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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根据群众实名举报,对某商业银行在呆帐核销中徇私舞弊问题进行了审计调查,查出该行与当地法院联手作假核销不良贷款上亿元的严重违法问题。通过这次审计调查,该办总结出以下关于商业银行呆帐核销业务的审计要点与方法。
一、明确审计调查目的,深刻领会法律依据
接到举报后,审计组收集了国家及某商业银行内部的历年有关核销呆帐的法规制度。经学习讨论,明确此次审计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审计银行呆帐核销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群众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揭露银行在核呆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从而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受损失。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文件,以及该商业银行系统依据此文件制定的内部文件。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呆帐的认定非常严格,目前银行贷款通行五级分类法,呆帐不同于五级分类中的损失。一般说,损失的范围要大于呆帐的范围。只有贷款企业已彻底"死亡",完全没有偿债能力,才可认定为呆帐。经过对各类相关法律法规的归纳总结,审计人员提炼出衡量贷款企业是否具备核呆条件的五个标准。即贷款企业是否有经营活动,是否有资产,是否利用改制逃废银行债务,是否已经以物抵贷而抵贷物银行尚未处置的,是否涉及银行人员渎职丢失债权未处罚的,贷款企业若有这五条之一即不可作为呆帐核销,即使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仍有资产可追偿的情况下,也不可认定为呆帐。
二、确立重点核呆企业和重点审计环节
银行核呆的企业成百上千家,本着"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应重点关注如下企业:
(一)已批复核销的贷款企业。不该核销的企业贷款予以核销将带来许多严重后果,贷款核销后,贷款已不按正常贷款管理,银行会丧失诉讼时效,丢失债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贷款核销后,银行利润减少,国家财政将损失一块所得税收入,银行股东分红也会相应减少。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国企虽大多处境不佳,有的已停产多年,但仍拥有土地、房产、设备等相当可观的资产,仍有对外租赁等少量经营行为。此外,个别当地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常常指使国有企业借改制逃废银行债务。
(三)贷款金额大的企业。金额大的贷款演变为呆帐,常与银行贷后疏于管理相关,要分析呆帐的成因,找出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尽可能减少因核销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四)贷款时间短的企业。贷款放出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变为呆帐,常常涉及违规放贷,银行常常为了掩饰其员工失职而积极核销,应查清其实际情况及相关责任人是否已处罚。
(五)银行自办实体。由于历史的原因,此类企业常涉及银行个别人经济问题,应重点关注。
(六)群众举报的企业。举报者对当地哪些企业有经营,哪些企业有资产等情况比较熟悉,依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常常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每笔企业贷款的核销按时间顺序,要经历银行积极追索,诉讼后法院裁定债务人已无资产可执行,银行认真审核各类资料后上报,上级行批复后核销贷款这四个环节,简称为追索、诉讼、审核、核销四环节,其审计要点为:
(一)追索环节。银行没有追索的贷款不得作为呆帐核销。此环节审查银行在贷后是否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追偿贷款,维护债权。审查银行从贷款企业清收回的现金是否足额入帐,收回的各类抵贷物是否纳入帐内管理,它们是如何变现处置的。通过审查贷款催收书等,判断银行是否有逾期两年不催收而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况。
(二)诉讼环节。诉讼是银行追偿债务的最后手段,法院下达的企业已无资产可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是证实企业已无资产,其贷款已成呆帐的重要证据。此环节审查银行是否真实履行了诉讼程序,法院是否真实履行了执行程序,双方有无联手作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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