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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质量是审计职业的生命,审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也就没有人敢去相信和依赖经其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为此,各国为确保审计质量都采取了很多措施。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七条虽然规定,“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但仍有大量的质量控制的基础工作都未做或未做好,致使国家审计的质量控制成为“软约束”,随意性大,效果很差。本文拟在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质量控制制度的设想。
一、国家审计机关实施质量控制的三大前提
按国际审计准则的定义,质量控制(qualitycontrol)是指审计组织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总称。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工作应达到的质量标准,要想审计工作真正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必须实行质量控制。基于以上认识,各国在颁布审计准则的同时,制定了质量控制准则,并要求各审计组织须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建立“质量控制制度”(system.Ofqualitycontrol)。看来,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质量控制要真正抓出成效,必须首先依次做好以下3项最基础性的工作: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国家审计准则,为评判和控制审计质量提供有效且易操作的客观标准。无审计准则,质量控制便成为空中楼阁。二是国家审计署应尽快制定《国家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及其具体准则,对质量控制提出要求。三是各审计机关应在充分考虑落实审计准则的根本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适合于本机关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审计机关连质量控制制度都没有,就谈不上什么质量控制。
我们不能认为,我国已初步建立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并要求审计机关具备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便万事大吉,可等着质量控制出成效。如不制定质量控制准则,审计机关就无从下手制定有效质量控制制度。因为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尽管密切相关,但毕竟是两个不同概念。
二、国家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制定
美国GAGAS的“一般准则”规定“每个按GAGAS执业的审计组织都必须建立适当的质量控制制度和进行外部同业复核”。GAGAS还规定:(1)应当遵照美国注册师(CPA)质量控制准则实施政府审计的质量控制和(2)政府审计组织必须接受外部同业复核。借鉴国内外CPA质控准则制定的经验,结合考虑我国实际,我们认为,我国《国家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应规定审计机关应合理制定和运用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一是审计机关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要求;二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项目工作遵照审计准则进行。所谓控制政策是指审计机关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与策略,所谓控制程序是指审计机关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与。
(一)审计机关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是指审计机关为合理保证所有审计业务均按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审计机关应采用体现下述目的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并据此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1)职业道德原则。审计机关应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信守独立、客观。公正、可信的原则。(2)专业胜任能力。审计机关应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职所需的胜任能力,以应有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为此,审计机关应把好人员招聘关、严格人事管理如专业和晋升,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3)工作委派。应将工作分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人员。(4)督导。为了保证所有人员工作符合审计准则要求,审计机关应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审计工作给予充分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5)咨询。审计机关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6)业务承接;无论是审计新单位还是续审老单位,审计机关都应考虑其独立性、胜任能力、被审单位管理者的诚实性及风险等情况。(7)监控。审计机关应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及程序的执行情况和结果适时进行监查,及时发现,不断完善质量控制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程序,确保工作按审计准则要求执行,把审计风险水平降到可接受水平。各审计机关应当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适当方式通告,保证所有执业人员准确地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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