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6-19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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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摊机制,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家和省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后的又一项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本文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深层根源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制约因素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深,国际分工越来越细化。而农业在一个国家中的基础地位也显得愈发重要。中国自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出台以来,连续7年党中央、国务院都把解决“三农”问题和支持农业、农村地区的发展当作核心任务来抓,而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正是支农惠农政策中的一项。根据WTO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针对本国农业提供的各类间接补贴都会被列为WTO所允许的“绿箱”政策,这其中就包含了农业保险。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指导下,农业部、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大力推动和扶持农业保险在中国的开展。2009年,中国农业保险完成保费达到了2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
由于农业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农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对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和农民劳动素质提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农业保险制度的需求是迫切的,但实际进程却非常缓慢,这与经济、社会、法律等因素直接相关,每个因素都对农业保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经济因素。从国际经验看,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在目前,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
第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制约。农民收入太低,保险消费受阻。作为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极大地影响着我国人均收入的总体增长。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农业,但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相对于非农产业相当大。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1984年农民的人均年收入连年快速增长,年均增幅达15.6%。但自1985年后,农民收入增幅开始下降。1985—2000年农民年均收入增幅已降至3.8%。但是2004年至2008年,中央连续发出五个“一号文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出台,使农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07年的4140元,增长近31倍,平均每年增加138元,年均增长7.1%。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首次突破5000元大关,实际增幅6%以上。这意味着农民收入已连续6年以超过6%的幅度增长,是20多年来第一次。但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却远远低于市民,而且其年平均增长率也远远低于市民。
第二,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制约。目前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在收入水平低的情况下,农户扣除生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微乎其微,造成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严重不足,大大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和速度。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恶劣,风险更多更大,对农业保险的自然需求高,但是受支付能力所限,这种潜在的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在自愿投保又无一定补贴的条件下,农民大多无力选择投保。而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对其要求较高保险费率,而高保费又使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据了解,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这对目前收入并不高的中国农民来说负担过重。农民支付水平有限以及较高的恩格尔系数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由于我国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并且受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重工轻农政策和向城市倾斜的发展战略的影响,我国绝大部分资源和政策都以城市建设为主进行分配与制定。表现在财政支出上,也是将重点放在城市建设和国有企业改革,对农村及农业的投入明显不足,以致财政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特别是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有明显的两大不足:一是补贴范围窄,补贴品种少。中央财政在确定补贴省份时,没有将国内的商品粮大省辽宁、河南、黑龙江及河北等列入,这些省份的农业风险事关全国的粮食安全问题。扩大农业保险补贴区域,让更多省份参与进来,有助于国家在一个更大的盘子里平抑风险,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要逐步从仅保成本起步,逐步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二是缺乏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与国外不同,目前我国缺乏可以分散巨灾风险的成体系的再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巨灾,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遭受“重创”,不排除有些公司一夜间垮掉。
其次,社会化因素。社会化常用的定义是指,一个人内化社会价值标准、学习角色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也就是说是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包括:价值观念、政治、道德社会化;角色、生活技能、行为、职业社会化等。
最后,法律因素。即农业保险立法滞后。随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亟需规范农业保险的定位、性质、基本原则、组织形式、国家扶持、监督管理、风险基金建立等方面的内容,用法律的形式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当然从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以及国外的经验看,立法的过程相当漫长,但是阶段性看,引导、加强地方立法或颁布行政规章对积累立法经验、促进规范运行十分必要。农业保险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和保护。这样,国家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和方向,确保农业保险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农业建设的目标。因此,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建设是促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首要环节。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法律,虽然《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确定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目标,指导并规范农业保险的运作,加上一些地方对农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在认识上还有分歧,农业保险的有序开展受到了影响。
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还很不成熟,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对于推动“三农”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每年灾害发生的客观情况表明,迫切需要通过发展农业保险,保证我国农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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