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议论文范文例文,与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相关函授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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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异议登记是在不动产登记错误时,保护真实权利人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途径.本文通过阐述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对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完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提出建议.

【关 键 词 】不动产异议登记;运行机制;有效措施

一、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一)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概念

异议登记制度发源于欧洲的普鲁士,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一种特殊制度.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对于异议登记也各有规定,其称谓虽有不同,但其实质内容基本一致.笔者认为,关于异议登记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保全其物权而对原始登记提出异议的登记,是在不动产登记错误时保护真实权利人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途径.

(二)不动产异议登记的特征

异议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领域中的登记方式之一,与其他登记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异议登记是一种暂时的物权保全措施

异议登记是为了避免存在物权争议的不动产在明晰产权前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进而为真实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办理更正登记或者进行确权争取足够的时间.异议登记是一种暂时的保全登记,可以作为更正登记的前置辅助手段.

2.异议登记是一种限制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有效措施

如果利害关系人就不动产进行了异议登记,其法律律效力就表明,该不动产的权属或权利内容是不确定的.此时若第三人仍然依原始登记与登记权利人就该项不动产进行权力归属变动的交易,就要承担将来该项不动产权利可能存在瑕疵的风险.因为异议登记使得原始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效力,第三人依原始登记的公信力推定的权利极有可能是错误的.

3.异议登记为非权属登记

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及预告登记等物权权属变动登记方式相比较存在很大区别,异议登记并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的记载,而是一种特殊的登记方式.

二、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运行机制

(一)不动产异议登记启动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利害关系人要想启动不动产异议登记程序,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登记权利人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存在错误

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启动的首要前提就是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必须存在错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理解,理论界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主张,这里的“错误”是指权利登记的错误,即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它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不动产进行初始登记时,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另一种情形是不动产初始登记是正确的,而登记之后的原因导致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的错误应该仅指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本身的状况不符合事实状态,如位置、面积、界限等方面的错误.

2.登记权利人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启动异议登记的另一前提条件是登记权利人不同意其办理更正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只有在更正登记没有获得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申请办理异议登记.

对于我国目前的这种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这一限制条件不利于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物权.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应该可以直接申请异议登记,并非必须先申请更正登记而未获得登记权利人同意后才能申请异议登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动产异议登记是更正登记的一种辅助手段,它通常适用于办理更正登记存在障碍的情况.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更正登记,就没有申请异议登记的必要了,只有在登记权利人不同意的前提下,为了防止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才有必要申请异议登记.

(二)不动产异议登记启动的程序

1.依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由此可知,当前我国异议登记的启动方式只有一种――利害关系人的单方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是否需要提供异议的证据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权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登记机关依法受理、审查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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