用FOB贸易术语,运输单据只有在货物上船后才能得到,这样就势必会拖延出口结汇的时间,影响资金周转。而且,在国际市场汇率变动比较大时,更容易因收汇不及时而蒙受损失。
我们利用前面提到的案例对出口公司选择FOB和FCA进行比较,结论如下:
(一)FCA比FOB的适用范围更广泛
FOB只适用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然而FCA适用的运输方式却要广泛得多,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海运、内河运输和多式联运等方式。这就使得FCA比FOB更灵活,更适合以集装箱为核心的多式联运。对于青海西宁出口公司来说,FCA比FOB选择的范围更广,选择FOB时只能选择海运方式,货物经新港运往横滨;而在选择FCA时,就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多式联运方式,由西宁直接经公路或铁路至新港再由海运至横滨。
(二)FCA比FOB风险转移时间提前
FOB术语,风险在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所以卖方需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船上。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青海西宁出口公司选择FOB时,承运人可能要在西宁将货物装进集装箱内接走装船,货物在装上船之前,需要在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进行存放,货物装上集装箱后,货物已经不再由出口公司控制,但是却需出口公司承担风险。而FCA术语,当青海西宁出口公司在西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有关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这使青海西宁的出口公司对装船前可能发生的内陆运输的货损、延迟装船、仓储费用等不负责任,从而减少了风险。
(三)使用FCA贸易术语可以避免FOB术语下的保险盲区
FCA和FOB贸易术语都是由买方办理保险,虽然基本险都适用仓至仓条款,但是对于FOB条件出口的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而只能适用船至仓条款。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厉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而以FOB成交的合同,买方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他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并不包括货物装上船之前的时间,在此期间发生的风险只能由青海西宁出口公司承担,当然青海西宁出口公司可以单独投保国内运输险,但这样增加了他的费用和负担。尤其是集装箱运输方式中,货物不在卖方掌控下,更是加大了其风险。FCA在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候,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这时就对货物具有了可保利益,他所办理的保险就包括了装船前的风险。
(四)FCA比FOB收汇时间提前
FCA术语出口企业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可凭其签发的运输单据(陆运运单、空运单、内河运单、多式联运单据等)在当地交单结汇。而FOB术语下,承运人只有在将货物装上船后才会开出已装船提单,也就是货物只有在新港装上船后才会签发提单,青海西宁出口公司才能凭提单结汇。而在FCA条件下,青海西宁出口公司在西宁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就可以获得承运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然后凭单结汇,这样可以缩短收到单据的时间,相当于FCA比FOB获得了比较多的利息收入。
(五)FCA比FOB装卸费用更明确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合同中的卖方须负责把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双方的费用划分点为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可见,将货物吊装上船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也就是青海西宁出口公司要承担货物在新港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至于货物装上船后发生的诸如理舱费用、平仓费用和其他费用如何负担,则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过FOB术语变形来解决。而在FCA术语中,如果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也就是西宁,则青海西宁出口公司要负责装货,即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青海西宁出口公司完成交货义务;如果指定交货地是其他地点,比如说是在乌鲁木齐,则卖方不负责卸货,即青海西宁出口公司将货物运到乌鲁木齐后不需卸载,置于买方指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所以,FCA比FOB有关装卸费用的规定更明确。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作为内陆的外贸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尤其是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选择FCA比FOB更有利。
虽然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内陆的出口企业选择FCA比FOB更有利,但是出口企业在采用FCA贸易术语时仍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交货地点问题
FCA术语要指定具体的交货地点,指定交货地点不同,卖方的交货义务和风险划分也就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确切地点,并明确以何种方式交付给承运人,例如规定货物是否应该装入集装箱内。
(二)货物集装箱的费用负担问题
以FCA条件成交时,把货物装载到集装箱的装箱费,装上拖车或平板货柜的费用或垫板费应包含在运费中,由买方承担,但是在实际业务中,通常由卖方来承担,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装入集装箱所需的费用计算在成交价格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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