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职能的相似和重叠
实际过程中,由于我国同时存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两个监督机构,都要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而监督的重点又同样是财务报告过程。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说明,仅有对两者各自职权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下表列示出相关法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各自职能的规定。(吴水澎,2005)
我国相关法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规定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规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存在相似甚至重叠的现象,而且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与其组织地位不相匹配。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公司中,难免会出现各监督机构互相推诿或权力争夺的不协调局面,不利于它们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现行法规规定,监事会同时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并将他们的不当行为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由于经理是董事会的代理人,由监事会同时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的做法存在缺陷:若监事会将经理的不当行为向董事会反映,虽便于董事会直接对经理进行奖惩,却不利于监事会对董事会保持独立性;若监事会将经理的不当行为向股东大会汇报,又不便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控和奖惩。与此相应,相关法规也并未明确审计委员会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