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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些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已经表明,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多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许多拆迁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实现的却是个别部门或者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因此,正确的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准确判断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无疑十分必要.
关 键 词 :拆迁,公共利益,界定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3-0092-01
房屋拆迁是实现城市化、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提出城市危房改造,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但是在这个时候拆迁问题却愈发凸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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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拆迁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界定公共利益是为了考量城市拆迁的合法性.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土地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的分离是城市拆迁问题产生的原因(吴珏,2006).但城市拆迁过程中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导致公共利益被私人化,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无疑是拆迁过程中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考察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拆迁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的有操作性的规定,也基本上无法实现对公共利益和合法个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考量,给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留下了由公权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进而也给激发拆迁矛盾纠纷留下了隐患.”(彭小兵,谭亚,2009)
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或明确界定的缺失,导致现实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多以公共利益为由为其拆迁行为进行抗辩,也可能导致司法部门在处理城市拆迁纠纷个案时通过其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来纵容政府的制度性寻租行为,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无法获得正当性与权威性.因此,为了界定拆迁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孰是孰非,必须先把“公共利益”这个拆迁的前提界定清楚.
2城市拆迁中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
“一定的城市区域范围内不特定大多数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根本福祉、并为确保城市拆迁进程和谐运转所必需的整体利益(彭小兵,谭亚,2009)”即为公共利益.一般普遍认为,公共利益应该包括公共使用和公共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并应该具备下列原则或特征:
为什么要写公共利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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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公益原则
公益原则是公益目的的直接体现,在拆迁立法原则中处于首要的位置,也是最广大公民利益的体现.有人认为,拆迁立法中的公益原则可以通过把宪法修正案第22条中的公益要求具体化来实现.可以把公益性拆迁明确界定为征收行为,使其与宪法第22条修正所规定的“只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原则相契合和衔接,一旦违背,就是违宪.“政府主导的房屋拆迁是公益征收行为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公益原则.政府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及补偿标准实施该征收行为,才能在拆迁中变更房屋权属关系,合法进行拆迁.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中华,2008).
2.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实际上是公益与私益的平衡问题,即并非所有基于公益的项目都可以拆迁.换句话说,公益和基本人权间的衡量,实际上是对多种公益间本身冲突的调和,也就是说,并非任何的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都可构成征收的合法理由.因此必须透过比例原则的运作,以便形成对抗个人基本权利侵害的保护.
2.3公共利益具有可实现性
公共利益应该是直接的实质利益,是现实存在的或者通过努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现的即得利益,而不是虚无的或纯精神领域的抽象利益.不能落实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或社会的集体利益,不应该被认定为是公共利益.
2.4公共利益的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是指必须禁止城市拆迁为一小部分特定人牟取私利,该特性否定了某一特定方因拆迁行为而得益是以另一特定方的受损作为代价的情形.这样,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不能排除社会大众享用的机会,不能局限于某种特定的范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受益主体,且该受益是客观存在的.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