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经济鉴证与风险责任评估(1)

时间:2020-10-28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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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在司法会计鉴证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1、司法鉴定业务的固有风险。
司法鉴定业务的固有风险,是指委托鉴定业务在鉴定前就存在不确定因素,或存在所需鉴定资料的重大错报和漏报,有导致注册会计师判断错误,遭受审计失败指控的可能性。在鉴证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一般并不能直接控制该项风险的大小,但可以对其进行评估。
2、承办业务可能出现的的特有风险。
(1)委托人不能提供完整的鉴定资料,提交鉴证的证据缺漏,加大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必要鉴证程序的要求,相应增加了鉴证风险。法院审理案件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当事人在提交鉴证证据时,往往只提交与案件核心纠纷问题有关的材料、而不是整个经济活动的财务记录。而会计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事项的真实性,采取一般的鉴证程序局限在提交资料的圈子里,只能使注册会计师在证据缺乏的基础上得出错误结论。因此必须采取其他必要鉴证程序,查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确定委托事项在整个案件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才能做出正确判断。这需要较高的职业敏感度,任何就事论事的鉴证,会不可避免地增加鉴证风险。
(2)委托人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确认。委托人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一般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当形势不利时,甚至可能提供虚假材料,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审计鉴证,可能得出错误结论。
(3)证据取得渠道的局限性,增加了鉴证报告的鉴证风险。一般来说,法院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提交的供审计的基础资料,均由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提供,有时甚至可能是单方提供的财务数据,且对有关资料的争议往往是诉讼的焦点,法院不可能为注册会计师鉴证而事先确认资料的证据价值。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证据材料并非第一手财务资料,但一经注册会计师采纳,便将单方数据确认为证据数据,即将会计责任转化为鉴证责任。鉴于鉴证结论的证据效力,注册会计师不能简单的以“财务资料真实性由资料提供者负责”这样的词句,来推卸采纳该数值为证据的鉴证风险,无形中增加了注册会计师鉴别证据的工作量,加大了鉴证风险。
(4)质证环节的设定,要求鉴证具有很强的抗辩性,实质上限制了注册会计师部分独立鉴证特权,增加了鉴证的风险。质证环节的设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鉴证结论置于公开地位,有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但与此同时,也限制了注册会计师部分独立鉴证的特权。在常规报表验证中,注册会计师采纳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只负责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但从鉴证结论当作证据使用的角度说,注册会计师每采纳一项鉴证资料,都被认为是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后确认的结果。而面对法院咨询和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结论必须在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力图使非专业人士理解报告的内在涵义和确认过程、经得起复杂诉讼的全面考验,即鉴证证据的抗辩性要强,其风险不言而喻。
(5)诉讼地位的限制,对注册会计师表达意见存在制约作用,存在不能完整反映鉴证真实意思表示的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证人处于中立的地位,但他的意见必须通过应对法院审查、对方当事人质证来表达。在鉴证过程中对资料的取舍,却全由注册会计师独立判断。诉讼地位的限制,使注册会计师在表达鉴证意见时既不能以鉴证判断代替法院的审判,也不能以鉴证判断任意否定其他相反证据资料(除非具有真实的、充分的且必要的其他佐证);而他必须在意思表达前,做出鉴证判断。这种相对不利的地位,使注册会计师经常会因应对质证而影响意思表示的真实,平添了鉴证风险。
以上各种风险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司法鉴证审计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尽量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
3、注册会计师在司法会计鉴证中所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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