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法律特点比较与分析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6-22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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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关键词:租赁合同的出现远早于融资租赁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又成为传统租赁。在合同法中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均属于有名合同,分属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本文从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出发将两者进行比较,讨论租赁合同和融
融资租赁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世界上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1952年5月,由美国人H·叙思费尔德创立的。融资租赁集融资、融物为一身、具有金融性质成为仅次于银行借贷的第二大金融产品。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历史要追溯自上世纪80年代,是由荣毅仁先生在改革开放之初引进的。融资租赁在21世纪之初发展非常的迅速,截至2011年3月末,根据银监会统计的数据,17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达到3640亿元,比2007年同期增长25倍。由于融资租赁业的告诉发展,因此由融资租赁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在近些年亦有日益增多的趋势。本文将在对近些年发生的融资租赁诉讼进行归纳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阐述评析。
由于融资租赁业正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研究也日益加紧并提上日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人才和经验,很多研究和论证亦处于“摸石头过河”的阶段。目前我国处理融资租赁争议和纠纷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的专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如果有涉及到保证或者担保法律关系的,其法律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租赁物件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融资租赁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因此在处理融资租赁争议的案件时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而不是第13章中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不同之处,一般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
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十三章对于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没有作明确的限制,因此租赁合同项下的客体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违禁物、限制流通的物都可以成为租赁物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中国民法的通说对于物而言,只包括有体物,不承认无体物的概念,而无体物更多被认为是一种权利的保护。
融资租赁合同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并未对租赁物进行规定,但是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办法”)对于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融资租赁物件是有限制的,比如排除了房地产、消耗物和以个人、家庭目的使用的物品。
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
租赁合同
合同法对于租赁合同的主体(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做出限制,因此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只要是适格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法律主体。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相比租赁合同要更加的复杂,本文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两个方面进行表述。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要经过融资租赁的主管机关行政许可方可从事融资租赁业。目前国内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的公司可以分为三类,1)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经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的内资公司;3)经银监会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为商业银行(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其虽然并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应当符合融资租赁的定义和交易惯例,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于租赁物的定义,承租人应当是商事主体,即承租人应当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租赁物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在英语字典中,rental和lease解释是基本相同的。但在租赁业发达的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或者欧洲,租赁业内人士对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租赁加以区分。在现代融资租赁产生后,采用了一种约定俗称的做法,即用rental代表传统租赁,用lease特指融资租赁。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融资租赁之时,立法上对之并没有立即做出反应。到90年代中叶,随着对于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认识的不深刻,融资租赁案件争议日益增多,法律上欠缺的弊端逐渐显现了出来。直到1999年《合同法》才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关系做出了一般性规定。除此之外,最高院因为审判工作的需要,曾于1996年5月27日对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问题公布过一个司法解释。至此,大家对于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才比较明确。
租赁
租赁是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转移一项物(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获取相应租金收入的行为;或者,租赁是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获得在一定时期内对一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行为。《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在我国法律框架内是一种有名合同,是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具体而言又包括租赁物的使用期限、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维修义务、租金的支付和第三者责任等。简而言之,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义务是比较重的,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承担担保义务,除此之外还承担租赁物的损毁灭失风险(除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的损毁灭失除外)。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或者将租赁物归还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个涉及贸易、金融、法律、外汇、财务、保险、税收等多个领域的产业,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讲融资租赁要远比传统的租赁复杂的多。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其实包括了至少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和两个合同(出租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以,融资租赁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的特征,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手段,融物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此作为我们理解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把融资租赁合同简单的看作是租赁物的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结合,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其根本在于,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以承租人的选择而购买的,承租人的选择包括供应商的选择和租赁物的选择,出租人是承租人的“代言人”,但是并非是承租人的代理人,因为出租人是租赁物的买方,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一般而言,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非以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作为商主体,购买租赁物以收取租金为目的,而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只需支付“名义价格”即可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为:1)支付租赁物的购买款项;2)向供应商披露承租人并且把租赁物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3)协助承租人向出租人索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了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责任,但是出租人应当在供货合同中明确将关于租赁物的质量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有权直接向租赁物的供应商提起索赔的要求。鉴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出租人的角色一般只起到“出资人”的作用,而对于租赁物不承担相关损毁灭失的风险,因此承租人以租赁物无法正常运转或者出现质量问题而拒付租金一般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也由承租人承担。尽管在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是租赁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是由承租人承担,一旦出现租赁物的损毁、灭失等情形,承租人对于租赁物负有赔偿责任或者修缮、恢复原状的义务。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而导致的第三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亦由承租人负责。
综上所述,本文就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异同做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中仅从法律角度对于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分析,并未从会计角度加以阐述。租赁和融资租赁分属不同的会计准则,同时在融资租赁中又进一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金,鉴于该等分类系从财会角度,本文不再详细阐述。希望通过本文的简述可以让大家对于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有所认识,同时也欢迎各位读者对于本文不足之处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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