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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郑棚棚(1989—),男,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就读学校:贵州大学.
贾彦飞(1987—),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就读学校:贵州大学.
摘 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中类似兜底性刑法条款,该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反腐倡廉的作用.然而,该罪的设立,无论在概念上还是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上都存在一些不足.借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 键 词 :巨额财产;完善;合法来源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一) 该罪主体范围应适当扩大
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然而,在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拥有的高额财产,同样有不能说明来源的情况.我国现有的刑法对此束手无策.这样,可能会导致社会更多的不公平现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 刑法种类过于单调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本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来源不明,一般是来源于贪污或受贿,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罪可处死刑.在此,暂不论本罪刑罚的严厉程度.但是,此类犯罪一般都是贪财的作为诱因,笔者认为从源头上解决贪财的念头,仅仅让犯罪者有牢狱之灾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一些其它的刑罚措施配套适用.
(三) 该罪将催生司法机关的司法惰性与腐败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本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本罪一般以附属罪名出现,往往很少以一个独立的罪名出现,检察机关对贪污受贿类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时候,查找贪污受贿的犯罪证据是主要任务.然而,这个过程非常繁琐,困难重重,一些检察人员在查证遇到困难的时候,检察机关会直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量刑.这样,办案人员便“省掉”很多精力.其实,这就表现了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惰性.更有甚者,部分犯罪嫌疑人,明明是犯贪污受贿罪,为了达到接受较轻处罚的目的,往往通过行贿法官的方式,最终司法机关便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产生了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这对确保司法公正及构建法治社会无疑是一大障碍.
(四) 本罪存在价值冲突的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原则明显相违背,这就是两个不同的立法概念,但同时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从有罪推定