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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票据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然而我国现行票据法对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具体的票据法规又实际上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笔者认为该规定增加了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并最终影响市场交易的繁荣发展.故建议立法对票据无因性予以明确确立,以促进票据流通;并对无因性原则又给予必要的限制.
关 键 词 :票据无因性;票据流通;立法建议
一、何为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无因性原则虽不为各国票据法所明文规定,但却是现今各国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可以被直接作为断案的依据,同时也被称为票据法的“独特立法精神”.①
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②一般说来,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二、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一)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
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所以有学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具有任何票据法理论上的意义.③
(二)引发的问题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整个票据法理论的基础,更是票据的生命所在.票据无因性是应该坚持并贯彻到票据法中的.④所以我国的相关规定必然会导致以下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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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了票据的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初衷是想遏制当事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