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企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取向
作者:未知[摘要]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我国中小企业重新划定了分类标准,增加“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为目前正处于发展困境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福音。本文首先对新旧企业分类标准进行了比较,然后对新标准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的适用效应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基于新标准下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关键词]新标准;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0064-04
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弥补了我国的企业分类。大企业强国,小企业富民。在新企业分类标准下,如何选择激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就尤为重要。
1新旧企业划型标准比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沿用2003年2月19日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不仅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而且在指标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详见表1。
2.新标准中相关行业应满足表中相应两项或三项指标的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小于上限大于中限的为中型企业,小于中限大于下限的为小型企业,小于下限的为微型企业。
2新标准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适用效应分析
2.1增值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2.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分析
尽管新企业划分标准作了大幅度的调整,但仍然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在上述16大类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按照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一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微型企业了。
2.1.2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过高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的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的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所以虽然一般纳税人已实施增值税转型,但小规模纳税人仍然没有转型。
2.1.3增值税起征点问题
首先,增值税起征点依然过低。按照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这一规定相对于1994年增值税实施细则来说提高幅度确实较大,但实际上在2009年1月1日实施现行增值税政策以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经提高了起征点至现行税法规定的上限。如上海市、浙江省、大连市等省市早在2004年1月1日起就实施了。因此,对于大多数省市来说,增值税起征点实际上并未提高。其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2.2营业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2.2.1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制约了相关小微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新企业分类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恰恰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这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这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2.2.2营业税起征点问题
营业税起征点同样存在着与增值税相同的问题。按照现行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同样,全国大多数省市及地区早已在2009年之前将起征点提高到现行税法规定的上限了,即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一方面,在现在的物价水平下,过低的起征点并没有起到减轻低营业额纳税人的税负。另一方面,营业税起征点仍局限于个人,小微企业仍无法享受,也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2.3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2.3.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
首先,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备案手续烦琐,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在实际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条件是烦琐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浙江省实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以上备案资料,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只能提供发放工资清单,不能提供当年度每月工资表,最后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申请事宜,从而无缘享受20%的优惠税率。
最后,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优惠资格。按照财税[2009]69号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往往被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而这就意味着这些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3.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无缘小微企业
大多数中小微型企业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难以达标。其中第三条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来说,这一条就很难达到。详见表2。
从表2中可知,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已成为浙江省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浙江省贡献了71%的就业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其他企业主要就是指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然而,已成为就业主要渠道的这些中小微型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却只有15%,远未达到3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2)研究开发费用难以达标。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标准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而这样的条件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来说也是难以达到的。据统计,2010年,在我国中小板上市的554家公司披露的年报中,[ZW(]引用自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年报分析课题小组《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2010年报实证分析报告》。[ZW)]研发支出金额总计195.67亿元,较上年增长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发支出3531.93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61%,也只能是勉强达标,更不要说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了。
2.3.3优惠税额偏小
无论是小型微利企业还是高新技术企业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与一般税率相比优惠幅度不大,即使企业符合前述认定条件,其优惠税额偏小,仍然无法引起小微企业对这些条件的重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失去了制定这些政策的意义。按照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与一般企业25%的税率相比,其一年最大减税额仅为1.5万元。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一年最大减税额也仅为0.45万元。过少的减税额度往往无法引起小微企业的重视,因此,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无法落实到小微企业。
3基于新标准下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3.1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如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这样的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对于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3.2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鉴于前述原因,应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同时,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如“一人公司”。虽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业,但在我国实际上与个体工商户差异不大,而许多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级阶段往往会把“一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为了鼓励创业和就业,解决目前全社会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的意义。
3.3理顺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要理顺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消营业税。
3.4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征收的适用条件
虽然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优惠条件,但由于上述原因,使得这些本身因中小企业而制定的优惠政策有名无实,或根本难以落实到小微企业中,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急需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形同虚设,也就使得国家的税收立法意图无法贯彻落实,这也就违背了税法的立法原则。因此,必须改变现状,对上述政策加以调整,如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可以将这些条件改为有两条同时满足即可,而不需三条同时满足。同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由要求同时满足六项条件放宽为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等等。同时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让迫切需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3.5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可以将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20%的税率降为15%,将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降为12%,以促进小微企业加强科研和使用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总之,小微企业的发展有赖于国家税收政策的扶持。在现如今小微企业正进入发展困境的历史时期,宽松的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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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EB/OL].[2007-12-06].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8313268.html.
[5]余姚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EB/OL].[2009-10-20].http://yy.nbtax.gov.cn/yytax/ssdy/szyj/85577.shtml.
[作者简介]姒建英(1963―),女,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