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下保单”的监管艺术 ——基于境外保险公司与监管者的博弈模型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7-01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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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下保单”入境以来,给我国内地寿险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小冲击,其本身的种种风险也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了损失。然而,“地下保单”的存在并非百害而无一利,它某些无可取代的优势给内地保险业的调整与规范发展敲响了警钟,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失为一剂良方,但其作用又局限于目前内地保险业的开放程度。在“地下保单”利弊的权衡中,监管当局应以何种姿态应对?本文立足境外保险公司与监管者的博弈模型,探讨了在不同时期应对“地下保单”的监管方案。

关键词:博弈纳什均衡监管
一、境外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博弈模型的引出
“地下保单”是指境外寿险公司或港澳地区的寿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的批准而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走私的性质,因此被称为“地下保单”。
业内常常以“地下保单”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造成内地保险资源和保险人才的流失、其误导性的宣传及价格优势损害了内地保险公司的利益、理赔程序的不合理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为缘由,将“地下保单”定位为我国保险市场的一颗毒瘤,众监管机构常联袂出击欲将“地下保单”彻底扼杀,然而“地下保单”近年来却仍然表现出茁壮成长之势。
下面,我将从境外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的博弈模型出发,通过讨论各个参数的取值来分析这个问题。
假设某境外保险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经在内地设立了分支机构,且销售产品符合相关规定。同时,为抢占内地市场份额,也销售没有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保险产品,即“地下保单”。假设“地下保单”占总保单的份额为p,则可近似认为该境外公司销售地下保单的概率为p。
境外保险公司销售“地下保单”收益表示为:V1=a+m×t-q×f×t其中,a表示销售已有合法产品的收益,一般认为是常数,m表示销售“地下保单”时的收益系数,?表示被监管机构查处的概率,f表示监管机构处理的罚款。不销售“地下保单”时,q=0,此时收益表示为V2=a+n×t。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只有在m>n时销售“地下保单”才是有意义的。如此,可以得出该公司的收益分布为:

可能收益<?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a+m×t-q×f×t

a+n×t

概率

p

1-p

期望收益EV=p×V1+(1-p)×V2=p×(a+m×t-q×f×t)+(1-p)×(a+n×t)令EV/t=pm-q×p×f+(1-p)×n=0时,EV最大,此时,p=n/(n+q×f–m)

上式说明,境外保险公司销售“地下保单”的概率是由利益溢价(由m-n衡量)以及监管机构严格程度?与惩罚力度f决定的。由于“地下保单”带来的利益高,诱惑大,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任何境外公司都存在销售“地下保单”的欲望,p?0总成立。能控制的,只是p的大小。
二、监管机构的常规措施
基于以上模型,我们可以看出p的大小由mnqf决定,在这四个因素中,前两个是由市场交易规模和险种结构等因素决定的,难以人为设定。监管机构可以把握的是后两者。对于监管严格程度和惩罚力度?、f来说,他们和p都是反向关系,加大?或f都会对“地下保单”起到抑制作用,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国际、国内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都对监管予以足够的重视,且越来越有加重惩罚的趋势。
然而,即便是各国各地保监会三令五申,“地下保单”嚣张依旧,近年来一步步蚕食了大陆的保费收入,尤其是开放程度高的沿海发达地区,使得大量保费外流。据说香港的地下保费收入已经占到总收入的1/3,达100亿人民币。并且在一项调查中统计发现:香港排名前十位的保险公司都有从“地下保单“获得的保费收入。下面这幅博弈格局图不难解释这个现象:

B公司

A公司

销售

不销售

销售

a+m×t-q×f×ta+m×t-q×f×t

a+m×t-q×f×ta+n×t

不销售

a+n×ta+m×t-q×f×t

a+n×ta+n×t

假设A、B是任意两家市场份额与盈利能力相当的境外保险企业,对于是否销售“地下保单”一共可以得出四种组合,如上。假设一家公司由于销售地下保单而使盈利能力增加,即在某种条件下,有a+m×t-q×f×t.>a+n×t,另一家公司必然选择跟随策略,因为这是在对手作出任何行动下的最优策略,不难得出,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点有两个,(销售,销售)、(不销售,不销售),而在“地下保单”盈利为正的情况下,后者并非理性的选择。故所有公司都选择了销售,从而使“地下保单”市场蔓延开来。
三、监管所需要的艺术
既然监管效果不明显,“地下保单”屡禁不止,并且购买人群固定在沿海或外企的“白领”和“金领”,这些群体资金充裕,投资需求强烈,他们舍近求远,宁愿购买非法的“地下保单”也折射出“地下保单”具有内地保单没有的优势。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经历了时间的洗礼与规范的金融市场格局调整之后,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能力较之内地强,且港政府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限制少,这些客观因素都是内地保单无法比拟的。“地下保单”入驻境内,虽然一方面对境内的保险企业势必造成冲击;另一方面,却可以对内地保险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促进内地保险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与资金运用渠道。目前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本地保险业的,对境外保险进入内地限制很多,这只是暂时的迫不得已之举。然而,基于对港澳地区和大陆在未来在政治、文化、经济等个方面合作的预期,境外保险公司进去境内只是时间的问题,限制绝非最好、最根本的办法,加强境内保险公司自身的竞争能力才是长久之计。
这个问题体现在监管上,确实需要一定的艺术。具体说来,在不同的时期,监管机构应该采取的策略也应有所差别。
笔者认为,处理“地下保单”的措施,应坚持疏堵结合。在目前看来,滋生“地下保单”长期而深刻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可能被彻底消灭到,考虑到内地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个规范化的市场环境是其健康发展的首要前提,因此,短期应以堵为主。我国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港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四方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协调合作,联手打击,并可建立起一套数据记录系统,将在境内有非法展业活动的保险公司记录在案,增大其市场准入门槛。而在长期内,从激活内地保险业的考虑出发,以疏为主,逐步放宽港澳保险公司进入内地的条件,消除市场限制,这样既能使“地下保单”地面化,又能为内地保险业的发展注入活水,促进内地保险市场发育,还有利于深化港澳地区与内地的友好合作。
【相关衔接】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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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莉.地下保单的需求、风险与治理[J].宏观经济研究,2004(6)
[4]吕伟立.浅析地下保单现象及其治理[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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