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现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时间:2020-09-14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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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师法》第28条规定:“售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分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协理职业保险”。往年,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填补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空缺,为事务所增强抗风险能力、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不仅使投保的事务所免受或少受财务损失,而且有利于维护正常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繁荣。我们以为,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应明确以下几方面的:一、保险对象和范围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协议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和个人;4.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指使用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行政法规规范和管辖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5.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6.追溯期:由于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时间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时间不一致,为明确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中应列明一个日期,自该日期开始到保险期限截止日内,被保险人在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委托人及其利害人的损失,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二、保险责任1.即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承办审计业务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2.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用度,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用度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公道的用度,保险人负责赔偿。三、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用度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受雇职员的故意或非职业行为;2.被保险人从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范畴外的业务;3.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授权从事的审计业务;4.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5.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名义执行业务;6.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7.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8.被保险人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9.政府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10.机2000年引起的一切损失。(二)下列各项损失、用度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2.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3.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4.灾难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免赔额。四、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其业务有关的情况;2.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将其正式聘用的注册师名单及聘用证实提交保险人;3.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有关批改手续;4.投保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5.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6.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帅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公道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7.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职员蒋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心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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