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代销的会计处理(1)

时间:2020-10-24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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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代销行为有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一些受托方虽然和委托方签订了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合同,但在实际代销时又单方面加价销售,这就造成企业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常规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对自行加价的部分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也产生了分歧。笔者结合实务案例谈谈加价代销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加价销售)。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电视机10台,代销合同约定,每台电视机销售价格为2340元(不含税价为2000元),每销售一台,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销手续费。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税价),即将每台电视机的零售价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销售10台电视机并向A公司开具了收取1000元手续费的结算发票,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22400元汇至A公司。B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和纳税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税法有关规定,笔者认为B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12月初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贷:代销商品款20000.12月末销售10台电视机:借:银行存款24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854.7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45.30.结转营业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20000.收到A公司开具的销售电视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代销商品款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销税额)3400贷:应付账款——A公司23400.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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