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遗产概述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物质文化遗产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文物、遗址。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中国疆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遗产储量丰富,而古镇是众多遗存单体的有机共生,因此决定了它在人类的遗产财富中往往有着远胜于其他各别的单体文物或遗址的价值,同时它又是现代居民实际使用的活文物[1]。中国的古镇在数量和类型上都十分丰富,不仅承载了千年的文明,而且自然环境适宜优美,因而成为极具吸引力的目的地,是当今旅游业中重要的旅游资源。
二、文化遗产传统旅游开发模式的困境
随着旅游业的深入发展,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被广泛的开发和利用。传统旅游开发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文化资源挖掘、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过分追求旅游的经济效益,因而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脱节,造成了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
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旅游开发中过度重视商业因素,文化氛围单薄,盲目追求旅游经济效益,忽视了旅游地社会、文化、生态承载力,因而导致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诸多矛盾[2];二,对文化遗产的开发缺少深度的文化研究,没有挖掘其文化内涵,造成了文化资源浪费和污染;三,旅游开发只注重文化遗产核心地带的保护,忽视了地域文化的整体性和景观连续性;四,旅游产品和娱乐活动的打造同质化严重,没有结合本地独特的文化背景开发符合文化遗产特征的纪念品和娱乐活动。
三、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的内涵
(一)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的内涵
不同类别的文化遗产,基于其存在的现状的不同,其所适应的世界性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同,其所能利用的旅游内容是不尽相同的,其所适用的条件也不尽相同。因此,虽然适用于它们的保护原则一致,但是却又难于一概而论[3]。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是改变传统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旅游开发模式,从文化遗产其自身的特点出发,针对不同的文化遗产、不同的保护措施,采取不同的旅游利用方式,以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和旅游经济的协调发展。
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将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既充分展现文化遗产人文魅力,增强旅游吸引力,创造其旅游价值,又切实保护好文化遗产资源,在旅游利用过程中保持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原真性,以达到旅游发展与文化遗产所在地经济、社会、文化、资源、环境互相协调促进的目标。
(二)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的原则
1.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
《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中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4]。旅游利用过程中保护和完善整体文化环境,才能保证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持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利用能力,同时这也是文化遗产地旅游价值的保障。
2.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
文化遗产在旅游利用过程中,对文物古迹修缮重建,建设仿古建筑,对传统工艺曲艺进行新包装和舞台化,要遵循原真性原则,保护文化遗产核心价值不受破坏。《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指出,“原真性本身不是遗产的价值,而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理解取决于有关信息来源是否真实有效。文化遗产原真性的架构是一个开放的、融合的、发展的体系。我们追求原真性的重要意义正在于它既满足了人类心智追求准确性知识的要求,也满足了人类心灵追求意义和价值的愿望[5]。
3.深入挖掘文化遗产内涵的独特性
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应以文化遗产吸引力为导向,深入挖掘文化遗产内涵,打造以文化价值为核心的旅游目的地形象以及相关旅游景点、设施、娱乐活动和纪念品等旅游产品,避免旅游市场中的同质化现象,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旅游者求知求奇的需求,同时也是传播历史文化弘扬民族传统的重要途径。
4.重新认识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属于全人类共享的文化资源,而不是某些个人或组织盈利的摇钱树,不能单纯的靠开发文化遗产来实现地区经济的发展。首先,经济开发要适度,在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中,应做到范围要明确,速度要适度,政府要主导,学界要指导,民众要参与,特色要明显等方面,以预防和减少由旅游带来的负面效果[6]。其次,文化遗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更多的要回馈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走马古镇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探索
(一)走马古镇概况
走马古镇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处于巴渝中心地带,西邻璧山南接江津,号称“一脚踏三县”,交通发达,早在明代中叶便有驿站,是重庆通往成都的必经之地。来往行人把各种新鲜事带到走马,众多的民间文化作品、故事被创作出来,世代相传,让走马有了“民间文学之乡”的美誉。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联合授予魏显德“中国民间故事家”称号;2006年5月20日走马镇民间故事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魏显德等为该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8年12月走马镇被命名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2009年走马镇获批“中国曲艺之乡”和重庆市首个“故事创作基地”,获评“重庆市十佳魅力小城镇”。在全国同时拥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曲艺之乡”3块招牌足以体现该古镇的文化性遗产氛围。
(二)走马古镇文化遗产旅游存在的问题
1.古镇文化遗产缺少统一管理,破坏现象严重。由于古镇缺少统一的保护措施,古镇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部分土房、木房的木柱和门面被改造成砖、瓷砖等现代建筑风格,古镇受破坏建筑比例达七成左右,破坏相当严重。
2.走马古镇缺少鲜明的文化形象。走马古镇文化遗产丰厚,但目前丰富的文化遗产只是各种名目的堆叠,缺少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的梳理,并在文化形象和文化景观打造中体现出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
3.走马古镇旅游经济效益低。走马古镇旅游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配套服务设施不全,旅游内容单调,经济效益不明显,旅游者到走马古镇也只有喝茶、餐饮等一般消费。走马镇旅游产业和文化事业并没有很好的结合,创造出更多的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
目前走马古镇的旅游刚刚起步,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之间的矛盾尚未完全凸显,但现存问题已对文化遗产保护构成了威胁。走马古镇因驿道而兴,同时拥有民间故事、民间曲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走马古镇价值所在,若不加以合理有效的保护,旅游业发展的根基就不存在,甚至连走马这个古镇名字都难副其实。因此,探寻一种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不仅可以解决古镇旅游存在的问题,还能指导古镇今后的旅游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走马古镇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构想
针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中出现的普遍问题以及走马古镇旅游发展的现实状况,本文尝试构建了走马古镇以政府为主导、文化事业和旅游产业并重的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见图一。
1.政府部门要协调发展文化事业和旅游产业
根据走马古镇的旅游发展现状,应由九龙坡区政府组织管理,联合旅游、文化、土地、财政等相关部门,成立走马古镇保护与开发管委会,负责古镇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法规修编,引导走马古镇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监督古镇文化遗产旅游利用过程,对古镇的建筑、街巷、树木等实行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古镇内拆迁建设工程。在古镇的旅游利用过程中政府的干预扮演比较重要的角色,政府的前瞻性措施能够控制旅游商业化[7]。
同时,九龙坡区政府和走马镇政府应因地制宜,发展绿色种植养殖业、手工业等旅游周边产业,以减少走马镇发展经济的动力单一问题。
2.以社会效益为目标的传承文化保护
走马古镇历史悠久,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有形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互相联系。如何梳理这些文化遗产,使之成为一个有条理的系统,是打造走马古镇旅游文化形象,合理利用和保护文化遗产的重点。
古镇应设置专门的文化事业部门,从属于走马古镇保护与开发管委会,并由管委会提供人力和资金保障。文化事业应与重庆本地高校和文化机构联系,利用丰富的智力资源整理古镇的文化遗产,梳理出清晰的文化脉络,挖掘古镇遗产资源的文化内涵,树立典型的文化形象,构建出完整的走马古镇文化遗产体系。一方面,文化遗产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古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明确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可利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实行不同的利用方法;另一方面,文化遗产体系的建立为旅游利用提供了智力服务,有利于旅游形象和品牌的建立,有利于特色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同时,专门的文化事业部门可以更好的宣传古镇形象、传播古镇文化,教育古镇社区居民热爱古镇、保护古镇。
3.适度发展、反哺文化的特色旅游产业
走马古镇的旅游业刚刚起步,旅游经济处于萌芽阶段,应注意社区居民参与和三大效益的协调。
首先,古镇旅游产业的发展要照顾到镇上居民的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使之从旅游经济发展中受益,生活所处的文化环境不被破坏,这样有利于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使社区居民自觉的保护身边的文化遗产,并支持旅游产业的发展;其次,旅游产业的发展目标不能仅限于经济目标,还要协调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保护原真性文化和绿色生态环境,使古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传播古镇文化,树立地区形象。
古镇旅游产业应将经济效益用来发展文化产业,根据文化事业部门的指导,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和服务,依据文化遗产体系合理设计开发旅游景点和线路,丰富古镇旅游的文化体验。
五、结束语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珍贵记忆,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以促进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本文以走马古镇为例对保护性旅游利用模式进行探讨,通过政府主导的原则来保证在旅游利用中保护优先、合理利用,通过建立专门的文化事业部门,深刻挖掘古镇文化内涵,通过对旅游产业的监督和服务,协调三大效益,服务古镇经济和文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德谦.古镇保护与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J].旅游学刊,2005,20(2):47-53.
[2]孙艺惠,陈田,张萌.乡村景观遗产地保护性旅游开发模式研究——以浙江龙门古镇为例[J].地理科学,2009,29(6):840-845.
[3]刘德谦.关于文化遗产与旅游产品的三点讨论[J].旅游学刊,2010,25(6):5-6.
[4]单霁翔.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07.
[5]阮仪三,林林.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4(2):1-5.
[6]谭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开发的选择与控制[J].生态经济,2011(02):132-137.
[7]保继刚,苏晓波.历史城镇的旅游商业化研究[J].地理学报,2004,59(03):427-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