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德国主办银行制度是典型的代表,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障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归纳了日本、德国主办银行制度的形成路径和共同特征,结合主办银行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情况,系统分析了主办银行制度在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激励相容机制促使稳定银企关系形成等方面的作用机理,并提出在民营、小微企业领域探索推进主办银行制度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主办银行制度;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
从各国情况看,主办银行制度不具普遍性,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经济制度和金融环境下所形成银企、银银、银政关系的总称,其中银企关系是主办银行制度的核心,包含了债权债务和公司治理两个层次的内容。日本和德国是主办银行制度的典型代表,我国也曾在上世纪末针对国企改革推行主办银行制度试点。当前,在市场经济体系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推动主办银行制度面临新的环境和挑战。鉴于主办银行制度在节约信息、交易成本等方面的优势,提出在民营、小微企业领域探索主办银行制度是可行的路径。
一、日本、德国主办银行制度的实践
1.日本主办银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战时期,日本通过将贷款集中和由管理银行统一发放的方式,保证军需生产的资金需要。战后为满足经济恢复的巨大资金需求,继续保持了这种贷款方式,管理银行也成为唯一监督企业的银行,其地位得到强化。与此同时,日本股票大众化的推行和允许银行持有股票和证券法令的颁布使得银行成为企业最大的股东,在此基础上日本主办银行制度逐步形成。在这种独具特色的银企关系下,日本以银行为中心建立了诸多如三菱、三合、三井等大企业集团,大大提高了日本企业竞争力,对其二战后经济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日本上世纪90年代经济泡沫后,持有企业股票的银行不良债权不断增多,企业股权反倒成为银行的负担,抛售股票成为众多银行的选择。传统主办银行制度出现了明显变化。
2.德国主办银行制度的两种实现形式。
德国银行实行的是“全能银行”的经营模式,集银行业务和投资业务于一身。在这一模式下,银企关系依存方式和依存程度取决于银行、企业、投资人、投资公司四者之间的联结机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银行直接参与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形式。在德国,投资公司股权由一家或几家银行持有,两者之间存在股权关系,而投资人和投资公司之间是契约关系,因此银行有权直接参与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母银行的管理人员直接担任投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二是股票代理的形式。德国的《投资银行法》明确了投资公司能够以其所持有的股票代表权在股东会上投票,银行可以利用其所控股的投资公司股票代表权在股东会上投票表决。
3.日本和德国主办银行制度的实现过程和形式有所不同,但它们具备共同的特征。
一是主办银行成为企业最主要的贷款供给者。主办银行贷款比例最高,为企业合理融资提供支持,并为企业提供开立基本支付结算账户、债券承销、投行业务等多元化金融服务,由此,银企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综合性交易关系。二是主办银行采用相机治理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控制。通常主办银行是企业的大股东,与企业存在密切的产权关联。正常情况下,企业由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银行不干涉日常经营,只通过派遣董事、监事等方式对企业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和经营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督。当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时,银行依靠其债权人和大股东的身份实现对企业的完全控制,采用调整管理层、资金注入、债务延期等方式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三是主办银行制度是银企、银银、银政关系的综合。银企关系体现为银企长期博弈形成了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综合性交易关系。银银关系表现为主办银行并非是企业的唯一贷款人,在主办银行不能满足企业融资需要时应帮助企业协调其他银行发放银团贷款。银政关系体现监管部门对银行垄断经营的保护和引导,以及为鼓励银行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所出台的优惠政策。
二、我国主办银行制度的实践及面临的新形势
1996年,为推进国企改革,解决企业从多家银行套取资金、恶意逃废债等问题,人民银行制定《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对300家国企试点主办银行制度。在当时银企双方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以及缺少资本纽带的条件下,试行主办银行制度难以达到期望的效果。随着银行、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健全,主办银行制度的作用条件逐步具备,但也应看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银行通过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参与企业治理并不可行。应该在强化债权人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下,将主办银行制度发展成为促进银企长期、稳定合作的一种资金供给机制。同时,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直接融资渠道不断完善的环境下,国有企业、大企业多元化融资能力增强,金融服务满足程度较高。相比之下,多数小微企业难以达到直接融资门槛,对银行依赖程度较高,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其间接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足,成为整个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其中,信息不对称和银企互信不足问题导致银行信息搜寻成本增加,对银企交易行为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而主办银行制度在节约信息和交易成本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因此,对于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的民营、小微企业来说,主办银行制度具有很大作用空间。事实上,部分省份已开展了积极探索。如湖北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域运用了主办银行制度,强调主办银行关系的确定和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山东以小微企业为突破领域,出台了政策,细化了制度设计,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供了一条渠道。
三、主办银行制度的作用机理
1.通过债权人监督机制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
企业融资过程中,往往会选择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而银行作为外部人难以掌握企业生产、销售、财务等信息,无法作出准确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导致逆向选择问题。而在主办银行制度下,银行作为债权人参与企业公司治理、从企业搜寻信息的效果明显提高,有效缓解了银企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此外,主办银行和关系企业签订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提前约定双方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并增强银企之间的合作关系。
2.通过激励相容机制促使银企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
银企合作的难点在于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时,融资渠道广,企业缺少与银行建立“一对一”稳定合作关系的积极性。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银行在信贷风险防范压力下的顺周期行为会导致企业融资需求与银行资金供给的脱节。主办银行制度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对银企合作的薄弱环节形成制度约束,如主办银行和企业的合作关系一旦确立,企业的支付结算、债券发行等综合性金融需求将主要由主办银行来提供,企业大部分存款也应存放于主办银行。主办银行依据企业财务和经营信息,及时的进行财务辅导,规范企业经营管理,避免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出现危机时担负一定救助责任,积极伸出援手。
3.通过信用培育增强银行信用风险控制能力。
主办银行制度通过深化银企合作的制度设计,帮助银行更好监测企业的偿债、盈利及流动性状况,培育银企互信关系,同时增强银行对企业总体负债水平的动态控制能力,降低了信贷风险,弱化了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升了关系型信贷服务水平。在民营、小微企业领域引入主办银行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将更多资源投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四、完善主办银行制度的建议
主办银行制度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运行机制以及适当外部政策的引导支持。
1.按照市场化原则构建主办银行关系。
“市场主导、双向选择”是主办银行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有各自的业务特色,也有各自熟悉的领域和行业。而企业有各自业务联系密切的银行,应以市场为导向,自主自愿组成企业和主办银行的合作关系。政府部门发挥宣传、倡导、制度制定、优化政策环境的作用,引导银企建立主办行关系。
2.强化银企之间权责对等关系。
主办银行制度是银企之间长期博弈形成的一种交易关系。这种交易关系的存在依赖于银企双方共同的需求,显然权责不对等的制度安排必然降低双方参与的积极性,不利于两者交易关系的维持。企业获得优先融资权、综合性金融服务权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在主办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将财务报表交由主办银行审查等义务。银行获得低成本企业存款、对企业日常经营和财务信息监督权、相机控制权等权利的同时,承担对陷入危机的企业的救助责任,对企业的整顿改组提供资金支持,激发企业发展潜能度过难关。
3.细化制度设计,化解银企合作难点。
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应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银企信用关系、深化银行合作行为。应适当延长银企合作协议期限,便于满足符合企业中长期投资和生产计划的融资需求,提升企业参与积极性。应根据企业资产负责情况、财务经营情况及协议期企业投资计划,明确协议期最高授信额度、企业危机时的救助责任和最高救助额,提前锁定主办银行最大可能损失,缓解银行对在企业财务危机期承担过多责任的担忧。同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财税扶持政策、货币信贷政策等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