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财税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6-15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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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指出了现行政策体系尚存的不足及对西藏财政建设的影响,提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西藏财税政策实施机制的思路,并立足长远就如何实现西藏财政自给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财税体制;民族区域;转移支付;财政自给
一、现行分税制财税体系的缺陷
1.中央与地方职责范围的界定仍然不够明确,未能建立起在此基础上的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而也未能实现长期以来一直想达到的既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效果,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目标。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分和相应的支出范围没有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的各个层次间的职责还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明确的界定,仍然存在事权不清问题。从西藏的实际来看,政府行政成本过大,应由地方政府办好的事情不能完全办好。不该由地方政府处理的事务包揽太多。中央政府虽有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等措施,但规模小,办法随意性大,作用有限。客观上造成了西藏地方政府职责和财力的矛盾。
2.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几年的运行,《中央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对缓解西藏地方财政的困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西藏地方特殊,按该办法计算的结果往往与西藏实际产生巨大的差距。以《2002年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为例,中央在测算西藏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未考虑西藏特殊津贴和生活补贴等免税因素,导致标准收入高估;而在测算支出时,又未考虑西藏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在职进藏干部职工休假费用、物价水平远远高于内地的支出成本等因素,导致标准支出低估。此外,在中央对地方的补助中。转移支付比例过小。而没有统一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转移支付范畴的专项补助比例过大,如,2002年中央下达西藏专项补助(不含增发国债补助)和转移支付二者之比为71:29,由于转移支付规模过小,均衡各地市发展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3.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尽协调。实行分税制后,无论是在地方固定收入项目的划分上,还是在共享税收的分成比例上,都与其他省市没有区别;中央在国债分配、外汇留成、出口退税、中央驻地方企业的利润留咸、体制的转轨或局部调整等方面,无不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客观上减少了西藏地方财政收入,进一步拉大了西藏与其他省市的财政差距。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财税政策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西藏地方事权
由于目前分税制对事权的划分不够明确且交叉较多,同时存在中央政府由于财力不足,将本应由自己负责的事务下放给地方的问题。对西藏而言,事权具有特殊性。全区的经济基础、经济总量、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在短期内是无法与内地省份相比。加之西藏地处高原,地广人稀,气候恶劣,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农牧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常常发生的各类灾害对当地群众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生命威胁。同时,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政治地位,西藏特殊的事权引发的地方财政支出与其他省份有着明显的差异,维护统一和保持社会稳定形成的支出成本高于其他地方。为了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活生产条件。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境的基层政权,这方面的支出逐年增加,边境县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应对中央与西藏地方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和准确界定,减轻西藏地方财政压力,促进西藏经济的发展。
(二)健全中央对西藏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体系
在现阶段西藏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通过现行分税制收入划分办法及其财税政策的调整和改进,最终只能减少中央对西藏地区创造的财力的输出,而不能解决西藏地区财政向当地提供与全国大体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的问题,应合理运用中央财政对政府间转移支付政策,加大中央对西藏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变目前税收增量中央集中大头后转移支付没有相应到位的现状,以进一步体现中央对西藏的财政援助。
一是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二是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三是建立特殊转移支付补助。
四是增加对西藏的政策性转移支付。
五是减少财政资金配套。
目前,中央安排各专项资金,通常还要求地方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但在配套资金比例的确定上,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一刀切”,未能很好地体现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投入力度的精神。据不完全统计,仅2000年西藏用于中央专款配套的支出就达到约3亿元。因此,在专项配套资金的分配及其配套比例的确定上应切实体现对西藏的重点照顾。应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应由中央与西藏地方共同承担的配套项目。不属于共同事权,不应纳入共同配套项目范围。中央与西藏地方财政配套比例的确定,应同中央与西藏地方财力大体相适应,中央对西藏的专项拨款增幅也应与中央财力的增幅大体保持同步,专项配套资金也不例外。
(三)赋予西藏相应的财政自主权
一是财政收支自主权。西藏自主地安排和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收入用途。在支出方面,西藏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自主地决定支出规模、支出结构及其有关支出项目的标准和范围。
二是举借内债的自主权。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决定了西藏地区财政困难的局面将是长期的,即使中央健全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西藏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为了增加西藏财政的发展能力,提高财政积累率,可考虑给予西藏举借内债的自主权。西藏举借内债可用国有资产作担保,在自我平衡的条件下,根据当地可用财力确定一定举借内债比例,如5%.
三是财政资金调剂使用权。对同一种用途的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拨付的一些专款,允许捆绑起来统一安排,或者在上级拨付的各种专项补助之间适当调剂,以提高资金的规模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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