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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民间环境审计的可行性
1、我国已具备了环境审计所需要的宏观环境
多年来,我国重视环境法制建设,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我国颁布的环境法律除《环境保护法》外,还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渔业法》、《农业法》等;主要条例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总的而言,政府在法律法规方面做得努力是有目共睹的。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
而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方面的落实,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也为环境审计的具体执行提供了依据。
而在2007年“两会”中提出的由发展小康社会过度到和谐社会基本概念更是把人与自然的和谐问题推到了风头浪尖。为环境审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大前提。2、我国会计审计制度的改革为环境审计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与环境条件:
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审计准则的出台预示着我国已加入了会计国际化的行列,其中已略有涉及环境披露方面的问题,特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更是为我国环境审计的建立打开了一扇门,提供了可能性。
3、政府部门的重视
在土地、环保及地方产业政策的压力之下,上海等资源紧缺的城市开始出现“拒绝”外资的现象。据报道,2006年,一个19亿元的投资项目被松江工业区挡在了门外,其主要原因是因为项目性质与工业区产业导向不符。这只是一个缩影,到2006底,据称已有31个项目共数十亿元的意向投资,在上海市的开发区的评估制度前却步。不但在相对发达的上海地区如此,在一些欠发达、急需外资的地区亦然。因为投资项目加工太粗浅,相关环境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一家稀土资源耗费型企业准备进入江西省于都县时被拒之门外。据统计,2005年该县己拒绝类似的资源耗费型项目7个,拒绝外资3.2亿元。可见,政府对于环保与短期经济发展矛盾所持的态度已不再是是纸上谈兵了,企业环境审计已有进入实务阶段的必要。
4、民间审计机构的优势
民间审计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内部都设有相互监督及轮流审计的机制,又因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因审计责任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两者都能相对降低审计风险。再者,民间审计组织既不隶属于政府机关,也不参与企业的管理,而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人员配置可以根据承办业务内容的需要而择优组合。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的一个行政机构,不可能随时根据新业务内容而增设大量的审计人员。企业的内部审计也要受制于企业自身规模和环境成本的控制而不可能无限量地增加审计人员。而民间审计组织无论从专业能力、人员供给、市场适应能力方面都有其明显的优势。
5、环境审计的实务发展
相对于我国,国际上的民间环境审计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基本已从理论过渡到了实践阶段。相对于国家审计需要更多考虑国情国政的特殊性,民间审计间的交流会容易很多,能够被我们借鉴到的也更多。特别是四大国际性会计事务所,从1992年开始对环境会计问题予以了相当大的重视,基本都聘请了自己的环境顾问,并就环境问题建立自己的一套工作体系或研究体系,包括有关模型及配套软件程序,环境自我评估规划和市场调研等。此外,他们也直接出示环境审计意见报告。如1998年英国石油公司健康、安全和环境报告的审计意见;1999年对北电公司环境、健康和安全进展报告的审计意见;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环境报告书记载的2000年度环境核算的第三者意见书;对壳牌集团2002环境年报的“验证报告”等。其在中国的发展为民间环境审计在我国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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